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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计划

时间: 07-11 栏目:计划
篇一:煤矿安全监管计划(1801字)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实现201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我县煤矿实际,制定2013年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过程零隐患、现场零风险、安全零事故”理念,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为手段,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防灭火工作为重点,全面治理重大隐患,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0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强力推进安全质量达标,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平稳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严格进行《七条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规定》内容入脑入心,并把七条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把“打非治违”活动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建矿,从严管矿。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决策部署,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确保抽采达标。

(四)提高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题学习,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明令淘汰设备和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五)推进“六大系统”健全完善。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安监、公安、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大检查。

(七)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八)加强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备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九)严格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十)煤矿要按时每月和县局进行图纸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三、计划安排

每季度一次全面检查,每月两次以上专项安全检查。

(一)春节后复产验收。根据煤矿申请,按煤矿复产程序逐一检查验收。

(二)安全大检查。全年安排4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及特殊时段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计划开展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雨季“三防”、“六大系统”、《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年”等8个类别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扎实开展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4月底、7月底、9月底安排3次检查。

(五)5月底、8月底、11月底开展三次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检查。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4次。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办法》,每季度末对亭南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验收。

(六)六月底开展一次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七)加强驻矿监督员管理,开展驻矿工作专项检查4次。驻矿监督员实行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并认真如实填写驻矿监管日志及各种执法文书。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督促煤矿落实整改。

(八)6月、10月分开展两次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九)其它检查。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篇二:煤矿安全监管计划(3388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瓦斯治理为核心,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有效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六大系统”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煤矿的抗灾能力和水平。以技改扩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支护材料改革为抓手,夯实煤矿基础和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以整合煤矿安全监管资源和提高监管队伍执法水平为手段,全力防范煤矿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杜绝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为零;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控制指标以内;全年百万吨死亡率较上一年度下降10%以上。

三、安全监管的组织

根据我局机构设置,我局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片区监管和县局督查两个方面进行监管,监管方式分为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安全大检查四种方式。局所属安监站重点开展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支持局组织的专项监管和安全大检查并组织落实相关执法文书的要求。局安监股重点组织专项监管和安全大检查,配合安监站做好重点监管,配合上级部门的监察监管并组织落实相关执法文书的要求,开展对安监站执法工作的指导、配合和监管。

(一)日常监管

每月由各安监站根据各站辖区矿井实际情况和人员编制制定月监管计划,根据计划对所辖煤矿开展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并确保现场检查每矿每月1次以上。日常监管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按“四定”的原则进行整改,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人员,严格按时限要求复查评估煤矿整改效果,复查必须做到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追究问责不到位不放过。对于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恢复生产。整改达标复产后,监管人员要及时进行结案归档,实现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监管执法闭合管理。

(二)重点监管

每月各安监站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低于所辖矿井总数的20%,由站领导亲自带队对重点矿井实施监督,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重点监管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水患严重矿井;系统复杂、管理混乱的矿井;其它需要重点监管的矿井。

(三)专项监管

年度内组织六次专项监管,分别是春节后复产工作专项监管、“六大系统”建设专项监管、雨季三防专项监管、瓦斯治理专项监管、和技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的专项监管。

(四)安全大检查

年内组织四次安全大检查,分别于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由局安监股制定方案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五)全年监管计划安排

一月份:组织重点矿井督查和春节统一停产放假;

二月份:组织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

三月份:组织节后复产专项检查和第一季度安全大检查;

四月份:开展“五一节”前专项督查;

五月份:开展雨季三防工作、组织雨季三防专项检查;

六月份: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活动暨第二季度安全大检查;

七月份:组织煤矿水患治理专项检查;

八月份:组织瓦斯治理专项检查;

九月份:组织“国庆”节前暨第三季度安全大检查;

十月份:重点对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煤炭生产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月份: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专项检查;

十二月份:组织第四季度暨2014年“元旦、春节”前安全大检查。

(六)安全监管的内容

1、日常监管

A、软件方面:

(1)煤矿依法取得各种证照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3)按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的情况;

(6)煤矿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情况;

(8)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9)各种安全检查记录、报表以及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矿井各种图纸资料的绘制追接情况;

(10)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及应急值守工作的执行情况。

B、硬件方面:

(1)地面办公场地建设情况,包括煤矿办公场所、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洗澡堂的建设使用情况。

(2)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系统的完整和可靠情况;

(3)作业现场通风、支护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4)煤矿对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正确安装使用的情况;

(5)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6)井下各种标志、牌板的设置和安装悬挂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8)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及完善、使用情况;

(9)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重点监管:

(1)各安监站和煤管站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情况,各种瓦斯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各种防突机构的设立、防突器材的使用和防突工作的开展情况;

(4)资源整合后系统调整矿井是否存在多系统生产和借系统调整之名组织煤炭生产;

