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2013年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为目标,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就医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按照“清理、整顿、规范、提高”的原则,重点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1.市卫生监督所在5月10日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2.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并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把辖区内按城区(道路)、乡镇(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分所)和每位卫生监督员,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增加对二级、一级医院、民营医院和卫生室(诊所)的监督频次。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心细化,加大对重点片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
二、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及时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3.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三、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隐藏在宾馆招待所或居民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和医托。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对外出租、承包和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查处“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超范围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卫生监督。
(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非法行医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在强化执法的同时,对屡打不改的“钉子户”,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四、突出重点,依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一)依法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对民营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推行“五统一”管理(机构名称与单位门牌统一、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公示统一、医疗文书统一、资料管理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使全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统一化、正规化。
(二)定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医护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全市消毒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市疾控中心监测的结果,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卫生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四)严格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全市各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设有管理部门或人员;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登记造册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卫生监督
以放射诊疗防护为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所有放射诊疗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
六、定期开展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对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工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订及责任的落实,检验人员的配备及检验设施、储血发血条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医疗广告
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使医疗广告真实可靠。继续加大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印刷传单等形式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夸大宣传欺骗患者的行为。重点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篇二: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627字)一、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监督对象
(一)医疗、血液安全监督: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并承担全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行医相关业务工作督导以及信息汇总分析。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及采供血机构监督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二)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监督:
1、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
2、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重点监督检查,注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并落实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内容
(一)医疗监督
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情况,发布医疗广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2、打击无证行医。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血液安全监督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
2、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血站、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依照要求执行,尤其是血液(浆)检测项目是否齐全,对新浆员及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检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频采、超采等行为。
(三)职业卫生监督
1。检查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2。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
(四)放射卫生监督
1。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场所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四、监督考核
1、是否完成本辖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日常监督及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2、省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和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并上报总结材料及信息宣传;
3、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建档率达10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放射诊疗监督覆盖率达100%;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应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要求网报率达100%;
4、及查处违法案件,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督查作出通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5、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6、考核方式采用查看资料、听汇报结合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方案另下。
五、监督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工作内容和监督检查表(见附表),以及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设区市级负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表11)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委综合监督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登录国家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填报被检查对象的相关检查信息(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和个案查处信息卡),并更新卫生监督档案。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信息汇总数据的网报工作,数据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
(四)各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1月5日前完成各项数据(附表1-10)填报工作,各设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辖区的书面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10)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于11月25日前完成对设区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省汇总数据的终审,将书面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送至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篇三: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计划(1028字)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以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为统领,围绕市县两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以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力争在全科室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我科室在医疗市场整顿、职业卫生工作,以及分管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成绩,确保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消毒工作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通过与有关媒介的合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向全县有关厂矿企业发放《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资料。
2、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主要是深入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和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加强对从事高危职业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高危职业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或从事高危生产企业以及厂矿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三、乡镇卫生执法监督
在认真完成上述工作计划的同时,我科室根据所领导安排的任务,在分管乡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将采取抓重点、抓典型的工作方针,重点在分管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等方面开展循环专项整治。
1、食品卫生工作:主要是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肉及肉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洗浴、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开展学生饮用水、学生豆奶、学生营养餐专项整治,以及开展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
四、自身建设
我科室将把开展业务培训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每月农历初一、十五为科室学习日,由科室负责人员轮值,宣讲内容涉及“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取证”等方面的卫生执法业务知识,提高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