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关闭方案
为加快淘汰煤矿落后产能,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20XX年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促进我区煤炭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永川区内经政策引导自愿申请20XX年内关闭的重庆市永川区星星矿业有限公司柳阳煤矿等15个煤矿于20XX年9月底前顺利关闭,拟关闭煤矿名单详见附表。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43号)
(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XX〕122号)
(四)《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XX〕510号)
(五)《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煤行管〔20XX〕72号)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煤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国网重庆永川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由区煤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关闭煤矿等工作。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重点制定辖区内关闭煤矿维稳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
(二)公示关闭名单。拟关闭煤矿企业名单经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核准后,已由区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永川府发〔20XX〕3号),并在永川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实施煤矿关闭。涉及煤矿关闭工作的镇街、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由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关闭煤矿工作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是否达到关闭安全标准;二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三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四是否建立监督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五是否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等问题。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关闭煤矿要将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资料,矿工人事档案,闭坑报告等资料分别交区煤管局和区国土房管局以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四、关闭程序
纳入20XX年关闭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关闭工作程序实施关闭工作。
(一)关闭前期工作。煤矿实施井口封闭工作前,企业必须以多种形式做好关闭前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安全工作意识;必须成立以业主为第一负责人的关闭工作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必须制定针对性强的井下设备撤出安全技术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关闭前期工作,杜绝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确保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组织编制煤矿关闭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基本情况、关闭方案、人员遣散安置、关闭期间安全工作措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对策,并将该报告报区煤管局备案。
(二)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企业须主动与职工充分协商、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明确社会保险续缴、职工经济补偿等问题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工伤赔付、职业病鉴定与治疗,抓好职工稳定工作,并将职工安置方案交区煤管局备案。
(三)封闭矿井井口。被关闭煤矿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完成矿井井口封闭,且依法处理好相关证件注销、火工品清缴、供电切断和设备撤除、地面设施安全等工作。煤矿企业完成上述工作并完善相关工作手续后,即可提请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四)申请关闭验收。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关闭煤矿验收申请后,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煤矿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各相关部门须出具相应有效证明,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形成书面材料提请市煤监局督导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奖补资金。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XX〕122号)要求,有序开展煤矿关闭工作,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一)区煤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并依法收集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提请市国土房管局注销被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会同区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对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的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进行清理核实,并报请市级相关部门申请退还。
(三)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四)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
(五)区财政局负责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的划拨,并全程监督、检查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区国土房管局开展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的清退工作。
(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安置关闭煤矿职工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指导,办理关闭煤矿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的清算并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服务。做好关闭煤矿已诊断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做好疑似尘肺病职工的后续参保工作。
(七)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各产煤镇街煤矿关闭工作,加强对被关闭煤矿的安全检查和指导,参与组织、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
(八)区信访办负责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做好被关闭煤矿企业职工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九)区司法局参与开展关闭煤矿的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为需要法律帮助的矿工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参与纠纷调解。
(十)国网重庆永川供电公司在接到客户销户申请后负责关闭煤矿供电电源,督促撤出供电设施。负责查处关停煤矿非法用电行为。
(十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煤矿关闭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的遣散、稳控、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六、领导分组煤矿关闭工作
区煤管局是关闭煤矿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局班子成员分组领导煤矿关闭工作制,每位局班子成员负责三个煤矿关闭工作,并协调和安排好局各片区监管组关闭任务以及各相关科室工作,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关闭任务。
七、煤矿关闭稳定风险防范工作措施
(一)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相关镇街和被关闭煤矿企业要做好疏导和稳控工作,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调相关稳定工作。
(二)被关闭煤矿必须组织编制煤矿关闭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制定和落实人员遣散安置等工作措施,确保职工经济补偿金、保险、工伤、职业病鉴定以及与周边村社矛盾等问题有效解决。
(三)做好信访统计和特殊信访群体以及个人重点信访分析,做好稳控工作;对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人员及时调处,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问题。
八、关闭煤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4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XX〕510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煤行管〔20XX〕72号)等精神,加大煤矿关闭政策支持力度,合理配套煤矿关闭奖励资金,推动煤矿关闭工作有序、稳定开展。政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补偿。
(一)奖励补助标准
1.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XX〕510号)要求,市级对20XX年自愿实施关闭煤矿按600万元/矿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2.根据对区内煤矿关闭后所需承担费用调查估算的情况(详见附表一),为进一步推动小煤矿适时关闭,对关闭煤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用于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工安置、实施关闭等相关工作,按照“煤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最低每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原则,永川区政府对20XX年自愿实施关闭煤矿予以奖励补助(详见附表二)。
