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xx年四月十日
异议申请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XXX路XX号
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撤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贵院依据XX、XXX诉前保全的请求,于20XX年11月18日向执行异议申请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送达(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送(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XX公司认为在事实清楚、客观真实且与协助人有关的情况下,协助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协助人应尽的义务,对此XX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贵院送达(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的产生及归属与XX公司无关,其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也没有任何依据。
更具体的说:
一、XX公司从未与本案各涉案主体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从未同意以XXXX项目的所谓工程款为他人做任何抵押担保。
二、XX公司仅与四川XXXX建设有限公司(简称XXXX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约定XXXX公司承建XXXX项目,即XXXX公司是履行该合同的主体,也是其工程结算的主体,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均与XX公司无关。
三、须强调的是XX公司与XXXX公司的建设工程安装合同截止目前尚未履行完毕,XXXX工程亦未竣工验收并结算,除XX公司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大量的工程进度款外,根本不欠XXXX公司任何其他工程款项,即目前XXXX公司相对于XX公司根本不存在已到期债权。
综上,XX公司认为诉前保全申请人有关XXXX公司及XX公司XXXX项目部在XX公司XXXX项目的5,500,000元工程款之说辞,其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XX公司没有义务向XXXX公司,特别是没有义务向XXXX公司XXXX项目部进行所谓的清偿;同理,XX公司也没有义务就上述5500000元工程款向贵院办理任何提存手续。有鉴于此,XX公司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申诉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请人:刘一生,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电话:xxx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xx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一生并告知,现受xx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20XX)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20XX)xx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一生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xx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20XX)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20XX)xx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xx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xx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xx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