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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时间: 11-20 栏目:方案
篇一: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8141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深入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低碳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比重。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到20XX年末,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

(二)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改造节能示范点5个。

(三)构建绿色低碳的建筑产业体系。加快建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住宅产业化技术,改变“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率低、工业化水平低、能源消耗高”的传统建造方式,构建“低能、高效、绿色、环保”的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体系。到20XX年,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制定系列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指导政策、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具有核心技术的现代化建筑企业,形成一个集成化、规模化、系统化的建筑产业集群,创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

(四)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宣传造势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引导各参建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区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在全市辖区内,从20XX年1月1日起新立项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翻改建的民用建筑(个人危旧房改造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存量土地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市国土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市造价站要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市经发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建设、规划、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隔热、节能灯、雨水收集等农房节能节水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市建设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营管理、能源管理、绿色建材推广等系列地方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专项验收制度,竣工验收阶段要100%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要加大项目建成使用后的节能、节水措施方案实施和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真正运行到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20XX年底以前,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业主单位要完成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于20XX年底之前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厦经能〔20XX〕354号、厦经能〔20XX〕148号执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示范项目,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0万平方米。(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机关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立面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力争在20XX年底之前基本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市、区两级发改、财政、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确保学校、医院的项目落实到位,并做好资金保障。逐步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充分利用我市海洋资源,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XX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电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市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我市PCDM项目进展。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水平衡测试工作。(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机关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五)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和政策制定。

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绿色建筑技术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发改、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制定鼓励政策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冷却塔、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建设各方积极推进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应用,到20XX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0%。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巩固我市墙改成果,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烧结制品;市质监、工商、建设、经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建设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

以绿色建筑行动为契机,加快我市城乡建筑模式向工业化转变,实现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到20XX年,实现我市采用工业化模式建造的建筑达50万平方米/年;到20XX年,实现我市采用工业化模式建造的建筑占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50%以上,累计竣工面积超过1500万平方米。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的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和建筑产业化有机衔接。从20XX年1月1日起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全部推行一次装修到位,并配备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创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园区(海沧)建设,建成集技术研发、生产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现代化园区。

1。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市国土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于20XX年、20XX年和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少于20 万、50万和100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产业化试点项目建设,住宅产业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土地出让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市保障住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采用住宅产业化模式,在公租房项目中率先开展试点示范。(市国土房产局、市保障住房办、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2。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原则,结合新一轮的产业调整,优先支持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率先在全省建设集研发、生产、配送为一体的国家级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先行”的原则,力争3年内初步形成住宅产业化地方标准体系,包括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和验收标准、技术导则;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产业化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加强产业化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管理;会同质量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运转流畅的监督机制,建立预制部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定期公布产品名录等方式予以公示、推介和取缔;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产业化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在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同时对部品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监督。 (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经发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

3。实施政策激励措施。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土地供应、面积激励、规划指标、金融支持、科研支撑、财政税收扶持、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尽快研究出台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鼓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公务员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编制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布点规划。市建设、发改、财政、经发等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财政部(财综〔20XX〕77号)规定给予补助。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公务员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机关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民防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领导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各项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目标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墙改、扶散基金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主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取得运行标识的存量土地的民用建筑,实施以下奖励(从20XX年1月1日起有明文要求和从20XX年1月1日起有强制性要求的项目除外):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对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30元、且不高于当年中央和省政府对二星级绿色建筑补助总额的70%的市级奖励;二、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当年的补助标准总额,按1:1给予建设单位市级奖励;对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市级奖励。金融机构应对绿色建筑建设和消费在授信管理、额度、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可上浮10%收费额。鼓励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率先采用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新增费用按实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完善标准体系。

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抓紧编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农村绿色住宅推广图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等标准;逐步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标准体系;要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贯彻执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质监局)

(四)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规划中,各区政府要结合土地出让,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或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各项性能指标。(市建设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相关能力建设。

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发挥海西经济区龙头城市的优势,加强与港澳台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其先进的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市建设管理局、市公务员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

(六)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将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在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宣传引导。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绿色、节能、环保产品。(市委宣传部、市建设管理局)

各部门、各区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建设、发改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篇二: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5244字)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XX〕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以科技发展为动力,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效益,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探索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到“十二五”末,全市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设3–5个绿色低碳示范镇,建成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城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基本建成,逐步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现代建筑产业化得到长足发展,在新建项目中的应用比例大幅提高,基本形成具有长沙特色绿色建筑长效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含园区及企业自建)等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要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和评价示范,通过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到20XX年末,市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XX年,全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要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

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梅溪湖核心片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XX年,梅溪湖新城等城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初具规模。

(三)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

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及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生态旅游和都市农庄等绿色产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重点建设3–5个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示范镇,通过示范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并逐步在全市乡镇进行推广。