(二)奖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
1.市级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按渝财企〔20XX〕510号文件执行。
2.区级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各关闭煤矿企业必须处理好职工经济补偿、保险、职业病鉴定与治疗等相关工作,确保无遗留问题,且通过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后,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给被关闭煤矿所属镇街;相关镇街在做好关闭煤矿土地纠纷、社会维稳相关工作,确保无遗留问题后,按规定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给相应关闭煤矿企业业主。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产煤镇街、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庆市和我区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要防止煤矿企业在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生产,确保关闭期间全区煤矿行业生产安全。
(三)多措并举,维护稳定。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工作,一手抓安全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特别要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逗硬考核。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相互推诿、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步伐,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从本质上促进煤炭行业生产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43号)精神,结合涪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按照涪陵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和工作要求,在20XX年—20XX年,关闭淘汰生产规模(以20XX年12月31日前采矿许可证登记生产规模为准,下同)9万吨以下的煤矿。
二、关闭原则和奖补政策
(一)关闭原则:一是主动关闭与政府奖补相结合的原则;二是鼓励早关快关与事故矿井处罚性关闭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补政策:除按重庆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XX〕510号)规定每个煤矿由市政府奖补600万元外,区政府将根据关闭矿井的生产规模,实行基本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政策,即:
1.基本补助标准
区政府按关闭矿井生产规模予以补助。一次性付款按每万吨100万元补助,分期付款按每万吨120万元给予补助。
2.奖励早关快关
(1)20XX年上半年主动关闭的煤矿,在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万吨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XX年下半年主动关闭的煤矿,在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万吨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20XX年关闭的煤矿只给基本补助,不再给予奖励。
3.对事故煤矿实行处罚性关闭
对9万吨以下的煤矿,如果发生属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立即进入关闭程序,并按事故程度扣除奖补资金:
(1)一次发生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在区政府奖补资金中扣除200万元。
(2)一次发生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在区政府奖补资金中扣除400万元。
(3)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予以无条件关闭,并按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渝财企〔20XX〕510号文件规定市、区政府不给予任何奖补。
4.本奖补政策只适用于20XX年—20XX年期间关闭的煤矿。
(三)支付方式与办法
1.按照100万元/万吨基本补助标准予以奖补的,经区煤矿整顿关闭办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一次性付清基本补助和奖励资金。
2.按照120万元/万吨基本补助标准予以奖补的,经区煤矿整顿关闭办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2年内分2次付清基本补助和奖励资金。
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伤(职业病)经济补偿、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和煤矿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及安全生产费。
3.关闭煤矿按涪府办发〔20XX〕216号文件规定,结清应当交纳的按生产规模10元/吨的煤矿产业结构调整资金。
4.在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通过市级复查验收后,按相关申报程序,报经市煤管局审核同意,由区财政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政府的奖励资金,通过区财政专户将市政府的奖励资金直接兑现到关闭煤矿。
为应对煤矿关闭后可能出现的职工遗留问题,在兑付市政府的奖励资金时,由区财政暂留100万元,作为解决职工遗留问题的保证金,待职工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后予以拨付。
5.关闭煤矿按市、区政府要求关闭到位后,已缴纳的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剩余的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按规定程序由区级相关部门全额返还。
三、关闭程序与检查验收
(一)关闭程序
1.拟关闭的煤矿向区煤矿整顿关闭办提交关闭申请,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办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在《巴渝都市报》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关闭煤矿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2.关闭煤矿在区人民政府公告后3日内向区煤矿整顿关闭办作出关闭工作承诺,成立煤矿关闭处置清算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相关人员,并在《巴渝都市报》上向社会公布关闭处置清算机构的办公地点和联系人(或办公)电话。
3.关闭煤矿制定妥善安置职工方案,召开职工代表会,做好煤矿企业职工工资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组织职工离岗体检,完成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工作,妥善处置企业的债权债务,不留“后遗症”。
4.关闭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XX〕135号)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要求,委托中介机构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分别报送区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渝南监察分局备案。
5.关闭煤矿编制撤出设备设施的安全措施,在相关部门监督和确保安全情况下自行撤出矿井内各类设备,填平工业场地,恢复植被。
6.区有关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将证照上交到市级有关部门注销。
7.在关闭煤矿积极配合下,属地乡镇街道炸毁井筒或对井口实施永久性密闭,设置永久性关闭标识。
(二)检查验收
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办牵头,组织区级整顿关闭验收小组对关闭矿井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办申请市煤管局组织现场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涪陵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分局、安监局、人力社保局、信访办、川东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下设煤矿整顿关闭区级初步验收小组和维稳工作小组。煤矿整顿关闭初步验收小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分局、川东电力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整顿关闭的实施和验收工作;维稳工作小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信访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组成,负责严厉打击阻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的非法行为,维护煤矿整顿关闭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
