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鹿路生
被申请人:过元申法官
关于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来以为原一审的错误判决被发回重审,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应该很慎重,绝对要自觉的公平公正中立的来审理这个案件,原来我错了,防不胜防,我再次被以同样的方式愚弄。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XX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XX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XX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
;“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你说法院怎么做”。
“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鹿路生
20XX年3月26日
紫玉山庄业主许明的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律师
要求合议庭成员田丽丽法官及何青叶法官回避之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已于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开过一次庭公开审理“紫玉山庄业主许明诉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费”此客观上具有较大社会价值和影响的“全国首例酬金制物业纠纷案”。
一、在此,首先,我要感谢贵院和贵院李新生院长等院领导依法支持了我们4月份向贵院和李新生院长所提出的如下意见:
本案并非“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本案并非“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本案并非“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故而,本案不宜继续按简易程序由何青叶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案合议庭现组成成员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担任本案审判长的何青叶法官,另一位是田丽丽法官。
日前,我了解到:
1、这两位法官都是长期负责紫玉山庄相关案件法庭的主审法官。
在她们及她们这个法庭另几个法官负责审理的上百件紫玉山庄业主与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物业费纠纷案中,业主呈规律性败诉,几乎是无一胜诉!
即:
紫玉山庄小区相关房产、物业等纠纷案件,普通百姓呈规律性败诉或在法律程序中“兜圈子”,而房产商、物业方的合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竟能莫名其妙地得到了法院判决保护!
2、田丽丽法官独任主审过本案被告诉本案原告许明无理索要20XX年5月至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181、52元物业费的一个案子。
A、田丽丽法官明知:
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就是《北京紫玉山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而且该公约中有 “第六章/三/(一)管理者酬金是指管理者因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应得的报酬。(二)管理者无须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任何因管理该别墅住宅区而发生的开支。(三)管理者有权于每月首日提取该月应得管理酬金数目。第六章/四/(一)为确定产权人应付的管理费用,管理者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别墅住宅区总体上在管理与维修保养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者酬金)和估计收入。第六章/四/(七)如管理者认为关有会计年度所收的款项将不足以支付该年度的发生的所有开支,则管理者可准备一份修改后的管理预算,确定每一产权人应加付的数目。管理者可运用该笔每月加收的款项弥补不足的部分。在有需要及合理的情况下,若管理者认为合适,该笔款项也可以一次性总付的方式收取。第六章/四/(八)如有关会计年度出现盈余,则盈余部分视为下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XX]186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之规定。
即:
田丽丽法官明知“紫玉山庄的物业服务报酬模式属于酬金制”、 “为确定产权人应付的管理费用,管理者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别墅住宅区总体上在管理与维修保养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者酬金)和估计收入”、“ 如有关会计年度出现盈余,则盈余部分视为下一会计年度的收入”。
B、田丽丽法官身为经常负责审理物业费纠纷案的专业法官,她肯定清楚:
依据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C、田丽丽法官身为经常负责审理物业费纠纷案的专业法官。她其实肯定也很清楚:
每年至少向所有业主公开一次帐目是所有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酬金制物业公司则更是必须依据经审计的物业费实际收支存帐目来确定其有权向业主予收的下一期业主应予缴物业费数额。
D、但是,在田丽丽法官于20XX年11月15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25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竟公然宣判称:
“公开帐目是小区广大业主的权利,业主许明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予算和结算报告,业主许明据此抗辩拒交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
3、日前,我亦获知本案合议庭现组成成员何青叶法官的如下言行:
20XX年4月28日,
何青叶法官在已得知朝阳法院领导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将本案由何法官一个人独任审理改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
曾亲自主动致电给本案原告许明,向许明施加压力,企图迫使许明撤回本诉。
何青叶法官在电话中竟公然如此威胁本案原告许明:
A、我非常清楚而且同情业主所受到的伤害,但是道义和法律不一样!
B、就算我一审判你胜诉了,说实在的,到二中院肯定也要给驳回来!
