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并方案
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公司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我市有关阻碍公司兼并重组规定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司兼并重组的意见》和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取消阻碍公司兼并重组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XX〕24号),集中力量清理阻碍公司兼并重组、妨碍公司公平竞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要坚决取消各级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公司对本地公司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促进公司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清理范围
公司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有的涉及阻碍公司兼并重组、妨碍公司公平竞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重点是涉及公司兼并重组、市场竞争、行业准入、公司并购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取消阻碍公司兼并重组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资委、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市政府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阻碍公司兼并重组的规定进行集中清理。
(二)各县、区政府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法制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有关阻碍公司兼并重组的规定进行清理。
(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有关阻碍公司兼并重组的规定。部门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
五、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20XX年5月20日开始至11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县区、各部门对制发的涉及公司兼并重组、市场竞争、行业准入、公司并购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摸底,并于5月31日前形成《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整理,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清理审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纳入《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应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于确实阻碍公司兼并重组、妨碍公司公平竞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尽快完成废止或修订等程序,于6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填表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法制办汇总整理、审定后,于8月1日前将清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填表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11月31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法制办联合组成工作组,比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填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阻碍公司兼并重组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于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有重要意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20XX年第4季度组织公司兼并重组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过程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司兼并重组的意见》的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有关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照程序开展废止和修订工作。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要在组织对市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清理的同时,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阻碍公司兼并重组的规定,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为推进我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打造支柱产业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省内整合、跨区域并购、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大力推进兼并重组,整合生产要素,延伸产业链条,壮大企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河北“大医药”。
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完善医药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二)坚持集聚发展与提高效益相结合。坚持效益第一、创新驱动,支持优势医药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以主导产品和技术为核心,按照上下游产品和相关配套产业协调发展原则,实施强强联合、跨区域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增强企业市场话语权。
(三)坚持省内企业整合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以我省有实力、带动力强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为主体,对其他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积极引进具有技术、市场、管理优势的医药企业、战略投资者对我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四)坚持改革创新与维护稳定相结合。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医药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利益分配、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目标
通过合并、股权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医药研发与生产、原料药与制剂、中药材与中成药等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整合稳步推进,产业链进一步完善,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同类产品企业之间强强联合、优势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的进程加快,资源向优势企业进一步集中。企业实施跨省、跨境并购步伐加快,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不断提高。通过整合重组,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平台,解决一批制约医药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下游深加工产品领域延伸发展的关键性工艺技术,以及绿色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循环经济等共性技术,将我省从制药大省升级为制药强省。到“十二五”末,力争省内生产规模前10位医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医药行业的比重提高到80%以上,实现基本药物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培育主营业务收入百亿元以上医药龙头企业4家。产品结构进一步改善,化学原料药与制剂比达到4:6。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达到3%,开发自主创新药4-6个,重大仿制药7-10个,培育5亿元以上中药大品种5-8个,生化及生物技术药8-10个。
四、重点任务
(一)支持和鼓励华北制药加强与大企业集团战略合作,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支持和鼓励华北制药加强同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生产合作、商业合作、技术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作者,引进世界一流企业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管理,引进资本、人才和产品,为企业发展助力。推动企业有选择、有计划地兼并重组一批基础好、有潜力的制药企业,达到迅速提升核心产品竞争优势,延伸产品链,快速实现调整产品结构和优化战略布局的目的。同时,引导企业瞄准跨省跨区域的大型物流企业和终端网络覆盖率高的配送商业,实施多途径、多渠道的合作,有效提升企业终端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支持和鼓励石药集团拓展产品新领域,实施跨区域并购。支持和鼓励石药集团以兼并重组为手段,优化产品结构和战略布局。推动企业积极开展以增加产品和产品线为重点的并购重组,打破以抗生素为主的局面,丰富现有非抗品种,增加治疗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药物的占比,拓展新领域,完善集团在治疗领域的布局。同时,引导企业根据其发展总体战略,实施跨地区并购,实现在全国的生产布局。
(三)支持和鼓励以岭药业以兼并重组为手段,实现规模效益。支持和鼓励以岭药业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并购与本公司具有协同效应的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公司,实现规模效益。鼓励其与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的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延伸产业链,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使其成为国内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优势的医药行业大型龙头企业。
(四)支持和鼓励神威药业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并购速度。支持和鼓励神威药业加大对外投资力度,以战略性并购、控股收购为主,以财务投资、风险投资为辅,加快并购速度,弥补产品、产能不足,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安国中药都企业重组建设,提升安国中药都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其与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的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延伸产业链,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五)支持和鼓励石家庄四药整合优势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支持和鼓励石家庄四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引入国外资本,以项目为载体,优选国内有产品特色、资源优势的企业,通过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形式实现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打造规模优势。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充分调研、筛选,兼并国内具有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的输液、中药等剂型的中小企业,为公司增添新产品、新剂型,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河北实际,在土地要素、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大对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技改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以新版药品GMP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产品结构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重大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贴息支持。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保障要素供给
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水、电、汽等供给能力建设,保证企业扩大规模需求;在土地资源总体偏紧的形势下,支持兼并重组搬迁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发挥技术改造、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推动制药企业加大对新版药品GMP改造的投入,扶持优质企业达标升级。
