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考核期计划
本考核制度是针对担任团总支、学生会、各班班委、团支部干部的在校学生。
考核时间:各部门招新结束确定人员至运动会结束。
考核过程监督:组织部
考核负责人: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 考核标准:
第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二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依章办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大胆创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推诿拖拉、瞒上欺下。
第三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搁正常的上课时间,节假日外出须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对不请假外出造成无法参加相关活动及会议者依奖惩条例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协调。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处理。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学院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情况或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在开会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员请假。
(二) 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作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行为。
(三) 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的来电铃声或者调至静音状态。
(四) 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
(五)必须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禁止擅自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留有备案。
考核结果审定及评议:主席团成员;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一、考核目的
1.通过对试用期干事的考核沟通,帮助新入学生会干事熟悉学生会工作,明确职位要求,融入部门环境。
2.对试用期干事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为考核期结束后新干事的去留提供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
所有大一学生会试用期干事
三、考核原则
1.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着重考察试用期干事能否胜任本部门工作。
2.以日常工作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3.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求并结合试用期表现考察,对于不合本部门工作要求,工作缺乏责任心的干事应给予警告,必要时开除本部门。
四、职责
为对新近干事进行考核指导,指导人必须对新进干事岗位工作熟悉,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必要的指导。
1. 指导人职责:
① 为新近干事介绍部门规定,引导其熟悉新部门,并完成部分工作的交接工作。
② 与新进干事交流,共同制定初期的工作计划,指导新进干事合理分配工作时间。
③ 定期与新进干事面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适当的鼓励或指导。
2. 部门负责人职责:
① 定期检查,督促指导人完成指导工作。
② 核查工作记录,及时了解新进干事工作情况。
③ 定期举行会议,总结试用期工作成果,做好试用期工作指导。
五、考核内容
(一)工作:(权重70%)
1.工作能力
①适岗程度:能否熟悉并能表现出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能力。
②工作效率:能否对工作迅速作出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③工作质量:工作能否符合要求并有吸引人的构思。
2.工作态度
①参与工作,迟到,早退,请假情况。
②是否有虚心学习的态度,是否能积极参与与他人的工作合作。
院系学生分会的任务是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在院系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同学,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接受小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并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配合学生会工作的义务。校学生会对各院系学生分会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循工作考核制度执行。考核由校学生会负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规范学生会日常行为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学生会的作用,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学院学生会、各级学生会工作部门及各级学生会成员。
第三条 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工作实绩,采用公开答辩,以系统内评价和评审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对优秀院系学生会、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条 考评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在六月进行。
第二章 评优项目
第五条 学生会系统考评设集体奖和个人奖项。
1、集体奖项:先进单位、优秀奖、优秀部门;
2、个人奖项:优秀学生干部、校园文化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优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院系学生会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院系学生会考评的主要内容为各院系学生会本学年在自身组织建设、学风建设、权益维护、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
一、理论学习与组织建设
(一)机构设置健全规范,部门职能明确,凝聚力强, 富有创新进取精神;
(二)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明确的学生干部选拔聘用、考核、奖惩制度;
(三)重视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理论、业务学习,学习记录齐全;
(四)每学期及时向校学生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人事变动情况,积极参加校学生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及举办的学生会干部培训系列讲座。
二、学风建设
(一)有健全的学习、考勤制度;
(二)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会等,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帮助同学们改进学习方法;
(三)院系内师生间的教学联系畅通,能够及时将学生在教学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信息反馈到院系;
(四)积极参与学生科研立项工作,宣传、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三、权益维护
(一)积极开展权益维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活动;
(二)了解同学困难,及时与校学生会联系,反映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三)对校内存在的有损学生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报告。
四、社会实践
(一)组织同学进行社会实践调研活动;
(二)开展与思想政治教育相配合的实践教育活动;
(三)积极组织志愿者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五、校园文化
(一)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引导学生提高艺术品位,陶冶情操;
(二)积极组织同学编排文艺节目,参加校内外各种文艺比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结合本院专业特色,开展具有创新性或传承性的 品牌活动,并在全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校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六、其他工作
(一)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内容健康,形式规范。各项活动及时报道,并主动报送校学生会;
(二)能够积极配合院系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宣传组织同学做好教寝室文化建设;
(三)积极响应校学生会的各项号召,认真主动地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对于有关制度决议能够及时有效予以 贯彻实施。
第七条 校学生会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部门组织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记录和总结;部门内部团结向上,求真务实;
(二)积极带领组织院系学生会相关部门开展活动,在本部门职能工作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三)能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部门成员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制度,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
(四)开展的活动有创新、有特色,具有良好的效果和影响力;
(五)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会工作优秀部门评选标准
(一)工作认真,能高效、高质地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工作主动,有创新意识,能在已有基础实现突破,开拓新的工作局面;
(三)内部团结、向上、凝聚力强,成员综合素质高, 全面发展;
(四)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或民主政治生活会,举止文明礼貌,评选年度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二)工作有计划并及时总结,有较强的协作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够开创本部门工作新局面,组织能力突出,工作讲究质量,效率高;
(四)学习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十条 校园文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或民主政治生活会,举止文明礼貌,评选年度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究方法,注重效果,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组织或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
(四)学习目的明确,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严禁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荣获学生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院系学生会,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校园文化先进个人中各增加 2 名优秀指标。荣获学生会工作“优秀奖”称号的院系学生会,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校园文化先进个人中各增加1名优秀指标。
第十三条 荣获“学生会工作优秀部门”称号的工作部门,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校园文化先进个人中各增加 1 名优秀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