C、你如果同意撤诉的话,我可以负责让物业公司与你达成协议“你把这个案子撤销,按物业公司主张的标准把物业费交了,物业公司保证把房子马上给你恢复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如下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XX)5号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烟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第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4、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
(二)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品。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四、我认为:
1、本案的结果与田丽丽法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为,
要是本案得到了公正判决,本案原告依法胜诉。
则众所周知,
田丽丽法官之前的相关判决即是涉嫌枉法裁判或是主观上并非枉法但客观上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判决。
而且:
A、如果经日后深查确定田丽丽法官之前的相关判决是枉法判决,则她必须承担枉法裁判罪责!
B、如果经日后深查确定田丽丽法官之前的相关判决属主观上并非枉法但客观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判决,则她亦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必须受到相应的法院系统内部自律惩处。
2、鉴于何青叶法官4月28日有违法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言行,我深信她亦可能与本案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之其他非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何青叶法官的428言行显而易见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即:
A、她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没有做到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
没有做到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B、她的428行为是在“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她的428言行其实亦是“在审判活动中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她的428言行是“在宣判前,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她没有做到“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她的428言行是涉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的行为。
五、但我并不就此认为这两位法官是十恶不赦无可救药之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我相信:
这两位法官,
她们在同事眼里都是很懂事的好人!
她们在自已的爸妈眼里都是很懂事无需大人为之操心的好女儿!
六、但是,我深知:
行政司法机关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官,
是绝不能一错再错!
因为,
她们是在替国家和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她们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她们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她们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法官“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枉法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首都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七、我还深知:
1、我们党全部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美好。
但今天,在司法机关个别基层干部中存在着两种风险:一是做官当老爷,“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二是以权谋私傍大款,即由“公仆”变为“私仆”。
2、在现实生活中,在有些贪官和黑恶势力联手的情况下,维权业主依法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此类司法机关干部已沦为不法房地产商特殊利益集团中帮助其坑害业主牟取不法暴利的打手或走狗。
他们虽然在口头上也常常自称是“公仆”,但在行动上反仆为主视民为草芥。
他们这些行为背离了党的宗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3、中央最高层领导多次强调,领导干部必须懂得一个真理,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我们的领导干部没有任何权力。
4、中央领导多次指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社会问题的矛盾。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地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要从源头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盼,确保执法权力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人民法院工作的终极价值是关注“司法为民”的指导原则和司法效果,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才是司法的最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的宗旨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多次指出: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几乎每天通过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接触,但是,有些司法部门却并没有恪守法律独特的功能,不自觉地向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
有些房产、物业等纠纷案件,普通百姓呈规律性败诉或在法律程序中“兜圈子”,而房产商、物业方的合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竟莫名其妙地得到了保护。
对类似这些现象,群众反应强烈,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现象的忧虑和不满并没有根本消除,
百姓利益在社会强势利益集团面前,还没有充分获得平等的保护。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不能让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不能因审判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是少数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破坏国家法制形象。
八、我认为,必须要形成受害个体人民即广大受害群众对公仆的监督机制。
因为,
要能够真正有效地防止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就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防止“公仆”变为“私仆”。
不能奢望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部门内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会主动收缩权力和恪守权力边界。
而且,法庭上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亮光,就是驱除祸国殃民的暗箱腐败操作的最佳防腐剂!
在亲民爱民的中央政府和国家级立法司法机关已把一些亲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法律法规规定信息向老百姓公开后,
身为利益相对方的众多受害者,也应该及时站出来,发挥民间群众监督人多面广、及时到位、无法收买的强大作用,与亲民爱民便民的中央政府上下内外良性呼应,尽已之力,维护党中央国务院亲民便民利民政策的落实,维护国家亲民利民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直接损害百姓权益与百姓争利的祸国殃民不法侵权行为及时针锋相对地较真说不!
虽然,
通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高峰的路途上可能是布满了荆棘,
但为了到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高峰,就必须有人先攀登并且披荆斩棘,先攀登的人肯定会受伤,甚至有危险,但若所有人都站在底下守株待兔则是永远都不能达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和谐社会高峰的。
只有前行的人攀了披荆斩棘了,那后来人再攀的时候受到的伤害才会越来越少,攀的人越多,最后剩下的荆棘就会越少。
本案原告等历经磨难且仍在承受拆磨和苦难的护法维权业主就是攀登并且披荆斩棘的先行者。
因为,
本案原告等维权业主是在替全北京所有小区的业主在承受拆磨和苦难!
