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以下几部分:
1、大中型带人机械: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一些大型专人持证操作的机具,包括搅拌机和大型卷扬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
2、特种作业设备: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种的机械,包含电焊机、气焊设备、电气操作设备等。
特种设备的操作:
1、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城乡建设厅发的特殊工种作业正式证书或临时操作证书,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辖市以上资质单位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上岗之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三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单独教育。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设备的性能和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懂得应急处理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持有健康凭证。
5、从事与明火相关操作的人员必须向项目申请动火证,动火证一天一办,动火地点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证。
6、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发生的情况和机器有无问题,与下一班人员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它施工人员的正确建议,不违章操作。
8、现场施工人员不随意接触与本工种无关的特种设备,不随意进出特种作业场合。
9、施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1、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安全问题后方可进行相关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确操作机器,不生硬破坏机器,保持机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毕后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并进行作业环境的清理。
4、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特种设备在暂时或长时间的不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应方法进行封存或保管
其它:
1、大、中、小型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是规范和要求允许使用范围之内的,严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2、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书和许可使用的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3、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使用,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在生产中做好检查和使用记录。
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XX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XX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Xx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人XX(或XX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3化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3.2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3.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开化县局出台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体系建设,落实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做到“有人管、有事管、有章管、有记录”,近日,开化县局通过制度抓规范,摸索并出台《开化县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推行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台帐制度。通过乡镇安全台账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乡镇主要职责,规范管理制度。
二是要求各乡镇制定书面巡查计划,按计划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是要求乡镇根据检查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档案,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特种设备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县质监局,督促企业整改完毕。
5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下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检查、检验、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下列情形属于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安全隐患。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者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6.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按条进行统计,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按台(套)进行统计,每一台(套)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总和按一条安全隐患进行统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个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存在的每一个违反规定行为和缺陷即分别作为一条进行统计。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群众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制度,并组织落实。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特种设备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定期和专项排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排查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安全隐患逐条进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填报《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明细表》(见附件3),向当地县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表》(见附件4)。《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与使用单位履行合同的维修保养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设备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台账》(见附件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和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目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社会举报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县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予以核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挂牌整治、现场复查等。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同时下达停止使用的决定。有关单位接到决定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针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将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全部录入电子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纸质台账。同时,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每月5日前,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本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同时每月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每年度形成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县级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