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规章制度
1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城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城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城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城区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相应年度计划、分解节能目标和指标落实到城区本级各公共机构。
三、根据城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城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例会,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确定下阶段工作计划,并根据当前形势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四、构建本城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网络,建立节能工作的报告制度和节能情况交流制度、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
五、督促本城区各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六、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
七、对本城区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并作为本城区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的依据。
八、督促本城区各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按期报送能源消费状况统计报告。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城区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2节能减排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项目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施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实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项目建设节能目标。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五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部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七条项目部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八条成立*********标段项目经理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设立项目部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日常工作。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
濮阳通达公司**********项目经理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节能减排办公室主任:
节能减排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项目部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负责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减排综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第九条项目部相关部门职责: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应重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办公设备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制定和完善项目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负责能源消耗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增强广大职工节能减排意识。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节能减排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物资设备部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减排设备的市场准入。
项目部各部门节能减排岗位职责: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节能减排专职管理员,贯彻落实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全面履行节能减排管理员职责;负责制定所在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目标。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月对本部门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部门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条节能减排分析例会制度:项目部建立节能减排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节能减排分析会,对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小结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计划管理:项目部节能减排办公室、各部门和各施工队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范围,根据上级部门节能减排目标,结婚项目部具体情况提出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制定主要节能减排措施。
各部门在规划期将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项目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部门根据项目部节能减排办公室下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本项目部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能源计量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能源统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指挥部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及所属各部门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节能减排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月上报。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施工队全体人员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节能减排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加强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冬季最低温度0℃、夏季最高气温32℃的情况下开启空调,并且夏天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5℃,冬天不高于20℃。做到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并提倡每天少开1个小时空调。定期清洗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滤网等装置,提高空调能效。(2)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复印件等设备要随用随开或设置自动节能状态,减小和避免电器设备处于长时间待机状态,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2、加强用水管理
(1)强化节水意识、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节约每一滴水。开展雨水的回收利用和再生水扩大使用,节约科研绿化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2)强化用水管理。切实控制每个阀门、水龙头的流水量,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洗手不要放大水i,不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杜绝长流水。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水资源的消耗量。
3、加强燃油管理
(1)要控制新增车辆,完善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
(2)车辆管理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3)公开统计车辆的油耗状况,实行节油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对高油耗、环境不达标的车辆,进行及时报废,淘汰处理。
(4)汽车保养:做好汽车的日常养护,确保它能在最佳状态下行驶。检查轮胎气压和机油。不需要的时候,把车顶行李架和箱子拆下来,因为这些都会使车子的效率降低超过10%。
(5)开车时:行驶时注意油离配合,保持在经济时速。试验显示,油门踩到底比中速行驶费油2—3倍,所以在行驶中猛刹车、起步都是大忌,尽量做到平稳起步。在排队、堵车或等人时,尽量避免发动机空转。发动机空转3分钟的油耗可以让汽车行驶1公里。
(6)提供出车办事效率。除非必须,不能单独驾车出门。每次出门之前,把要办的事列出来,争取一趟车办理完。这样可以减少赛车造成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加强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廉价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尽量实行无纸化办公。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文件和信息等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分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5、加强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严格执行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安排,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材料,淘汰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把好耗能产品入口关,积极推行使用节能型水阀、节能灯、新材料,做好高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和更换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部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要有计划的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章合理利用资源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施工队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十七条项目部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施工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项目部提交项目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项目部要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部门、各施工队主要考核内容,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第二十条节能减排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评价考核结果达标的,将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对具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项目部先进水平的部门及施工队。
(二)在节能减排降耗、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施工队要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节能减排降耗的积极性。要将节能减排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提高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3学校节能规章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我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2、我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我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3、学校节能管理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部门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4、校节能工作管理小组领导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5、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住宿学生生活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6、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7、学校用水按照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8、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9、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10、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11、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后勤水电部门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