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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书范文

时间: 09-24 栏目:申请书
篇一:支付令申请(435字)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壹佰伍十万圆整(¥1,500,000。0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XX月XX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整,期限为三个月。协议签订后次日,申请人即按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但该借款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钱。

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壹佰伍十万圆整。

此致

北京市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支付令申请书(906字)

申请人:马XX,男,回族,1973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XX镇XX号。身份证号53292719XXX,联系电话1501121XXXX。

诉讼代理人:马培杰律师,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63年03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系大理州XX职工,住大理州下关镇开发区XX小区5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0872-22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年09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09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致此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XX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篇三:支付令申请书(335字)

申请人:XX,住址:XXXXXX,职务:X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住所:XXXXXX,职务:XXXXXXXX,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住址: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

1、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XXXX元。

2、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利息XXXX元。

3、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

事实和理由: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款项XXXX元(大写:XXXX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工资支付令申请书(372字)

申请人:张××、女、经济师、身份证20XX年10月6日出生(26岁)、住××市清江路680号、手机1499493344、工作单位是××公司。

被申请人:××公司、单位地址××市清江路518号、单位电话149949。

法定代表人:陈××(主要负责人)、男、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68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招聘的职工。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6688元,有被申请人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于20XX年10月16日前给付,但是经申请人张××多次催要,××公司至今未兑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兑现拖欠申请人张××的工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20XX年11月25日

篇五:支付令申请书(515字)

申请人:梁礼栋,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渼陂自然村51号。电话:13097221308。

被申请人:袁华骏,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文陂居委会村文陂街。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黄铺路3号军区大院马标9号楼三门西一室。邮编:210016,电话:13770577261。

请求事项:

一、贵院下达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185000元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利息给申请人,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给申请人。

二、相关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因经商向申请人借款185000元现金人民币,借条约定:借款在20XX年12月30日还清,利息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到期未还清的借款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至今,被申请人仅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了20XX年9月1日前的利息。

对于上述借款,申请人多次催付,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

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

此致

青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礼栋

20XX年4月24日

篇六:支付令申请书(448字)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省玉林市XX大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0720XXX。

被申请人:广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X号XXXX房。法定代表人: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给付人民币18000元(2个月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于20XX年5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XXX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申请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从入职至今,被申请人尚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任何社会保险。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两个月的工资总计18000元。申请人去劳动监察中队投诉后被申请人仍然不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督促其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8000元(2个月的工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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