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办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区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分局、川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负责暂扣和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暂扣和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根据上级部门规定负责落实和实施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的退还。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区财政局: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关闭煤矿奖补专项资金和筹集区级整顿关闭煤矿的配套奖补资金和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落实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煤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工作,督促关闭煤矿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职工到市、区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川东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有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关闭工作的实施,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工作的有力有序推进,并全面完成;负责对矿井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按矿井闭坑要求负责密闭(或炸毁)井筒,实施永久性关闭,并制作关闭矿井的永久性关闭标志;负责督促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负责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一盯一”的监管负责人和监管措施,定期对关闭矿井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负责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职工困难职工帮扶。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关闭无小事的理念,切实增强关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全力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科学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
各煤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不因是关闭矿井而放松对安全的监管,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监管工作责任制,把监管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安监、公安、国土、供电、乡镇街道等单位,联合打击、齐抓共管;要严格按照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在区政府依法公告煤矿关闭之日起,关闭煤矿一律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严禁非法生产,对公告关闭后有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各关闭煤矿在限期撤出井下设施设备时,要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监督煤矿,防止在撤出过程中发生事故。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产煤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特别是各关闭煤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要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机构,切实担当起责任,要认真研究和细化工作方案和跟进措施,及时研究关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做实做严。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稳定维护,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以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市财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的落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大力支持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区维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各种预收费用清退工作的衔接和兑现,确保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我区煤炭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43号)要求和全市煤矿关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永川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一批”、“升级一批”、“保留一批”的原则,计划在20XX年至20XX年关闭煤矿24个,使我区煤矿事故发生率和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确保全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上台阶。
二、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且生产能力在的9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煤矿。
三、关闭方式
(一)分年度实施永久性关闭。
(二)凡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
(三)凡列入20XX年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在20XX年12月30日前,与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关闭协议。
四、奖励补偿办法
(一)奖励补偿标准
对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按照市级配套资金600万元/矿的标准奖补。
(二)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由中央、市财政配套。
2.关闭奖补资金统一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监管使用。
3.各煤矿企业在处理好职工经济补偿及善后工作,确保无遗留问题后,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给所在镇街包干使用,所在镇街负责按标准拨付给关闭煤矿企业。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煤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司法局、永川供电公司等部门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由区煤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复查验收关闭煤矿等工作。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辖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稳妥推进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
(二)公示关闭名单。拟关闭煤矿企业名单经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核准后,由区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确保关闭到位。各涉及关闭工作的镇街、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区政府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关闭煤矿的核查验收。核查验收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二是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三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四是是否建立监督长效机制,防止复产。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关闭煤矿要将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资料,矿工人事档案,闭坑报告等资料交区煤管局和区国土房管局以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六、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煤矿关闭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的遣散、稳控、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二)区煤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并依法收集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提请市国土房管局注销被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会同区财政局依照规定,对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的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进行清理核实,并报请市级相关部门申请退还。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五)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
(六)区财政局负责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的划拨,并全程监督、检查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区国土房管局开展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的清退工作。
(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做好关闭煤矿职工尘肺病鉴定和保险赔付工作,疑似尘肺病的后续参保工作。
(八)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各产煤镇街煤矿关闭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
(九)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区司法局负责关闭煤矿的法律咨询、矿工的法律援助,参与纠纷调解。
(十一)永川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煤矿供电电源,撤出供电设施,查处煤矿非法用电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镇街、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庆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要防止煤矿企业在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生产,确保关闭期间全区煤矿的生产安全。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工作,一手抓安全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特别要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逗硬考核奖惩。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相互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推动煤炭产业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镇墩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1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化煤矿整