(三)支持技术创新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以优势企业的主导产品和技术为核心,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大型企业靠拢,整合生产要素,完善产业链条,调整业务布局,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抓住国际专利药物在20XX-2016年集中到期,全球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的有利时机,有选择性地对仿制药物进行重点开发,并加强工艺创新,做到“仿中有创,仿创结合”。鼓励企业根据疾病谱的变化趋势,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重点研发市场需求量大、附加值高的特色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进口替代产品以及面向发达国家的国际化制剂产品,积极拓展医药高端市场。
(四)实施新版药品GMP改造
按照“坚持扶强扶优、鼓励先进,坚持鼓励整合、淘汰落后,坚持严格标准、尺度统一”的原则,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药品GMP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对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技术改造等进行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率先通过新版药品GMP认证;对经过升级改造能够达标的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加快新版药品GMP实施进度;对基础差、改造投资大、产品无市场、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鼓励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将药品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版药品GMP认证的企业,提前寻找“出路”,推动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快速集中。
(五)加强协调服务
加强产业调研,跟踪产业动态,把握产业趋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参与的会商协调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并购项目对接,为有兼并重组意向的企业“牵线搭桥”,为医药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帮助重点企业科学制定兼并重组方案,解决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加强企业重组后的整合,创新管理模式。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医药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和完善促进医药产业兼并重组的具体政策措施。
兼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为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方法。
根据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兼并界定为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
下面我就针对D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这两种模式为D公司制定两套具体的并购方案,并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一、并购方案
模式一:D公司与A公司合并(吸收合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吸收A公司,从而形成一个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2)合并前A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D企业全部、概括承受,这种继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3)合并是合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具体表现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A公司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B公司和C公司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与A公司初步洽谈,商议合并事项;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因为A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A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因此,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即A公司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合并后的D公司为非国有公司,还要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A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资产评估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6条,公司合并必须对资产实施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1、A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准予评估立项的,A公司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A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确定股权比例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将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折算成资产,从而确定B公司和C公司在合并后的D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五)召开股东大会
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因此参与合并的A公司和D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44条和第10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时A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签署合并协议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A公司和D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合并协议书或合并合同。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合并协议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认为应包括如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我国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A公司和D公司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写明公司合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还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合并后的D公司承继。
(九)核准登记
公司合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D公司的变更登记和A公司的注销登记两套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合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A公司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合并后的D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公司合并后,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A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和合并后D公司对A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十)职工的安置
应当征求A公司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A公司的职工原则上由合并后的D公司接收。
模式二:D公司收购A公司
即D公司通过购买A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从而实际控制A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股权转让买卖发生于D公司与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之间;
2)在大部分情况下,股份转让不改变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债务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担。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向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然后分别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D公司分别与B公司和C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B公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评估验资(因为C公司是私营公司,因此在与C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中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1、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资产评估
1)由B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办法》,因为B公司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因此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C公司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六)B公司和D公司到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B公司应当到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披露信息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D公司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别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办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大)会决议。
(八)D公司分别和B公司、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九)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D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C公司不需要)
(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架构
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则C公司在A公司的股权将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折算成合并后的D公司的资产,它在合并后的D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将是其原有出资额与合并后的D公司的全部资产(即原有A公司与原有D公司资产总和)的比值,即远远小于原来的49%。
三、两种兼并方案的比较
首先,合并与收购都是公司并购的基本形式,都能够实现D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
其次,合并与收购在法律上的最为重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由于A公司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消灭,其债务依法律规定被合并后的D公司概括承受,而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A公司保持了法人地位的同一与延续而自行承担原来的债务。
因此当发生债务遗漏问题,即A公司在被D公司兼并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遗漏了应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对外债务,使D公司对兼并条件做出错误判断时,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D公司收购A公司的股权,并不影响A公司法人资格的同一和延续,遗漏债务问题只能影响到兼并双方之间的兼并合同,而不能影响债权人向被兼并企业追索债务的权利。而如果使用第一种方案,合并双方法人合为一体,存续的D公司对A公司的财产、债券、债务概括性承受,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175条、合同法第90条规定,D公司有承受A公司债务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在兼并时债务是否属遗漏债务而有所区别。因此第二种方案对于D企业来说更为有利。
四、风险防范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