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案例
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林市漫画家何影诉教育部考试中心版权侵权一案。
何影称,2005年初,他创作出漫画《摔了一跤》,在《讽刺与幽默》报上发表,并获得“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今年高考结束后,他发现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摔了一跤》完全一样。他曾先后两次给教育部写信,对方均没有回应,因此将教育部诉至法院,要求教育部道歉,并支付稿酬和赔偿共1万元。教育部考试中心代理律师称,高考试卷上的漫画,在画面的思想表达上与原作不同,并未侵害到原告的著作权,按著作权法,高考作为国家一项选拔人才的制度,允许适度地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农业局网站转载文章被诉
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将广西省柳州市农业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4800元。2007年1月2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对农业科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一文的作者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而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但并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则认为,原告根本没有“争议之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数字化利用该作品的权利,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登载这篇文章是为执行公务,其使用该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传播的事实,根本不构成侵权。
地方志整理抄袭案一审宣判
2009年1月,《峄县志点注》作者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原告称,被告所著《峄县志(点注本)》对原告书籍《峄县志点注》的分段、标点、注释进行了全面抄袭,其中注释的抄袭量达80%。被告辩称,两书存在相同注释是均使用工具书的结果。其书籍比原告书籍多830余条注释,并且两书的标点、分段、文字等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认为其对原告书籍的参考属合理使用,并非抄袭。
法院认为,《峄县志点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同一古籍整理注释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类似,但具体点校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对比结果,足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年画之旅”引出版权侵权之诉
200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之后,原告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原告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原告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
“时事性文章”引发著作权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一家网站因转载一篇只有1400字的“时事性文章”,引发了一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2008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
原告称,2004年,《国产手机乱象》一文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随后被告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标明来源。2005年,北京三面向公司与此文的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国产手机乱象》在内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者主张相应的权利。由于该文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时,并未声明不得转载,且被告在进行网络转载时标明了文章出处、作品名称以及作者姓名,仅因未在合理时间支付相应费用,才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并无其他侵权情节,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电视台播《冲出亚马逊》惹官司
2006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因此,法院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月亮之上》抄袭案终审判赔
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曲《月亮之上》中用蒙语演唱片段侵犯《敖包相会》著作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立即停止侵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共同赔偿原告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敖包相会》的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的对应六小节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调基本相同,何沐阳、孔雀廊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的行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色日玛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华视伟业公司作为涉案CD的销售者,因其对所销售的涉案CD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