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分流方案
为了切实抓好我镇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共沅陵县委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和〈沅陵县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方案〉的通知》(沅委[20XX]26号)、《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沅办发[20XX]3号)和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沅办发[20XX]5号、[20XX]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努力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分有去向,流有归宿,更好地发挥作用,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二、范围与对象
全镇县镇共管、以镇为主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超编富余人员
三、主要途径
人员分流工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主要途径有:
(一)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或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病退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二)提前离岗退养。20XX年底以前,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男满48周岁,女满45周岁,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并在到龄的下月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三)内部转岗。按照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以镇内部机构改革为基础,通过对分流人员进行转岗安置。
(四)充实基层。对愿意到镇办企业或村、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以单列,可实行轮换。
(五)流动调剂。积极向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汇报争取对分流人员向缺编乡镇流动调剂。
(六)留薪停职。机关行政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留薪停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留薪停职,必须与镇政府、县委组织部签订协议;其他人员留薪停职,必须与镇政府、县人事局签订协议。
(七)停薪留职。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停薪留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停薪留职,必须与镇政府、县委组织部签订协议;其他人员停薪留职,必须与镇政府、县人事局签订协议。协议期满后可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可回单位竞岗。
(八)离岗培训。在20XX年底以前,年龄40周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下(不含大专)的人员,可安排离岗接受大专学历教育。
(九)内部待岗。事业单位没有上岗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实行内部待岗。
(十)自谋职业。行政事业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
四、政策措施
(一)富余人员选派到镇办企业或村、居委会工作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编制单列。
(二)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机关行政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五年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的退职金;事业单位人员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人调发[20XX]18号)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兴办企业、公益性事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县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但参与经济实体工作的机关行政人员必须与原行政机关脱钩。
(三)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原有身份不变,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但学费、书籍费、车旅费及其他费用自理。参加本县党校举办的怀化学院本科脱产学历班的,学费每人每年4500元。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其学费由县、乡两级共同负担;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其学费由县财政负担50﹪。学习培训结束后,机关行政人员原则上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安排工作,事业单位人员可回原单位参加竞岗,也可另谋出路。
(四)提前退休的机关行政人员,根据上级政策,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适当上调职务工资和增加级别工资,即根据距退休年龄的年限,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年增加五分之一级级差的级别工资,所增工资额一次性调整到位,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金基数。
(五)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待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六)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期为3年,在待岗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晋级,发放基本工资,但不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除享受失业保险外,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人调发[20XX]18号)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七)留薪停职人员,留薪停职期限为2年,待遇按照《中共沅陵县委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调入县直单位工作的科级干部留薪停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沅发[20XX]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科级干部的分流报县委审批;其他人员的分流,按现行人员管理体制,县镇共管、以镇为主管理的站办所人员分流工作,由镇为主负责实施;县镇共管、以县直部门为主管理的站办所人员分流工作,由县直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
(二)制定人员分流方案。镇直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对暂未安排工作的分流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加以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不服从调整、擅自离岗以及不履行义务、严重违纪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切实搞好工作衔接。在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和过渡。分流人员离开岗位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四)人员分流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XX〕22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及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XX〕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直工业系统(含市机械、轻工、纺织、石化、建材、冶金、汽车、电子8个工业主管部门,下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积极稳妥地安排人员分流,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保证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 人员分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享受分流政策与安排新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组织人员分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实事求是,科学组织,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协同工作,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二)对离退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由市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直工业系统离退休干部(含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和提高“三项”待遇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交接工作。
(三)平稳交接相关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4个拟撤销工业局(总公司)机关已确认的资产进行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 三、有关政策
? (一)各工业局(总公司)20XX年11月16日前由财政供养且工资集中支付的在岗机关工作人员,可享受哈办发〔20XX〕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 (二)留在新组建集团公司中的原机关工作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执行原机关的工资类别和标准(含提职后的提薪),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待遇,进入公务员队伍可不参加录用考试笔试。