(四)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通过全过程控制,减少轨道交通系统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力争达到综合节能20%;在新建和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复层绿化、立体绿化、温拌沥青和再生沥青、透水铺装、LED节能照明、节水灌溉、雨水回收及中水循环利用等适宜绿色技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到“十二五”末,建成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和大型广场均按照长沙市两型城乡建设体系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适宜地点规划建设水源热泵集中式能源供应站,为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热水。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六)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用能分项计量,并与能耗监测平台联网;既有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加装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系统,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实时监测。制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长沙地区的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结合城市提质改造、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纳入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根据项目情况重点实施以应用外窗节能、屋顶隔热、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东西山墙垂直绿化、绿色照明等本地适宜节能技术为主的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完成100万平方米高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途径,为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化。

研究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推行建筑集成设计、工业化生产等新型建筑建设模式,培育和扶植住宅产业化企业的发展。支持以远大住工为代表的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筑产业化部品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集成、标准制定,鼓励新建项目按照建筑产业化模式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逐步改变传统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资源消耗大、建造时期长的现状,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工效提高的建筑建设新模式。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作为建筑产业化的重点和突破口,根据建设的年度计划,逐年提高比例,到20XX年保障性住房产业化建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XX年比例达到50%以上。

(八)推广全装修住宅。

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力争到20XX年,市区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XX年要达到50%以上。

(九)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

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自保温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体系等外墙自保温体系;研究推广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性能外窗、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屋面绿化、垂直绿化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灯、节能空调、节能电梯等高效节能设备和产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利用;积极培育和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1–2个绿色建材产业园区。

(十)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长沙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末,长沙市城区和各区县(市)城区要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十二)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对“长沙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城管执法局在编制城市提质改造计划时,同时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

市机关事务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的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制定激励政策。

1、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XX万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新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2、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3、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购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住宅项目的个人依法返还一定比例契税。具体返还标准和返还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其他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5、绿色建筑开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6、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奖励标准。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

(五)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长沙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定期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

篇三: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887字)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5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15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点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XX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管理。自20XX年起,宜昌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XX年,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支持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从20XX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点军绿色生态城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从20XX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不含点军区)的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点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其他县市区新区按照绿色生态理念规划建设。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整理和大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等,通过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面保温、外墙改造等措施,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制定推广太阳能建筑应用一体化政策。迎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监管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到20XX年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初步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能耗实时监测,并与省级平台对接。对建筑用能效率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挖掘节能潜力。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七)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磷石膏制品、陶粒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磷渣、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弃物研发、生产新型建材。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合力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实施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实施考核。

(三)强化政策激励。市级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将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审批”。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其资质年检、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

(四)强化部门监管。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在下达选址意见书时,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在审查建筑方案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控制性指标;参与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住建部门要研究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强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绿色建筑重点技术目录,规范市场消费;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参与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强化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绿色建筑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20XX年2月下旬以前,研究制定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20XX年2月下旬以前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办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实施情况。

篇四:常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6672字)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正处于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转变理念,率先发展。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值,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有条件的区域和项目积极探索建设高标准、合理投入、低能源和资源消耗的绿色建筑。

2、全域统筹,因地制宜。坚持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同时,要结合区域条件,充分利用当地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合理规划、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3、示范先行,全面推进。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重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城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70万平方米,其中20XX年新增40万平方米。

2、20XX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XX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形成有效的绿色建筑工作制度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建筑能效测评与能耗统计体系,以及绿色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动态监管体系,落实绿色建筑能效审计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转变发展方式,开展全市绿色建筑行动

1、科学做好绿色建筑建设规划。因绿色建筑规划属专项规划,应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规划部门进行指导。建立绿色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在小城镇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建设项目规划指标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各镇(场)、开发区

2、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XX年起,学校、医院等政府性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发改委在审批项目时应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本文件发布前已通过规划局审定同意的,可按原方案执行。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开发区

3、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前,建设单位需提供市规划局出具的对该项目规划方案的确认意见,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连贯性、联动性。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确保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研究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低能耗试点建设。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镇(场)、开发区

4、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医院病房、宾馆、学生集体宿舍等热水需求集中的建筑必须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超过十二层的住宅楼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县。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各镇(场)、开发区

5、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等,配套建设节水措施。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镇(场)、开发区

6、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发布,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可再利用的绿色建材。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工作。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各镇(场)、开发区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1、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按照分项用能监测系统,鼓励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全面推进公共建筑用能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公共建筑能源统计、审计及公示制度,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改造示范工作,促进公共建筑加强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开展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标和能源消耗权交易机制研究,逐步建立建筑能源消耗权交易市场,推动公共节能改造。

牵头部门: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供电公司、各镇(场)、开发区

2、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加快组织调研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工艺路线、技术方案,制定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政策和规范,开发和推广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中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建设。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镇(场)、开发区

(三)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牵头部门: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镇(场)、开发区

2、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科学有序推进。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开发区

(四)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

1、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为核心,以模块化建造为突破,以主体结构及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标志性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结构和建筑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及其配套的相关产业链,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研究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划,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重点,加快实现建筑业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建筑工业化模式转变。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开发区

2、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和规划,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要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鼓励其他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开发区

3、创新住宅产业运行机制。结合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打造一批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的集聚,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吸收物联网、智能化楼宇、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出台住宅产业化有关标准和制度,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各镇(场)、开发区

