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
1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下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运输车辆、工具车、公务车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职责安机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标准开出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经安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公司财审部。公司财审部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时、准确办理处罚手续。
4、内容及要求
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并由此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本规定中的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赔款及能在相关部门报支的费用后,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4.1.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全责的,则对全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
①损失在20XX元以内的按损失的40%处罚;
②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
③损失在30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5001-30000部分按损失的10%处罚;
④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间的处罚按损失在30000元以内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损失的5%处罚;
○5处罚最高上限为5000元。
4.1.2对交通全责事故肇事者应按以上标准处罚,分段计算,最后得出对肇事者的累计处罚款。
.1.3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主责的,则对主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70%。
4.1.4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同责的,则对同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50%。
4.1.5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次责的,则对次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30%。
4.1.7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员工,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公司或下属部门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若当月肇事者的工资、奖金不足以扣罚,可顺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开除,可从应支付给他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
4.1.8如肇事者属短期用工或在试用期内,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所属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个人追偿。
4.1.9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分管领导处罚8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500元、300元。
4.1.10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800元、500元。
4.1.11、只要发生责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4.2、对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4.2.1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要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4.2.2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3发生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告,各部门应与生产安全事故一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
4.2.5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4.2.6本制度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4.2.7凡私车公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4.2.8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关规定,并报安委会讨论后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衡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主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副支队长、支队长。
二、事故处理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受理条件和标准
(一)发生在衡南县各县(市)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辖、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处理程序
(一)自行协商与快处快赔
1、自行协商的适用条件: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2、快处快赔的适用条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XX元(含)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3、处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下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或地面标记车辆现场位置。
(2)自行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一同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索赔。
(5)未自行撤离现场的,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4、处罚
1、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书》或《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1)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伤人事故;
(2)符合以下七种特定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或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②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④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⑤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⑥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处理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承办人A)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接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事故现场。
(2)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①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承办人A将事故勘查车辆开启警灯并停放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同时指挥驾驶人、行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②证据调查。承办人A采取现场照相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③撤离现场。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承办人A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承办人A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由承办人A及责任单位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4)处罚
承办人A或责任单位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5)调解
①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承办人A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当事人。
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承办人A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填写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6)结案归档
(7)审核
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每三十日将办结的简易交通事故案卷,统一编号,装订成册,报责任单位法制审核;发现问题,报请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整改。
(三)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
2、处理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通警察(承办人A、承办人B)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B接到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记录报警内容,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2)现场处置
承办人A及承办人B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①停放警车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或路口处,遇夜间或雨、雾、雪、冰等恶劣天气,应延长距离)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③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④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现场勘查
承办人A及B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①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③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4)事故调查
①承办人A及B在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②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案发地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③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5)检验鉴定
①需要检验、鉴定的,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②尸体检验应当在事故当事人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结束后,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告知送达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7)制作调查报告书
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①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9)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0)处罚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11)调解
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责任单位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责任单位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②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中死者丧事结束、伤者治疗终结、伤残、财损检验鉴定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2)结案
五、办理时限
①责任单位应当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责任单位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单位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事故处理民警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群众报案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事故认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事故处理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大队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长为责任人。
4、事故认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支队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关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1、交通协管员单独执法或由一名交警单独执法。
2、不及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案件调查,影响交通事故客观公正的处理。
3、报告中未客观公正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案情,对责任认定造成误导。
4、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人情案、关系案。案件承办人员从当事人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事故认定,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事故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
1、建立事故处理会议制度、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3、通过效能监察开展明察暗访进行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4、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定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3交通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b)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4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第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 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集团安保处,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保处和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公司立即报集团安保处,安保处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特大事故应同时报董事长。
3、集团安保处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安全、公安、交通、消防和工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 事故处理和赔偿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事故必须由单位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各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集团安委会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在2万以下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原则上由公司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公司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第九条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实际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足部分由公司在当期成本(或当年预提自保费用)列支。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 保险和理赔
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第十一条 机动车保险种类: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盗抢险、自燃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保险投保程序
(一)承运人责任险,由集团安保处统一负责投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保单。
(二)机动车其它险种由集团公司统一竞标、拟标,公司按集团最终确定的保险公司和保费比例投保,并落实专门部门扎口管理。
第十三条 出险理赔程序
(一)发生保险应赔付的事故,车属单位应立即向承保的保险机构(公司)报案,并与保险机构(公司)商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二)事故处理时,车属单位应协助保险机构(公司)确定涉保的事故损失。
(三)事故车辆定损修理,一律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单位定损修理,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在外修理。
(四)事故结案后一周内,事故单位应及时办理事故理赔卷宗,向保险机构(公司)索赔,并切实整理好事故费用记录清单。
(五)保险机构(公司)的事故理赔款,一律汇入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严禁转入个人或外单位账户。
(六)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理赔,由公司负责处理,手续齐全后,统一填写出险通知书和报赔审批表报集团公司安保处。
第五节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
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
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
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
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
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二)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由集团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肇事单位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分公司年度内发生二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分公司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公司年度内发生三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 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并报集团安保处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后,除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追究的规定》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如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将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第十六条 车门、车厢、场地事故的事故处理、出险、理赔以及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教育、处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