(5)技改扩能矿井的审批情况和按设计要求建设的情况;

(6)水患严重矿井探放水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排水系统的完整可靠情况以及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

(7)矿井基础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矿井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所提出的整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对上级主管部门所发的各种监管指令的执行情况;

(8)各安监站、煤管站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需进行重点监管的矿井开展全面的重点监管工作。

3、专项监管:

专项监管检查内容参照重点监管内容进行监管。

4、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每次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召开分析会,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排查重点监管矿井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工作要求及监管措施

(一)工作要求

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时,最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执法,并向矿方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管执法项目及内容以及需要矿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在开展现场检查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资料查阅:

向矿方人员介绍检查内容,要求煤矿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查阅资料必须细致、全面。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认真记录。

2、现场检查:

开展煤矿现场检查时,必须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同时进行现场教育和技术指导,每次安全检查过后,必须按存在隐患实际情况制作执法文书,作出合理的现场处理决定、整改时限、行政处罚;严格文书的制作、编号、内容、用词、版面等,确保规范、完整。

3、复查:

每次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过后,必须按整改时限对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制作复查意见书。

4、隐患排查统计:

在对煤矿开展复查工作后,各安监站要对本辖区内所监管矿井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出本月所监管矿井存在的隐患情况,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及数量”、“一般隐患及数量”、“通过复查后的隐患整改情况”,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局安监股。

(二)监管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五、行政处罚

为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和较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针对矿井存在隐患情况进行停产整顿或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六、纪律要求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2、全体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工作积极主动,敬业奉献,团结协作,认真配合,不断提高监管业务技能,为全县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煤炭产业发展努力工作。

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查处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岗位。

4、各安监站和相关股室要根据该计划制定出相应的月度和年度监管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管。

篇三:煤矿安全监管计划(2859字)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开展好重点、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根据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和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煤矿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深化煤矿打非治违、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为契机,以煤矿瓦斯治理和水患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快煤矿整合技改扩能建设,推进“三项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安全高效)、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保留煤矿32个,设计生产能力579万吨/年,分布在9个乡(镇)。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4个,高瓦斯矿井3个,瓦斯矿井5个。

目前,全县有生产矿井11个,设计生产能力114万吨/年;建设矿井21个,设计生产能力465万吨/年,其中新建矿井1个,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独立扩能矿井3个,设计生产能力39万吨/年,整合技改矿井17个,设计生产能力381万吨/年。

三、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重点

(一)配合做好小煤矿关闭淘汰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我县第三批煤矿关闭任务,积极配合并参与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确保煤矿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委办〔2014〕2号)的安排,进一步细化方案,认真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攻坚战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促指导技改矿井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验收工作。目前全县共有21个建设矿井,2014年将有17个技改矿井建设工期或试生产到期,必须督导各建设矿井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并按要求组织好各项验收工作。

(四)全面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标准,以及宜市安监发〔2012〕11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全县所有煤矿都必须安装和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及时按上级要求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五)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等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新验收标准完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安全高效矿井达标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以通风瓦斯管理为重点,切实落实瓦斯治理各项安全措施。切实贯彻落实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要求,坚持管理与技术并重,以技术为支撑,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把好“四个关口”,即防突专项设计关、防突措施施工关、措施工程验收关、效果分析评价关。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坚决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七)提高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目前我县32个保留煤矿企业均已完成水患报告编制评审定级工作,各煤矿要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按照水患调查情况深入开展煤矿水害整治工作。各煤矿要按规定淘汰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八)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通过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重点督促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等。

(九)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工作,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各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四、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

(一)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安排,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序启动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工作。

(二)开展行政审批。根据各矿实际,按要求开展采掘作业头面核定及变更、隐患整改、隐患复查、恢复生产等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三)日常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初步计划,在第二季度开展安全大检查,结合倒风季节和汛期气候特点,开展以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安排,适时开展季度大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并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合理安排日常安全检查。

(四)专家会诊。3-11月,根据工作安排按照每月会诊煤矿3个的原则,组织县矿山技术专家组成员开展煤矿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全年计划组织专家会诊至少28矿次。

(五)其它。配合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动、三项建设验收、建设工程达标验收等工作,并结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及时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安全监管矿井计划。

1、以总工联系片区、煤炭矿山股工程技术人员联系乡镇任务对口安排为主,同时兼顾其它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以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复工复产验收、联合执法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按照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计划安排。详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表》。

3、省级重点监管矿井按照每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安排(重点监管矿井名单以省市文件为准)。

五、安全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监管计划表中每月安排的监管矿井原则上应按照安排落实到位,同时可以兼顾整个季度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的矿井和未启动的矿井,其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以满足煤矿安全工作需要为准则。在客观需要和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工作任务。

(四)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标准。复工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标准;对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改或者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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