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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时间: 05-09 栏目:规章制度

1建设工程交易部规章制度

总 则

为使建设工程交易部各项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优质高效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建设工程交易部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建设工程交易部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交易部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茂名市政府、市政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示;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部全体人员整体素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作风严谨,热情服务,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部工作职责

(依据《印发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茂政管办通〔20XX〕5号)文件)

(一)承担建设工程交易(含BT、BOT)业务,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提供全过程管理和见证服务工作;

(二)承担入场交易登记和进场资格确认书的办理工作;

(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操作规则等的草拟工作;

(四)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资料、交易政策、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为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

(六)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投标报名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发布招标信息,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接受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必须持公司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2、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之前不得再参加拟招标项目工程的报名,(属于施工招标)同一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报名投标。

3、参加网络报名的按照《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密匙办理指南》办理。按照招标公告的报名时间持本单位的投标报名密匙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报名。

4、必须符合招标项目工程的专业要求和资质等级要求等条件。

5、参加现场投标报名的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安全员考核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6)法人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报名表(有形建筑市场提供);

(8)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6、采用现场投标报名的,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登记,并填写好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报名登记表》,投标报名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将该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报名登记表》送市招标办审批。

潜在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参加投标报名,逾期不受理。

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制度

(一)抽取评标专家必须在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取评标专家在场人员。包括:招标办、行业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的代表以及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各部门仅限1人。(抽取评标专家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可派人参加。)

(二)在开标前(一般在开标前30分钟),招标人、招标办、行业监督部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达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抽取评标专家,一般是当天抽取评标专家,当天评标。

(三)招标人要对抽取评标专家要求回避的单位(人员)、所需专家人数、专家类型等进行检查并确认。

(四)通知评标专家出席评标会要告知评标专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茂名市外参加评标的要告知地点和评标所需要的时间。

(五)通知后得到答复、确认能够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达到规定的数量后,本次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完成。

(六)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应在评标专家集合时间后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七)抽取专家分为人工随机抽取通知和电脑系统随机抽取语音短信通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抽取专家都应采用电脑系统随机抽取语音短信通知方式。

(八)采用人工随机抽取通知专家的,由招标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编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的先后顺序通知专家并做好记录。在未通知完专家之前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抽取专家地点,参加抽取专家的人员在专家未到齐之前也不得离开。

(九)茂名地区外单位到本地抽取专家,应在递交有关申请资料前同本交易中心联系,确认是否提供服务。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抽取评标专家工作。

评标专家签到管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会的,应按时出席,不应无故缺席。按照通知的集中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不作记录,迟到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的进行记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评标资格。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参加评标,并按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得委托人他人代替。

(三)评标专家到达交易中心后,不应在评标区外停留,应自觉将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及物品交由交易中心保管后,进入评标室或者交易中心指定的集合地点。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者监督人员对照抽取评标专家名单表核实评标专家身份,评标专家应自觉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者监督人员核对其身份,在签到中自行确认是否属于回避情形,若发现本人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到异地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按时到达交易中心集合后,需要打电话的应使用交易中心电话并在交易中心指定地点进行通话,通话要有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交易中心人员在场,禁止在通话中向外界透露抽取专家信息、评审工程项目等需要保密的信息。

(六)评标专家到异地进行评标的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吊销评标资格半年:

①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签到工作的;

②连续迟到3次的;

③一年内累计3次确认出席评标,临时又致电告知无法出席评标的;

抽取替补专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不属于以上情形。

(八)评标专家连续5次被抽中,不出席评标会的,从专家库中除名。

(九)专家在确认出席评标签到中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出席评标会;按要求应当回避的不自觉回避;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室管理制度

(一)禁止任何人携带通信工具及有关物品进入评标室,参与评标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派出1名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评标室外,其他任何人未经监督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去卫生间需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且不能两个人同时离开评标室,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和监督人员的许可。

(四)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不是评标委员会的人员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工作的意见。

(七)评标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评标过程中,需要澄清问题的应通过答辩变声系统进行,要保持评标会场肃静,任何人都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话题,不得高声喧哗。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向社会公开曝光、罚款等处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评委回避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评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尚在处罚有效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调查发现,评委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记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专家考评的依据。

开标会场纪律

1、为维护开标会场的严肃性,确保开标公平、公正、公开,请共同遵守开标会场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管理。

