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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时间: 03-18 栏目: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一: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任郁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该案正在你院审理之中。 鉴于被告人任郁恒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而且被告人任郁恒系在校学生,其所在学校和老师、同学均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有利于对任郁恒进行挽救和矫正,为此,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对被告人任郁恒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此致

申请人(被告人任郁恒的辩护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638字)

申请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某某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采取的拘留措施,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第一看守所。受胡某某妻子田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胡某某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田某某愿为胡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胡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胡某某起始并不知是赃物,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并愿意主动退还赃款。

二、胡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胡某某系财产性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四、胡某某的母亲体弱多病,急需照顾,妻子却因其犯罪行为遭受打击,精神恍惚不能持家,况尚有四岁幼儿无人照料。此景此情下,其家人迫切希望公安机关能对胡某某改拘留为取保候审,给他机会回去安顿好家庭事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悲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

此 致

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律师:王某某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年 月 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三: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448字)

申请人:傅*

被申请人:傅**

申请事项:

变更对犯罪嫌疑人傅**采取的强制措施,转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傅**因涉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申请人认为:

1、犯罪嫌疑人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在工作上一直表现优秀,且在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前检察机关对其采取的就是监视居住,结果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些足以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傅**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很差,患有严重的高血质、腰椎盘突出、骨质增生等疾病,对环境的适应性不强,不适宜羁押,而且其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又很差,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会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傅**的身心健康。因此也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鉴于以上事实,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傅**的女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2条、第 51条、第 60条第2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5年 月 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四: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409字)

申请人: 龙**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138*******

申请事项:对犯罪被告人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情形,对其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据实而论,本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晖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雷某晖,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具体理由详见日前已经递交给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 龙**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138*******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五: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180字)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变更强制措施为 。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犯 ,被 采取 的强制措施。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下列情形,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为 。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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