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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案例

时间: 08-11 栏目:案例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案例(726字)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刑事案件,而极易引发周围群情气愤,从而可能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所以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这时可能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就由普通得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这起案件为例,当群众看到肇事司机为了逃跑,居然驾驶庞大的越野车冲向围观群众的时候,我相信任何一个在场的群众都会气愤填膺,由于警察处理的及时,才避免了更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这件事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如此轻而易举地使我们变成违法犯罪分子,并让我们的生命处于如此脆弱与危险的境地。所以必须要严厉打击那些极少数拿生命当儿戏,以酒为伴的司机,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利益。

篇二:道路交通安全案例(527字)

2014年1月17日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内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篇三:道路交通安全案例(647字)

从重庆市公安局“8.5”交通肇事案新闻通报会上获悉,8月5日凌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深达1.58m,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弃乘客而自己逃生的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目前已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她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回老家,5时40分左右,她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而据司机文某介绍,当时雨下得比较大,他没有注意设臵在路旁的警示锥形筒,所以就把车开进了积水中,水不到几秒钟就漫进了驾驶室,他很害怕就先跑了出来。

6时多,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臵上一名2岁多男童和后排座一名妇女已经死亡。据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驾驶人文某(2000年考取了A2驾驶证)系四川武胜人,8月5日凌晨5点多,驾驶渝BT28XX号出租车搭载5人从沙坪坝到龙头寺火车站,行至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宝华大道,越过交警设臵的警示锥形筒,冲入一个地穿道1.58m深的积水中,造成车内1名大人和1名小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文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该交通事故仍正在调查中。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案例(647字)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篇五: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691字)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

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

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篇六:酒驾道路交通事故案例(303字)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摩托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肇事者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看似习以为常的“小问题”,却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驾驶技能,又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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