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复议申请书
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xxx 汉族 女 1964.3.3日,哈尔滨x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 电话186046xxxxx
被申请人:哈尔滨道外分局,滨江派出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哈尔滨道外分局,滨江派出所。行罚决字{20XX}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哈尔滨道外分局,滨江派出所。行罚决字{20XX}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规定,请求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116条第(十一)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事实和理由
依照行罚决字{20XX}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查明20XX年11月12日下午4点多,史景华等人非法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后被道外区信访局驻京工作组人员接回、指令道外公安分局带回处理。以上事实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北京西城分局的训诫书,哈尔滨市驻京工作组情况说明等证据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史景华拘留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与行罚决字{20XX}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联系,随意定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当事人因为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次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属于量罚过重,违反执法程序。各地方政府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个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史景华只是一个人进京上访,身份证被社区扣押,在北京西单路口东请求北京警方帮助解决住宿问题,北京警方了解是进京上访人员送到国家信访救济中心马家楼,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应有案发地的警方依法处理,我在马家楼期间心胀病复发120医生要带我去医院哈尔滨道外区驻京办费义平等人强行阻挠不许我看病,马家楼保安说她病得很严重出问题谁负责?道外区接访人费义平拍胸说他负责。我当即服用大量药片,120送往医院不到15小时,哈尔滨道外区治安大队队长李波滨江办事处等人来到医院说回来给我解决问题,不对我进行任何处罚、我请求北京110保护我的人身安全。北京110警号041200的警官全程录音录像,我这里也有哈尔滨道外分局治安大队长李波十八届会议进京接访人的录音。中国----世界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向世界承诺,人权、公平、自由。平等、法制的国家。今天一个公民的权利被如此践踏,是谁在挑战我们神圣的法律?…道德?良知?腐败?还是权力超越法律?我一个视力残疾的人真的无法看到司法的公正?一个有能力为百姓伸冤的政府吗?如果你们解决问题我为什么还要冒险拘留进京上访?这是一条艰难坎坷的维权之路……
请求依法纠正违法拘留,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为:41042319xxxxxxxxx,住xx县城关镇花园·xxx号。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公(城)决字【20XX】第xx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
请求目的:请求依法撤销xx县公安局公(城)决字【20XX】第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6月21日上午9时被xx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以申请人涉嫌猥亵案传唤到城关派出所,20XX年x月x日x时被宣告治安拘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公(城)决字【20XX】第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但xx县公安局确偏听偏信,作出处罚决定,其决定显失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Υ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Υ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案由:因对福田区公安分局20xx年x月xx日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福田公安分局作出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予以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申请人携带的器具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本案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足。
根据《治安处罚法》,“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系采用列举法予以归纳。在本案中,申请人携带的仅是一般棍具,并非在《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范畴内。当然,立法者在立法时还留有余地,规定携带“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均属于处罚范围。但是检索《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等国家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将申请人携带的器具列入管制范围。因此,福田公安分局未严格依照法律就认定申请人携带的器具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属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足。
二、申请人不存在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事实上,在没有明确法律指引的前提下,申请人根本不能确定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因此,申请人也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携带物品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携带的物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这是法律对私权的最基本保障。
在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器具属于在市场上均能流通,申请人作为一人普通公民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下无法判断持有物是否属于管制器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公安机关却事后采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断,显然是“案例立法”,“不教而诛”!
三、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四、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福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福田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