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以科技发展为动力,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效益,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探索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到“十二五”末,全市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设3–5个绿色低碳示范镇,建成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城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基本建成,逐步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现代建筑产业化得到长足发展,在新建项目中的应用比例大幅提高,基本形成具有长沙特色绿色建筑长效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含园区及企业自建)等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要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和评价示范,通过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到2015年末,市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要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
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梅溪湖核心片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梅溪湖新城等城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初具规模。
(三)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
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及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生态旅游和都市农庄等绿色产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重点建设3–5个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示范镇,通过示范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并逐步在全市乡镇进行推广。
(四)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通过全过程控制,减少轨道交通系统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力争达到综合节能20%;在新建和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复层绿化、立体绿化、温拌沥青和再生沥青、透水铺装、LED节能照明、节水灌溉、雨水回收及中水循环利用等适宜绿色技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到“十二五”末,建成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和大型广场均按照长沙市两型城乡建设体系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适宜地点规划建设水源热泵集中式能源供应站,为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热水。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六)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用能分项计量,并与能耗监测平台联网;既有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加装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系统,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实时监测。制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长沙地区的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结合城市提质改造、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纳入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根据项目情况重点实施以应用外窗节能、屋顶隔热、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东西山墙垂直绿化、绿色照明等本地适宜节能技术为主的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完成100万平方米高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途径,为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化。
研究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推行建筑集成设计、工业化生产等新型建筑建设模式,培育和扶植住宅产业化企业的发展。支持以远大住工为代表的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筑产业化部品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集成、标准制定,鼓励新建项目按照建筑产业化模式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逐步改变传统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资源消耗大、建造时期长的现状,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工效提高的建筑建设新模式。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作为建筑产业化的重点和突破口,根据建设的年度计划,逐年提高比例,到2015年保障性住房产业化建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比例达到50%以上。
(八)推广全装修住宅。
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市区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50%以上。
(九)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
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自保温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体系等外墙自保温体系;研究推广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性能外窗、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屋面绿化、垂直绿化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灯、节能空调、节能电梯等高效节能设备和产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利用;积极培育和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1–2个绿色建材产业园区。
(十)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长沙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末,长沙市城区和各区县(市)城区要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十二)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对“长沙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城管执法局在编制城市提质改造计划时,同时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
市机关事务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的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制定激励政策。
1.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00万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新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2.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3.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购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住宅项目的个人依法返还一定比例契税。具体返还标准和返还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其他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5.绿色建筑开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6.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奖励标准。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
(五)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长沙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定期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
四、本方案自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用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安全性。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到20XX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320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城市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XX年,力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5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完成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XX年,力争完成建筑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6亿千瓦时,年常规能源替代量25万吨标准煤。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控,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规划指标体系;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天府新区建设项目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XX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XX年起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快制订适应我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四川省绿色建筑定额标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为重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继续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争创6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以建筑门窗、外墙、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结合藏区集中供暖工程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快推进高寒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在旧城及棚户区改造中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三)加强推广示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以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城市为重点,加快建立推广应用支撑体系,推动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在建筑中的示范应用。积极引导和示范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节能照明、自然采光等农房节能技术。在攀西和川西北等地区建设太阳能建筑应用示范区,推进太阳能、地热能建筑的规模化利用,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开发浅层地热能,在川西等地区探索开发深层地热能发电、供暖等综合利用。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组织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和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四)落实监管举措,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继续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全省所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建筑、绿色建筑等开展能效监测。研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到20XX年,地级以上城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确定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物,落实监管措施。
(五)着力技术创新,研发推广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目录,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大力推广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带热回收的新风系统、中水回用等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能满足节能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标识门窗、防水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
(六)强化产业支撑,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研制开发具有节能、节地、提高施工效率、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砌块、板材和复合墙体材料,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渣生产建材,鼓励采用自保温系统。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砖,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尽可能减少实心页岩砖。完善绿色建材推广体系,认真落实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规范市场消费。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20XX年全省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
(七)加强建筑全寿命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应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制订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总结推广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经验,重点推广现场分拣利用等方式,积极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构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编制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要把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定标准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落实好有利于发展绿色建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建立四川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加强全过程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加强规划审查和土地出让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严格设计、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监管,强化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验收时要对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进行核验。
(五)严格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规使用或宣传绿色建筑标识、能效标识、门窗标识等行为。
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低碳梅州建设目标,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6号)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6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XX〕7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XX〕45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府办〔20XX〕4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梅州建设目标,努力推动我市特色宜居城乡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我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XX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按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5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建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标准,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采取适用的工程技术措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气候条件,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当前,要重点支持和推动太阳能光电光热、热泵空调、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产品的应用。
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面、墙面建设“自建自用”型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城乡道路、广场及学校、政府机关、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优先采用太阳能照明。鼓励中高层居住建筑及医院、酒店等热水日使用量大的公共建筑,建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使用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采取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产业化建设方式,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行菜单式装修。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三、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新建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
(四)新开发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成立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杜敏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姚铠滔(市政府副秘书长)、谢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钢(市财政局局长)、沈小君(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史斌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张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谢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增加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工作分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依法监督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评价准则的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2.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城市新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提出目标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认真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对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I—B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按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条款,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提出绿色建筑要求,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固定资产节能评估中设绿色建筑专项,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相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5.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激励资金支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绿色建筑建设激励政策,设立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资金,用于获得绿色评价标识、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XX)进行设计的项目,达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6.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建设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全社会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鼓励全民参与,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认真抓好绿色建筑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科学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