顿关闭工作,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减少全区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20XX年至20XX年,全区关闭煤矿4个,其中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2家煤矿的关闭,20XX年度12月31日前再完成2家煤矿关闭。通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上台阶、安全更有保障。
二、整顿关闭煤矿类型
(一)资源枯竭或接近枯竭的矿井。
(二)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煤炭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的矿井。
(三)安全条件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矿井。
1.存在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经依法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保护层可采且无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或条带预抽瓦斯的;
3.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4.矿井安全级别评定结果为D级,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事故多发或问题严重的矿井。
1.隐瞒事故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年产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生产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为准,建设矿井以初步设计批复的生产能力为准),20XX年1月1日以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事故的。
(五)不符合兼并重组要求的矿井。
1.未经审批同意、不参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75号)规定兼并重组的;
2.经审批同意不参与兼并重组、限期20XX年年底前开采到期关闭的。
(六)实施资源整合、确定为被整合关闭的矿井。
(七)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的矿井。
1.未按规定完成改(扩)建或资源整合技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
2.至今无故未完成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
3.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
4.建设工期延长1年后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5.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八)资源赋存条件差、经营前景差,申请关闭的矿井。
(九)区政府决定应予关闭的其他矿井。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赵光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杰和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局长向邦林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水利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万州电业局、三峡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由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副局长赵呈刚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有关问题、协调组织初步验收关闭煤矿等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产煤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细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宣传动员。
(二)确定关闭对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产煤镇乡及有关部门,根据关闭条件,初步确定关闭对象、关闭类型(直接性关闭、被整合关闭)和关闭时限,及时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实施被整合关闭的矿井,其主体煤矿必须编制资源整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煤矿设计生产规模和整合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整合后应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组织管理机构”的要求。资源整合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内容、图纸齐全,明确被整合关闭煤矿、整合主体煤矿,以及被整合矿井关闭时间,整合技改项目完成时间,经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经论证被整合矿井不具备实行资源整合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公告关闭名单。关闭煤矿名单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及时在《三峡都市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在名单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开展矿井关闭有关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复查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先关闭后整合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遣散或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永久性关闭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镇乡、村(社区),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工作职责
区国资委、各产煤镇乡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实施关闭。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区安监局(区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报请上级部门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报请上级部门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近上级要求制定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以及被整合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办法。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制定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掌握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煤矿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协调组织区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开展对区属煤矿关闭的资产清算、物资清查、井下设备设施撤除、人员工资支付、土地流转、人员遗散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产煤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的产煤镇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区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到区、市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万州供电局、三峡水利、区水利局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撤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协力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深化“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各产煤镇乡、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要坚决查处煤矿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监管工作责任制,把监管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产煤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联合打击,齐抓共管。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镇乡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维护稳定,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以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区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市财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筹集区本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配套资金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费。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转产扶持,确保平稳过渡。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研究落实被整合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办法。区人力社保局要大力支持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区民政局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帮扶。各产煤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各种预收费用的清退。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产煤镇乡要认真分解落实区政府年度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整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镇乡,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