4、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建筑经常性维护保养机制,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以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为方向,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一批物业龙头企业。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场)、开发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绿色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落实情况纳入大气污染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各镇(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星级评价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规范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区指标体系、住宅全装修技术导则等标准细则,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四)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小城镇建设、旧城危旧房改造、城乡一体化等规划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五)强化能力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六)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篇五: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7020字)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国家明确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按照单体建筑、住宅区、城区三个层面,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实施能力和社会参与5个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强化规划、设计、施工、测评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在继续强化建筑节能的基础上,按照激励引导和强制推广相结合的要求,以点带面,分区域、分阶段推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实现绿色建筑标准在新建建筑中的全面执行。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注重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的适宜性和经济性,防止华而不实的技术堆砌。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制定政策、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购买、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主城区新建公共建筑自20XX年起率先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新建公共建筑自20XX年起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到20XX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成一批绿色低碳生态城区。鼓励暂未强制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十二五”期间,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到20XX年,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自20XX年起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万平方米。到20XX年,基本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4、绿色建材。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到20XX年末,建成10个以上在西南地区领先的绿色建材产业基地,绿色建材产业基本配套。到20XX年,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实施新建建筑绿色化工程。

1、提高绿色低碳建筑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市城乡建委要建立低碳建筑评价管理制度,着力推动低碳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将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纳入现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能效测评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逐步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不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2、大力促进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以绿色、低碳、生态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工作。积极落实《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指标体系》,推动绿色低碳生态城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探索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资源能源利用结构的优化。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城乡建委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建筑用能现状及建筑用能实际需求调研,研究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开展农村建筑节能经济适宜的技术路线研究,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因地制宜抓好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科学引导农房开展节能试点、示范。市农委要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并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施工阶段监管,强化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推动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到20XX年,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99%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5、推进绿色建筑施工。市城乡建委要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和评价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水污染和建筑垃圾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二)着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程。

1、编制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规划。市城乡建委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分解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统筹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市城乡建委加强与公共机构、卫生、教育、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学校、商场、宾馆饭店5类建筑为重点,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

3、深入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市城乡建委要会同市教委研究制定《重庆市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办法》,依托高校节约型校园示范建设,启动一批绿色校园示范项目,推动学校建筑绿色化改造和管理,充分体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环境保护建设及运营管理思路和节约教育理念。

4、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区县(自治县)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应以更换节能门窗为重点,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推动有条件的项目同步采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措施,统筹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努力探索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模式和技术路线。

5、创新既有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推动节能改造,努力培育建设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

(三)着力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程。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机制。市城乡建委要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分别对岩土资源、地表水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污水资源等方面的建筑应用潜力进行深入调查,开展技术适用性研究,完善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布局规划,建立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机制,探索在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区域强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学合理。

2、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要继续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财政补助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并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国示范城市、示范县和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内容,促进工程项目向绿色建筑示范拓展。

3、加强技术管理经验总结及推广。市城乡建委要及时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后评估,切实总结技术应用与系统监控经验,总结推广江北城CBD区域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特许经营、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江水源热泵耦合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运营的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4、增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综合实施能力。市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标准体系,培育壮大一批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实施能力的地方企业,增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综合实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的产业化发展。

(四)着力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程。

1、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市城乡建委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深入推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做到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实现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研究制定《重庆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监测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能耗监测质量,规范能耗监测数据使用管理,开展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定期发布分析报告,推动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需求。

2、推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在总结分析被监测建筑能耗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推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加强建筑用能管理。

3、严格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制度。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着力实施建筑节材发展工程。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资源能源消耗低且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研究绿色建材生产布局,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和规范绿色建材应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2、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城乡建委要逐步限制浆料类保温砂浆的应用,加快发展高效节能且防火安全的板材类保温隔热技术,推动保温隔热材料产业走板材化、成品化、工厂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干粉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全面禁止烧结页岩实心砖和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等落后墙体材料使用,加大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以及新型节能墙材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培育一体化屋面、高效节能门窗及部品、通风系统、遮阳系统等产业;研究制定《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在全市的合理布局。

3、推动建筑工业化。市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进行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4、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制定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的实施方案,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同时,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并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六)着力实施绿色建筑创新工程。

1、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市科委要会同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工作,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成果。

2、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建立绿色低碳建筑重点技术公告制度,制定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和淘汰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墙体自保温、外窗(玻璃幕墙)隔热遮阳、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太阳能热水、雨水收集、隔音、屋顶绿化、垃圾分类回收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3、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市城乡建委要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逐步形成涵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建筑,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管理、评价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化标准体系。

4、研究开展建筑领域节能量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对建筑全寿命周期能耗的研究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价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在建筑领域实施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机制,力争率先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试点实施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创新建筑节能市场化的推进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加强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统筹和工作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各项专项工作,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制建设。制定绿色建筑分步推进政策,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并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采取自愿、激励、强制等方式分类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四)落实激励政策。要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条件的内容予以公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水利、物价、电力等部门要研究落实国家电价政策等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降低示范项目运行成本,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专业性社会团体建设,发挥社会团体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方面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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