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
电话:6XXXXXX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10XXXXXX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434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8日16时,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在XX区XX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的NO.019XXX3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被告应对此给予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200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7172元,故被告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为人民币1434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7172×20×10%=1434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X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张晓静,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小区X-X-XXX,电话130747XXXXX。
被申请人:王雅滨,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原告:
药庆卫,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陕西西安市人
(余略)
被告:
张显,男,1963年7月12日,汉族,陕西西安市人
(余略)
关于原告药庆祝卫诉被告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需要的仅是被告的一句道歉及对事实的澄清。但在立案后,被告多次爆出“这是个无聊的游戏,我陪他玩”、“与某某的生命相比,药庆卫的名誉一文不值”等话语。鉴于被告在立案后的表现,为加大造谣惩戒力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提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以及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网易、《人民日报》、《陕西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华商报》、《华西都市报》的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药庆卫
20XX年9月4日
申请人:xxxxxx
被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请求事项: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49450元(24725乘以20年乘以10%)、误工费18000元(1800乘以10个月)、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
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协商不成于20XX年7月1日诉至xxxx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申请人伤残鉴定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且申请人为做伤残鉴定又支付了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