2、投标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将投标文件(含需要提交核对的原件)在规定的时间,送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提交后,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更改、补充、取回等。

4、各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代表人持证进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如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等。

5、监督、工作、各方人员开标过程中,必须保持会场肃静;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准接听电话;收发信息;电脑不准上网互通信息;不得喧哗、讨论;不得随意走动;进出开标会场。

6、在监督人员的监管下,按程序进行开标,各方人员在开标中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无条件接受监督,未经监督员准许,与开标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开标会场,工程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和维护开标会场的秩序和纪律。

7、开标中对投标文件或唱标不清楚时,要提问,请先举手,经监督员许可后方可询问、发言。

8、对不符合投标规范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的单位或个人,经监督员许可后,可提出申辩,但不准更改、补充、取出有关文件内容,由监督人员依法组织实施处理。

9、各投标方对开标过程中有违反开标程序和违反开标原则的,对开标公平、公正、公开有异议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开标,交易中心提供监督和见证服务。开标程序如下:

(1)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场内严禁吸烟;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5)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6)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7)需要宣布评标方法等其他事项的。

(8)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的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要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评标工作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加评标会的人员的通信工具及随身物品要放置交易中心指定的储物柜保管,方可进入评标室。

(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参加评标会议人员签到工作。

(三)监督人员强调评标会场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评标纪律和原则。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工程项目有关情况,按照招标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3)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

(4)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5)开标记录情况;

(6)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7)废标情况的说明;

(8)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9)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纪要等;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11)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标过程中澄清问题制度

1、评标委员会要列明需要澄清问题的事项、依据。

2、通过交易中心“背靠背”答辩变声系统进行,评委与投标人之间不得面对面进行澄清问题。

3、澄清问题过程中招标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要在场。

4、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过程中澄清问题,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1、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或者评标结束后,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2、中标结果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招标方式、中标价、开标时间、中标人名称、中标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公示开始结束时间、投诉方式等。

3、法律法规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4、受理投诉部门:

茂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茂名市政府办公楼二楼 电话:0668-2886877)

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市住建局办公楼八楼 电话:0668—2293023)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茂名市油城七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668-2898081)

投标人投标文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保密工作,规范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制定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在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之前或中标人公示期没有结束前,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等在开标前递交的资料)均由交易中心代为保管。

2、中标通知书已发出或中标人公示期已结束,且没有投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到交易中心取走投标人投标文件副本资料(招标工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资料由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4、在中标人公示期间,除接到投诉外,任何部门或人员都不准查阅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

5、查阅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必须出具接到投诉证明材料,经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在交易中心人员的陪同下查阅,不得将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带离交易中心查阅(纪委监察和招标办部门除外)。

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制度

1、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已结束,且没有投诉。

2、招标人已经缴交招标发包交易服务费。

3、招标人到市招标办办理《茂名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核发备案表》。(《茂名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核发备案表》可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4、交易中心已经收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且中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

5、招标人持以下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1)书面发布的招标信息,以及按规定在报纸和网站发布的招标信息。

(2)书面的评标结果公示,以及按规定在网站等媒介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

(3)经市招标办审核的《茂名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核发备案表》1份。

(4)缴交该项目招标发包交易服务费的票据(原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置办法

为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六)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九)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十一)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十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十五)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部门、地点和电话:

(1)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政府办公楼二楼,电话:2886877)

(2)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市住建局办公楼八楼 电话:0668—2293023)

(3)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茂名市油城七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668-2898081)

借阅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产生资料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存档资料。现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保管,对外单位借阅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凡借阅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必须出具单位借阅档案的事由证明、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及委托代理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当场核查退还)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二、借阅前,借阅人要填写《借阅招投标资料登记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请示交易中心领导批准。

三、借阅档案时,由交易中心领导指定交易中心人员陪同,借阅人在交易中心办公室查阅,不能将档案带离交易中心(纪委监察部门除外),不能涂改、撕毁、扫描档案内容,需复印、抄录档案内容的,必须经交易中心领导同意。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借阅档案的登记,并将借阅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收取保管,以作备案。

五、纪委监察部门借阅档案,要将档案带离中心的,须经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借阅人应写好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如果丢失,按文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六、投标单位不得借阅档案。

2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属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矿、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1、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2、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1、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3、设计单位答疑。

