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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时间: 11-03 栏目:方案
篇一:西安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1185字)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高等学校发展需要的薪酬制度,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20XX年7月1日推行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陕西省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方案的精神,总结我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来的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内部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宏观上注重公平,微观上体现激励,关系合理,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起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

二、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

1.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与落实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落实院(系)分配自主权,实行学校宏观科学管理,院(系)自主分配,建立以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分配新机制。

2.岗位绩效工资要坚持导向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职工的责任心与事业心;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3.岗位绩效工资主要贯彻“优化结构,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酬,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原则。

4.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合理的要求,逐步加大绩效奖励力度,有利于稳定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骨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5.岗位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主要是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同时对劳保人员、校内离岗休养人员发放部分补助。

6.统筹考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的利益分配,坚持向工作奉献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和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

7.岗位绩效工资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对各院(系)实行工作任务与院(系)基金总额包干制度,以利于院(系)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权的发挥。各教学院(系)应按照学校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担负的工作任务,自主制定本院(系)的实施细则,并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基础上,经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基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构成。

基本岗位工资指根据受聘人岗位及工作年限所发放的工资。

基础绩效是指根据受聘人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及其任务所发放的绩效工资。

奖励绩效是指根据受聘人超额完成岗位职责和突出贡献所发放的绩效工资。

四、本方案包括《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奖励绩效管理办法》三个文件。

五、本方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学校原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其它与本方案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篇二:福建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1565字)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XX‟135号)、《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XX‟147号)等文件精神,总结学校校内津贴发放过程中,广大教职工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施绩效工资,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与管理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二、总体原则

(一)效益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

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效益与收入情况来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量财而行,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力度,既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以岗定薪、责酬一致的原则

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建立重岗位、重绩效、重贡献,向重要岗位倾斜的激励机制。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应聘的岗位及岗位职责直接挂钩。

(四)结合考核、奖励优秀的原则

绩效工资要与考核工作相结合,通过建立岗位工作规范,量化考核,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的聘后管理,要奖励在教学科研和办学中取得成绩、做出贡献的人员。

(五)分级管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在分配中下移管理重心,要体现学院二级管理。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各系部的办学活力。

三、主要内容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按照学校20XX年岗位设臵聘任的职级为依据(因职称职务变动而晋升的除外),原则上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见附件1),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内岗效工资(含岗位工资和绩效津贴)、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考勤补贴、午餐补贴、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过节费等。学校将提取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依照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划分为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发放标准管理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参照党政管理单位)四大序列。在可供分配的总额中,学校优先提取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考勤补贴、午餐补贴、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过节费,余校内岗效工资按编制数下拨到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2;

考勤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3;

午餐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4;

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见附件5;

过节费的标准根据学校当年的办学效益和综合财务状况而定。过节费发放办法见附件6;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校内岗效工资核拨办法见附件7;

党政管理单位校内岗效工资发放办法见附件8;

校内岗效工资发放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件9。

四、附则

(一)各经济实体部门与学校有签订经济责任合同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学校制定文件规范执行,无签订合同的按党政管理部门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学校设立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励将随之归并,不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除外)。

(三)绩效工资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四)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三: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3799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皖政办[20XX]7号)和《关于20XX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XX]1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我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我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学校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发挥校院两级办学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

实施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XX年按《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61号)执行工资(生活)性补贴,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

三、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和构成

(一)绩效工资年度总量由不高于淮北市公务员津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二)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岗位目标等因素,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在我校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年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

(三)绩效总量的分配,由核算于个人、学校统筹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核算部分、单位加班定额(120万元,其中专项补贴30万元)、学生管理费、教学调节费、超课时费(按总量392万元、每标时40元计算,逾总量则按总量除以当年总超课时数计算)、“两节”费、机关教辅平均奖、研究生指导费等。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12级,辅助岗位分10级。

2、党政管理岗位分7级。

3、工勤技能岗位分5级。

见淮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70%)标准表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考勤情况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任务完成及超额情况发放。

1、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年初核定总额,按照一定比例按季度下拨。各学院可根据教职工全年拟完成工作量情况,按80%预发,待年终一并结算。

2、行政机关及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每月随工资发放,年终考核结算,并按全校超课时平均数的80%发放管理年终奖。

六、相关政策和纪律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XX]152号)规定实施。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教授博士贴),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性补贴。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五)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其教学工作量作如下减免:

1、正校级200标准课时/年,副校级180标准课时/年;

2、各学院正职130标准课时/年;

3、各学院主持工作的副职110标准课时/年;

4、各学院副职100标准课时/年;

5、党政管理部门正处级领导150标准课时/年;

6、党政管理部门副处级领导130标准课时/年;

7、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及延聘的正高职人员80标准课时/年;

8、科级干部80标准课时/年;

9、科员70标准课时/年;

10、正、副系主任60标准课时/年。

具有教授职称的党政管理部门处级主要领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由学校核算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包括所有校内教学工作量)到个人。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部门确定。

(七)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八)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教、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出境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九)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学校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十)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各学院教师承担教务处全校公选课的,计入该学院教学工作总量;党政管理部门人员承担教务处全校公选课,聘任在教学岗的,计入本人基本教学工作量。

