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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补贴规章制度

时间: 05-13 栏目:规章制度

1员工自购车辆补贴管理规章制度

1、总则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效率,逐步丰富和完善公司福利政策,对公司内部员工自购机动车辆用于办公用途的,经公司审批备案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补贴。

2、适用对象

自购机动车辆后,向公司申请用车补贴的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营销系统的各部门经理、地区分公司经理、项目组长(副组长)、大区经理、高级业务代表、办事处主任、业务代表;

2.2供应链系统经理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主管、售后服务工程师、售后技术支持主管、售后技术支持工程师;

2.3职能部门经理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

2.4符合上述适用对象且为经理级别以下的员工转正后方可享受自购车辆补贴;

3、补贴标准和方式

3.1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在自行购买机动车辆后,经公司审批备案,根据员工级别按月报销定额的用车补贴,补贴报销时间为任职期内;

3.2以上车辆补贴均计入各部门的费用中,享受该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出差地交通费用报销及交通补贴。

3.3公司不提倡业务人员开车到所负责区域外市场,所产生的车辆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将不予报销,可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出差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报销。

3.4公司不提倡事业部经理等跨区域负责较大的地区的部门经理开车外出,故每月车补定额500元,并且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3.5享受车补的业务人员,每月至少为公司服务1500公里或不少于10天。低于此项标准,公司将同比减少车补,具体人员名单由各部门分别管控,部门内部审核不达标车辆,于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同比减少或扣除车补人员名单。

3.6往返于郑州至业务常驻地费用的报销:财务人员按出差2地间实际距离以网上地图核查,如百度地图、51地图等,和《行车记录表》进行比对。差异超过10%,不予报销。

3.7未享受定额车补的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自有车辆因公外出的,经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批准后,按每天、每车50元进行补助,油费及路桥费实报实销,不再报销其它交通费用。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员工填写《自购机动车辆的补贴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签字后,交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同时备案,人力资源部用于补贴发放使用(留存原件)。

5、车辆使用状态要求享受公司相应补贴的员工,应保证自购机动车辆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满足正常办公和工作需要。因车辆问题影响正常办公的,公司将取消相应补贴。

5.1享受补贴的车辆在服务期内丢失或维修期间(超3天),被补贴人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天数的补贴额度。

5.2若补贴人员在服务期内,由公司或个人提出终止《聘用协议书》(即劳动合作关系)的,则补贴自动取消。

5.3出车前均应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车辆丢失、或被损坏及其他损失均属驾驶者个人责任,公司不予承担;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均由驾驶人自负全部责任与损失。

5.4对于未办理好年检等相关手续的车辆;对于超出车辆使用年限的,均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5.5公司对于自购车辆不再给予维修方面的补贴,所有相关的维护、维修费均由补贴人自行承担。

6、责任部门

6.1人力资源部为员工自购车辆补贴福利制度发起、制定与更新的责任部门;

6.2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以工资的形式发放“3、补贴标准和方式”中的“车辆补贴A”中的费用;

6.3财务部负责“3、补贴标准和方式”中的“其它补贴B”中的费用报销的结算;

6.4总经办负责员工出差天数的统计,便于财务结算费用时核对。

6.5营业管理部负责每月统计使用自购车辆出差的人员名单和出差及回程日期,并统计“大区经理、高级业务代表”的出差时里程数和回差时里程数报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

7.操作流程

8.其他

8.1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前期符合享受车辆补贴条件的审批单依然有效,但补贴标准按照新补贴标准执行。

8.2本制度生效之日起沃郑规字〔20XX〕002号《业务部门自购机动车辆的用车补贴规定》及沃郑规字〔20XX〕003号《业务部门自购机动车辆用车补贴》的补充规定自动失效。

2公司车辆交通费补贴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企业员工工作用车的需求、完善公司福利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明确车辆使用及其相关费用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

三、使用规定:

1、报销目标车辆为以员工本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并将相关手续递(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行政部备案。

2、享有公司油费补助的员工应保证本车辆为亲自驾驶、供白天上班及外出办公时使用,不得将车辆私自转至他人使用。

3、享有油费补助的员工将不再享有市内交通补助费用和办公车费报销,如遇市外、省外出差,按照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4、请假天数≥3天,在财务核定的最终报销金额基础上,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四、报销事项:

1、补助以本车当月使用的油票单据为报销依据,不超过补助上限金额,对于非当月单据,不予以报销。

2、每月1-5日为上月1-31日油费补助报销时间。

3、油费补助每月以报销形式进行现金补助。

五、补贴相关细则

补贴是一种公司行为,是公司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外出办公各项耗费,及上下班发生的各项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给,而非对其所发生全部耗费进行实报实销;