4、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5、建设单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6、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1、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2、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3、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4、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5、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6、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三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3、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5、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3、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4、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6、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8、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9、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四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设计图纸有差错。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一般小型设计变更(1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较大设计变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设计修改(10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五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1、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3、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四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八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4、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5、隐蔽工程记录。

6、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设计变更。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争议解决方式。

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五十四条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五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安装工程除满足安装规范和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的准备工作,对各种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各种图纸齐全。

2.具有设备清册及出厂合格证。

3.熟悉安装指南。

4.仔细参阅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设备安装质量和验收规范。

5.有厂家和厂家委托试验单位对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性能调试结果的报告。

6.使用说明书。

7.基础强度与尺寸要符合规定,环境要满足安装和运输起吊要求,要有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中间验收。

8.编写具体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以上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五十八条安装的经济技术要求。

1.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安装调试规定,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施工。

2.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设备,如主立井提升设备安装、矿井胶带运输设备安装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安全、快速、经济的要求,重大安装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网络技术优化。

5.必须严格按安装技术规范及设备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条设备调试管理程序。

1.根据具体设备确定调试要求。

2.找出该设备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元件,确定调试项目。

3.按照被调试设备出厂说明及使用要求,确定调试参数,以确保误差允许值。

4.制定调试方法、程序和使用设施。

5.编制调试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6.检查各项调试准备工作准备完善后,方可实施计划。

7.整理数据、编写调试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设备性能的评价及使用后的意见。并向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六十条试运转程序及要求。

1、对安装调试的设备初次验收合格,方可批准组织试运转。

2、为检查和鉴定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以及设备之间、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综合能力,在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转和试生产。在运行前,应检查、核对电源、通讯、水源、风源、气源情况,然后进行空负荷运行。空负荷调试正常后,再带负荷调试。在设备和系统试运行时,首先制定具体的试运转细则,同时还要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严明程序,密切配合,统一指挥。

3、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办理交接验收手序。

第六十一条交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其主要职责是:

1)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

2)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

4)根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设备安装评定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验收终结后,对下列资料应归档:

1)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2)固定资产清单,包括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

3)装配图和随机配件图。

4)基础图。

5)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6)隐蔽工程记录及实测图。

7)系统图。

8)施工预算及决算。

第十一章井巷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井巷工程除满足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2.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从施工单位到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材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图纸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始终抓好质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的职工教育工作,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在思想认识及技术上达到要求,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在提供相关图纸前必须认真审查图纸,以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设备及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复查工作,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不清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中,制定相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督促、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开工前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并重点做好测量放射线、计算复核,施工大样图的校审、复核等。施工过程中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六十八条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实行,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对于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验收。

第六十九条如需变更原设计的材料品种规格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七十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每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材料质量检验记录。

第七十一条改扩建井巷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国家其它有关标准。

第十二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第对单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一、安全

1、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代表责令整改连续通知两次而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20xx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度

1、未按审定的开工报告规定的日期开工,延期5日以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5日,每延期1天,增加罚款500元;延期10日以上者,处以10000元罚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处以20xx元罚款。

3、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除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另处以20xx0元罚款。

三、质量

1、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100-500元以下罚款。

2、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500-20xx元以下罚款。

3、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20xx-5000元以下罚款。

4、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外,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

5、工程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未能及时编写和完善,或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上或整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罚款由公司工程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财务部,在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罚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使用。

第七十四条获得省“飞天奖”和“省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5进行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2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规划发展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3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1、人员组成:

2、职能分工: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派驻的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

: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中的水电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建设单位实行每周一工作倒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任务。同时,每周五下午派人参加监理周工作例会。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并要搞好协调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要亲自到施工现场,搞好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在隐蔽等关键工程施工时,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协助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于工程管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要集体商议处理方案,并向局里做好汇报工作。

三、工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愉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对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抽检其供货发票、定贷合同(或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明晰表等证件是否一致齐全。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承包人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2、严把材料价格关。检查审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抽验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电器、装饰等材料,督查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4、监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按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5、对于电梯、电器、通风等关键设备,要按照上级和我局有关规定成立局级采购工作组,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验承包人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五)工程资料管理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明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5、监督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做好施工程记录和有关报告。决不允许有篡改事实真相、出具假报告等违规违法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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