(二)在教学岗位上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辅助岗位相应人员的标准执行,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按每标时60元计算。

(三)各学院每年度设正高职科研岗位1-3个,受聘者为该学科在岗教师,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SCI、EI收录论文三篇以上,或校科研奖励文规定A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B级刊物发表论文二篇、C级刊物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一项,或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一项,或获得教育部、科技部重点科研课题一项),按年度拨发教授岗位绩效工资。

(四)离退休人员在教学方面由各学院据情安排,在科研方面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五)各单位的加班费及有创收专项的劳务费按学校分解的定额,每学期核发一次。

(六)事假、病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其实际在岗时间以月为单位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停发绩效工资。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停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3、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

(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

(2)每学期事假累计5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4、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5、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6、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绩效工资;工伤人员疗养期间以及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80%的绩效工资;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疗养期间,享受50%的绩效工资。

7、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八)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其他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八、附则

(一)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二)学院党政领导可竞聘教学科研岗位,也可选择管理岗。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可选择双肩挑。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考核其管理业绩和教学科研业绩。机关人员可辞去现有岗位,竞聘教学科研岗位。

(三)经过学校允许脱产攻读学位、进修等人员,脱产时间在半年以上者,脱产期间以其工资性补贴的50%作为生活补贴,其余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计发。

(四)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从到岗的下个月开始计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

(五)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4132字)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校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沪人社资发[20XX]6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工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为契机和突破口,建立健全与岗位设置管理相适应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各类岗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2.坚持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重点向优秀人才、重点岗位倾斜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点面平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1.20XX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2.20XX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本市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1.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补贴相结合进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于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规定项目、标准,本市提高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郊县工作津贴、海岛工作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包干工资)、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原本市规定教育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教育工作者津贴等,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原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4.国家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粮油补贴、教(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各类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省市补贴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1.根据市教委、市人保局规定的控制范围和学校实际,核定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

2.校级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津贴由学校制定发放标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发放。

校级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5倍。原规范前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本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2.5倍的,规范后,超过部分暂时保留,待学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提高后予以分步冲销。

3.对符合本市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和执行省部级及以上引进人才计划协议年薪的人员,收入超过所在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以外部分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约占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约占4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两部分。

1.岗位津贴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四类岗位分别制定统一标准。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人不分等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工作量津贴

学校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等级和岗位工作量要求的不同,分别确定工作量津贴标准。

(1)教师(研究)岗位

根据规定,将岗位等级分为11级,按岗位等级确定工作量津贴标准。研究人员按职务档次,教师副高以上分为研究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工作量要求。各等级工作量津贴标准按现行各等级岗位津贴的80%确定。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非一线专业教师):

工作量津贴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档次,分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初初级5级,初级以上每级分为2档(2档参照教师同级职务最低等级的90%,1档参照教师同级职务最低等级的标准),各等级工作量津贴标准按现行各等级岗位津贴的80%确定。各职务档次的岗位工作量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制定。

(3)管理岗位

工作量津贴按管理岗位职级分为三级、四级、校长助理、五级、六级、处长助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共10级,九级以上每级12档。各级岗位工作量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各等级工作量津贴标准按现行各等级岗位津贴的80%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

工作量津贴按技术等级和工作内容分为四级,每级2档,各类岗位工作量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各等级工作量津贴标准按现行各等级岗位津贴的80%确定。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各类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取得创新性成果、做出的突出业绩和突出贡献等情况确定,分为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和超额奖励性工资。

1.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完成基本岗位工作量后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基本工作量未完成的,不予发放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各级各类人员的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标准按现行各等级岗位津贴的20%确定。

2.超额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确定。具体津贴项目如下:

(1)教学及相关绩效津贴

主要包括超额课时津贴、本科生导师津贴、实习指导津贴、系(专业和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管理津贴及其他相关教学津贴等。

(2)科研及相关绩效津贴

主要包括研究生导师津贴、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活动津贴、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管理岗位津贴、科研标兵奖及其他相关科研奖励津贴。

(3)学生工作绩效津贴

主要包括:竞赛指导津贴、学生社团指导津贴、创新团队指导津贴:住宿辅导工作津贴等。

(4)其他绩效津贴

主要包括:松江工作津贴、年功津贴、主管及领班津贴、浮动津贴、住房津贴、人才引进特殊津贴及其他特殊津贴。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和办法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确定。

2.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实计发,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3.由所在单位审核制单,相关操作主体部门复核签章,人事部门核计,财务部门核发。

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类定期发放。

5.岗位基本工作量没有完成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其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进行扣减。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1.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在财政拨款框架未作改革之前,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2.实施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由市教委在教育经费增量中安排绩效工资经费以及学校自有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担。

3.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取得的政府性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财政部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5.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项目人员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逐步规范。但须统一纳入教师统计范围,便于市教委实时掌握教师收入变动情况和水平。

6.学校应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人员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有关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七、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组成。

2.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执行小组,由分管人事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纪委(监察审计处)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八、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1.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XX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口径执行。达到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任岗位的绩效工资。

4.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6.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受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7.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8.停发、扣发和减发,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学校原来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若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聘用的非在编人事派遣人员,参照在编在岗人员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3.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按实结算。

4.本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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