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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时间: 12-12 栏目:演讲稿

1硕士毕业论文答辩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

我是来自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学生xxx。我的论文题目是《xxx》。下面本人就具体阐述一下论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框架是各章内容、结论、创新点与不足、展望与致谢等,本人就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全文共分为四章。

在绪论中,主要概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接下来本人就对此分别展开阐述。

第二章是科学是变革思维方式的精神力量。主要从工业革命时代马克思科学观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科学的发展对认识论的变革作用、科学的发展对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形成的作用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三章是科学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力量。主要从近代科学的发展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巩固、马克思关于劳动工具是生产力水平的标志的论述、马克思关于科学是生产力的论述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四章是科学促进社会形态更替和人的发展。主要从科学通过变革生产关系来变革社会制度、科学的发展为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奠定物质基础、科学与劳动异化以及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论文通过研究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

(1)科学对人类的思维方式起着重要的变革作用;

(2)要重视科学的物质生产和变革作用;

(3)科学具有二重性;

(4)科学最终目的是要为人的发展服务。

论文在以往的研究基础上也有一些创新,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以往论文基本都是研究马克思全面的普遍的科学观,论文研究的重点也不够突出,而本论文专门研究工业革命时代的马克思科学观,突出强调和深入研究了工业革命时代科学开始进入生产以后发挥的巨大革命作用。其次,论文在研究中主要以科学在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化中革命作用和地位的不断提高为线索,对工业革命时代科学初步进入生产过程发挥的巨大革命作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重点突出了马克思关于科学是生产力和物质生产活动的见解。

当然,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局限性,论文的写作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今后我会继续提高自身知识能力,查阅资料,更准确清晰地理解马克思科学观的核心思想,也使论文的论证更加有说服力。

最后,我要表达一下我的谢意。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经过多次修改才最终定稿,在这期间,很多老师尤其是我的导师都给予我许多指导和宝贵的建议。在这里,我对他们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另外,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本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学生将虚心接受,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希望各评委老师认真阅读论文并给予评价和指正。谢谢老师!

2硕士生毕业论文答辩稿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20XX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于20XX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3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稿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老师:

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首先我介绍一下本人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曾做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业务尤其是民事诉讼业务中,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债权人能想到的最后救济手段,就是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如能证明债务股东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原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可能就会出现重大转机,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办理过一起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案件,案件历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清偿未出资额100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后来我又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关于这个领域的理论论述并不太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讨论稿中某些内容又十分值得商榷,这一切促使我以这个为命题,撰写这篇毕业论文。

二、从结构来看,本篇论文就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民事责任部分是重点。

(一)从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来看,这一命题显然是属于公司法范畴,从立法领域来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当时写论文时,《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台),最高院并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仅是自20XX年以来,分别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对这一问题有过不系统的一些规定,而某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广东高院20XX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另外,陕西省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我在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时,采取的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一些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这些观点对错暂且不论,但确属本人独立思维的产物。

(二)具体地看,民事责任部分,本人提出了以下几个自己的观点:

1.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存在三大缺漏。需要补充的是,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股东不如实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曾经确定的根据出资是否达到《公司法》最低出资限额而承担连带或差额清偿责任的观点(二分法)存在偏差,应统一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即要求出资不足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偿责任。

4.出资不实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考量债务形成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做出的《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通知》和20XX年作出的《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复函》两个文件中的观点并不正确,债权人是应以债务人应还款时的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来确定其偿债能力,而不是以债务人债务形成之时确定其偿债能力。

5.执行阶段不应由法院直接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剥夺了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责任前应进行开庭审理的权利,也剥夺了股东的上诉权,民事程序设计不合理。

三、本文在论述出资不实股东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时,提出了以下观点:

1.刑法158条和159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而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不应以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其次不应以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为标准,第三不应以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从事违法行为为标准。

2.公司法不应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区分,规定不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应由公司和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

四、本文通过上述观点的提出,希望能在实践中明确一些长期未被人关注或者是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以期引起法律实务界的关注,我注意到,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并未完全解决文章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为解决诸多遗留问题,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定会择机颁布,这个司法解释一定会涉及到本文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希望本文中的一些观点能对以后的立法活动起到建议的作用。

4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稿

老师好!

我叫xxx。xxxx专业,这次我所撰写的论文答辩题目是《xxxxxxxxx》,我的指导老师是xx大学xx学院xx系xx教授。从确定选题、拟定题纲、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我得到了xx老师精心细致的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迅速完成论文的写作。不管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

选择《xxxxxx》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专业的原因,我对互联网尤其是网络安全性平时倾入了较多的关注;另一方面作为军事院校的学生,对于防止敏感信息的流失,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项课题既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因为对于黑客的攻击手段我们是防不胜防的),同时在实际应用中也具有较强的普及性。本文主要针对防火墙技术与入侵检测系统进行研究,分布研究了这两种方法的关键技术以及各自在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结合军事院校校园网面临的各种威胁,对防火墙技术与IDS的联动技术在军事网络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虽然不是很尽人意,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进,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更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知识,自己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提高。

谢谢!

5硕士论文答辩稿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说说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热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各个城市采用不同模式的实施情况,包括北京的与开发商合作、重庆的委托代建、深圳的盘活烂尾楼等模式,然后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总结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后进一步通过评析目前存在的多种观点,表明本文倾向于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个人合作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首先从思想根源和现实根源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然后再从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三方面全面论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对国际住宅合作社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本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虽然我国暂时未有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本部分首先阐明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提出了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原则的两个设想,接着通过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规定,提出了制定《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条例》的立法模式设想,最后针对该条例的具体立法内容,运用比较分析、提出建议的方式,详细论述建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内容构造,包括管理组织模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模式、融资、资金监管及建设工程监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模式共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点,想说说研究这一课题的价值意义。意义有两个,一是实践意义。自20XX年首次出现的时候,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认同,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许多人将之看作为现今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的一种对抗,希望能藉此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够住进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园。因此,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产物,研究该课题具有实践意义。二是理论意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既无成功先例,也无明确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无论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合作建房者们来说,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研究该课题还具有理论意义。希望能藉此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

最后一点,想说说论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物,各界对其认识不深也不全面,人类认识事物都有一个过程,从感性到理性,从浅到深的,这是人类的一条规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个新事物,同样要经历这一过程。另一方面,由于本人时间、能力有限,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理解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由于上面这两方面原因,论文可能存在研究不深,探讨不全面等诸多方面的不足,与老师期望达到的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在论文打印方面也存在一些错别字。因此,恳请各位老师予以见谅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会继续关注、学习、研究这一课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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