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住房分配方案
新学校校的教师宿舍楼即将竣工交付使用,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分配原则:
1、在编在职教职工参与分配(已借调出校的不参与分配,借进参与分配)。
2、按工龄,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得分获得优先选房权。
3、若本校教职工退休,一年内应把所分房退还学校,便于学校的管理。
4、在编教职工夫妻双方选房由两人的打分相加,只能选一套房。
5、打分后取其双方自愿可调换(宽房自愿调出者今后不再参与调配宽房)。
方案一旦确定,全体教师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分配。如若不服从学校分配,视为自动放弃。
二、住房分配实施方案考核方法说明:
1、个人得分计算方法:(工龄+校龄+婚育)
A、工龄:工龄每满1年1分。
B、已婚5分、有子女5分。
C、在编在校双职工加10分。
D、校龄每满一年0.5分。
E、若临时工的家属是本校的在编教职工,那么这个临时工的工龄每满一年打0.5分计入家属的附加分。
注:若按以上方案打出分数相同者,以在本校担任班主任的年限多者优先选房,如仍有相同者,以抓阄的方式取得优先选房权。
2、房屋类别:
A、一类房:58平米。
B、二类房:33平米。
三、本方案由后勤、工会具体实施。
为了搞好学校教职工教师周转房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积极构建和谐与平安校园,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方便教学管理人员为宗旨,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效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分房资格
1、在编教职工。
2、在学校发出通知后递交书面申请到后勤管理办公室。
三、分房原则
1、学校在教师“量化计分,择优选房”的基础上,遵循“联系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调剂”原则,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教职工住房落实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私自转让和对换,违者住房有学校收回。
3、教职工调离或退休后住房无条件退回学校。
4、不能长期让亲戚居住所分配住房。违者住房由学校收回。
5、分到住房的教职工无条件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6、按分数高低优先自行选择住房。
四、计分细则
1、校龄分:每年10分。
(只记本校教龄,每期5分)。
2、职称分:高级记20分,中级记18分,初级及未评记15分。
3、学历分:本科10分,专科7分,高中、中专4分,其他4分。
4、职务分:校级领导15分,中层领导12分,班主任及管理人员10分,科任老师8分。勤杂人员6分。
五、说明:
1、校龄以到校工作的年份算起。
2、职称以评职文件为准。
一、指导思想:住房分配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将住房分配给条件符合且住宿条件差的教师,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住房分配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大稳定、小调整原则;
3、积分优先分配原则。
4、外地教师优先原则;
5、常住教师优先原则。
三、住房分配办法:
1、大稳定、小调整。每年住房调整仅限于教职工调出所腾出的教师公寓。如无特殊情况,现在已住教师公寓的住户一般不再调整。
2、按积分分配。住房分配实行积分排队方法,按行政、专业技术等职务及工龄、校龄等内容计算积分,按积分高低为序排队,作为教职工挑选住房先后的依据。
3、按需分配。积分相同时,外乡镇教职工及常住校教师优先分配。
四、积分计算:
1、职称、职务分:
(1)行政职务:正校级10分,副校级8分,中层正职6分,中层副职及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治安组长得5分,教研组长3分。
(2)专业技术职务:被聘任中学高级职称20分,聘任中学一级15分,中学二级10分,中学三级8分、未定级5分。
(3)职员、工勤人员职务:高级技师15分、技师12分、高级工10分、中级工8分、普通工5分。
2、工龄、教龄分:即从事教育教学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记1分,累积计分。
3、校龄分:即在玲苏中学服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记1分,累积计分。
4、双职工积分:夫妻双方都是玲苏中学公办教职工,夫妻二人分别量化得分,取两人得分之和为积分。
5、常住家属分:即教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在玲苏中学常住(每周至少4天在学校住宿),则每一人按5分计算,累积计分。
五、其他事项:
1、教职工住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房屋租借给教职工居住。住房在教师退休、或调离时由学校收回。移交时住户必须修理好损坏的设施设备,打扫干净后按时交回学校重新分配,不能自行交托,否则,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2、教职工住房闲置时,不得私自转借或出租给他人或学生使用。
3、教职工住房内学校财产,每学年初登记一次,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
4、住户若需改造房内设施,须经总务处同意。经学校同意后住户自行改造的设施设备,学校收回房屋时,一般不予补偿费用。但可主持新老住户协商补偿。
5、使用期间房内的设施设备:楼顶、室外主水管由学校修理,墙体、地板、室内水管等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而破损的,自行负担修理费用。
本方案经玲苏中学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