1、补贴原则:

补贴具有职级差别,只有具有相应职级才可享有相应补贴。

2、补贴职级确定:

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均按公司任命确定补贴级别。

3、补贴规定:

3.1公司在职员工按确定的相应职级执行车辆补贴待遇;

3.2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已有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可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外出办理公务,不可申请公务车,应自行解决交通);

3.3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无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不可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外出办理公务的,可申请公务车);

4、补贴标准(见附表)

3公司车辆交通费补贴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公司近年来的逐步扩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公司员工的车辆使用问题,同时为照顾员工福利,提升员工工作热情。经公司研究决定,明确车辆使用及其相关费用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1、总则

1.1目的:合理兼顾公、私利益,有序有效控制管理成本;同时提高员工福利,提升员工工作热情;

1.2适用范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1.3补贴:补贴是一种公司行为,是公司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各项耗费,及上下班发生的各项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给,而非对其所发生全部耗费进行实报实销;

1.4补贴原则:补贴具有职级差别,只有具有相应职级才可享有相应补贴。

2、补贴职级确定

2.1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部门经理、副经理及主管均按公司任命确定补贴级别。

3、补贴形式:

3.1补贴采取现金发放形式;

4、补贴标准

详附表

5、补贴规定:

5.1公司在职员工按确定的相应职级执行车辆补贴待遇;

5.2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无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公司不负责向个人配备车辆,一律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

5.3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已有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

5.4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的管理人员,外出办理公务,不可申请公务车,应自行解决交通;

5.5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的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未享受补贴待遇的员工,一同外出办理公务,总人数在4人以内,不可申请公务车,应由享受补贴待遇的管理人员负责自行解决交通;

5.6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的管理人员驾私车到大连远郊外三市或外埠办理公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

6、其他交通费规定

6.1公司其他未享受补贴待遇的员工,单独外出办理公务的,可申请公务车;

6.2公司所有员工到大连远郊外三市办理公务时可向公司申请公务用车;

6.3公司所有员工到外埠办理公务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参照相关的出差补助规定执行费用标准。

4车辆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回报骨干职工多年来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公司对中高层人才的重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适用对象包括各部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及公司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有资格申请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处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二)持有本人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

(三)申报享受车补的汽车为本人的私家车;

(四)私家车用于本人上下班或与本人工作有关的用途;

(五)申报享受车补的私家车有合法来源、手续齐全。

第四条补助办法及明确事项

(一)经公司批准,符合本规定享受私家车补贴的职工每月享受固定车补:部长助理、副部长500元/月;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800元/月;总经理助理1500元/月。补助金额从本人工资中按月发放。

(二)凡是享受车补的人员,外出办事公司不再另行派车,超出棋盘井20公里外出为单位办事,按照里程数给予补助,每公里补助0.8元,出差回厂后依据《车辆油料补助申请单》(见附件一)由车辆管理员核准补助油料数量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采用报销方式报销,费用支部门用车费。

(三)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车辆所属人负责。

(四)行政部要建立公司车补台账,严格按照《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车辆补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享受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留厂察看期间;

(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三)职工积欠公司资金或款项,经催告后归还之前的期限;

(四)女职工在生产休假期的;

(五)职工休病假超过一个月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享受车补的私家车灭失、转卖、赠与等,未进行重新申报之前的;

(七)享受车补的私家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依法扣留或依法被司法部门扣留处理的;

(八)职工与公司发生仲裁或诉讼期间;

(九)公司认为需要暂停车补的其他事项;

暂停享受车补的上述事项消失,职工进行重新申报,自公司批准之日起,职工恢复享受车补。

第六条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取消享受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经公司考核认定,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的;

(二)公司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的;

(三)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享受车补的私家车灭失、转卖、赠与或依法被司法行政部门没收、变卖、拍卖等;

(六)依本规定第五条暂停车补后,重新申报未获批准或未重新申报的;

(七)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从当月车补中按照考勤数予以相应扣除:

(一)经公司确认,享受车补的私家车未用于本人上下班或其经常性用于与本人工作无关的用途的期间;

(二)职工旷工、请事假期间;

(三)职工休病假超过十天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外的;

(四)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需要暂停车补的期间。

第八条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适用条件的公司职工,填写《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车辆补贴审批表》(见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进行书面评定,提交行政部批准后,次月即开始享受规定内的车辆补贴。

第九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监督,自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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