? (三)留在新组建集团公司中的原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3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社保部门;转制后,正常交纳有关社保统筹费用。
? (四)符合条件自愿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管理,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20XX年1月1日前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所有关系转入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按流动人员管理。
?(五)人员分流政策的执行时间仍按哈办发〔20XX〕4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享受分流政策的人员范围为20XX年11月16日前在编在岗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工龄、工资等时间认定计算到20XX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的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 (六)各工业局(总公司)已派到企业任职及办理正式调转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分流政策。
?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 成立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丛国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陆兵和市人事局局长贺晔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研究并解决在人员分流工作中新出现和不确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局长贺晔同志兼任,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安置相关政策协调工作。市直工业系统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机关人员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现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市直工业系统各部门机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二)明确工作程序
?1、市直工业系统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机关人员分流的思想动员工作,讲清形势,阐明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机关人员去向申报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和个人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初审,将所有符合分流政策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的资格公示7天,保证所有相关人员看到公示内容。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个人去向名单。
? 2、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可享受人员分流政策名单,报经市直工业系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符合分流政策资格和条件的人员,由各工业局(总公司)持审核意见和个人去向名单,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手续。对公示期间确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核实,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及个人去向,同本人见面并经公示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市直工业系统各部门在统一办理离退休人员相关手续期间,进入财政集中支付的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应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待遇未办手续的,到医保、房改等部门补办手续、补建档案;需要参保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各项条件具备后,统一进行交接。进入财政集中支付人员已缴纳的参保费,由收费部门按实际收缴额退还市财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助办理。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XX〕21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机关体制调整工作,依据省编委《关于调整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职责编制和经费渠道等问题的通知》(琼编〔20XX〕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理顺管理体制、优化队伍结构、强化服务职能、增强发展活力”的总体要求,推进市供销合作社机关体制调整,充分发挥其经营性功能、公益性服务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始终坚持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认真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分流安置,确保稳定,不留后患。
明确责任,属地管理。市供销合作社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严明纪律,公平公正。在体制调整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等有关规定操作,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
三、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认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我省市县供销社本级工作人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函〔20XX〕613号),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市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的认定范围为:
(一)经市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市供销合作社本级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后因工作需要,经市供销合作社批准调入社本级的工作人员(调入截止时间为国发〔20XX〕40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XX年11月17日)。
(三)与市供销合作社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市供销合作社本级的工作人员。
四、机关工作人员的入编
市编委《关于调整万宁市供销合作社机关职责编制和经费渠道等问题的通知》(万编〔20XX〕21号)文核定市供销合作社机关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市供销合作社机关现有符合入编条件的人员12名。市供销合作社机关符合入编条件的人员没有超出编制数,可办理入编手续,工资从20XX年1月起按照其单位性质由财政全额拨款支付。
五、分流安置办法
参照我省历年来的改革办法,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我省市县供销社本级工作人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函〔20XX〕613号)等文件精神,将12名认定为市供销社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列为分流安置对象,实行内部退养。
经市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市供销合作社本级或市供销合作社调入的工作人员,截止20XX年6月30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档案记载为干部身份、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薪级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内部退养费的基数;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内部退养费。内部退养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退休费时,其工龄计算到20XX年6月。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费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内部退养时间从20XX年1月起执行。
六、社保拖欠和经费核拨问题
(一)市供销合作社机关拖欠社保费问题,属单位缴费部分,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属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二)市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经费以市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的人员身份及工资的时间为基准,并据此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三)市供销合作社人员分流安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七、有关要求
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体制调整的“六定”等工作,市人社部门要做好人员身份转换、社保关系衔接和工资核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落实等工作,市供销部门要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妥善处理好体制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我市供销合作社机关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做到思想统一,工作秩序稳定,人员妥善安排。对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规定、营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市供销合作社要以此次体制调整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健全组织体系,实现社企分开,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