因为,
本案原告等维权业主是在替全中国所有小区的业主在承受拆磨和苦难!
因为,
本案原告等维权业主目前面对的不仅是一个违规开发商和一个小区违规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维权业主面对的,是企图在京城上千个小区业主身上牟取总价值高达数百亿元以上不当得利的全北京数百个私营房地产老板及其特殊利益集团链条中的所有力量!
紫玉山庄的护法维权业主客观上急需各级政府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我及紫玉山庄护法维权业主都深知:
一定要将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人民法院这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如果没有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业主们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永远难以成功!
令我及紫玉山庄护法维权业主都非常欣慰的是:
中央最高层领导已经知道“我国黑恶势力主要盘踞在建筑娱乐业”且“盘踞在建筑娱乐业的黑恶势力,其保护伞关系网中有基层政府的贪官污吏”。
中央最高层领导已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并明确指示“要坚决摧毁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要深挖严查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发展的保护伞关系网”。
九、综上所述,鉴于,
田丽丽法官和何青叶法官及其它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中亦可能存在的类似田丽丽法官和何青叶法官之言行,
极大地助长了违规开发商和违规前期物业恣意欺凌业主的嚣张气焰!
严重打击了紫玉山庄及全国各城市物业小区里“相对开发商及其指定的前期物业来说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数亿小区业主们“对党、对政府、对法院、对中国法制”的依赖心!
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
严重败坏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败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严重动摇了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故而,
为维护“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法治社会而呕心沥血的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为维护“正在全心全意实行亲民便民利民政策、正在为建设和谐法治社会而呕心沥血的、正在费尽千辛万苦建设法制中国的中央政府的形象”!
为恢复全国各城市物业小区里“相对开发商及其指定的前期物业来说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数亿小区业主们“对党、对政府、对法院、对中国法制”的信心!
为维护本案原告许明的合法权益!
我特此当庭宣告:
我现决定依法行使申请法官回避这一法定诉讼权利,正式要求现合议庭组成成员中的何青叶法官及田丽丽法官回避!!!!
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律师
(原告许明的诉讼代理人)
20XX年5月9日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马慧,在全党全国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现恳请领导为民作主,为民申冤,伸张正义。谨向上级领导举报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派出所教导员徐长斌目无法纪,越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现控诉如下:
我父亲在回民小区开了个网吧,名叫济南市中聚友网络工作站。20XX年元月2日,网吧与济南市机械局下属单位济南切割机械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属于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回民小区二区7号楼二层的房屋,用做网吧经营。合同上明确承诺产权清晰,切割机械厂厂长芦砚明特意带我们到他们厂子,拿出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让我们看,复印了房产证,土地证给我们,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同时,我们去房产大厦查实,房产确实是切割机械厂的。当天便交了租金壹万伍千元整,正式开始履行合同。从承租之日起至20XX年3月的两年来,一直是芦砚明来找我们收取房租,并一直租赁至今。20XX年5月11日,我父亲突然接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过阅卷得知网吧承租的回民小区二区7号楼于20XX年3月1日已经过户到王鲁英名下,王鲁英以我与切割机械厂签定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立刻腾房。通过查阅该房在房管局的档案得知7号楼于20XX年5月30日第一次过户给了新骏琳经贸有限公司,到工商局查档,发现该公司就王鲁英,王鲁梅两个股东,公司20XX年4月20日成立至20XX年12月30日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就是进了几套房产,吊销后未清算,20XX年1月18日召开股东会议,把房产过户给王鲁英。以上过户手续均由王鲁英的丈夫大观园派出所教导员徐长斌亲自办理。
通过查阅该房的房管档案,发现好多有违常理的地方:
1. 济南切割机械厂提交的济南切割机械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所附职工签字一页上所有签字都为一人所写,系虚假材料。并且职工同意的是工令补助765元,落款日期03年5月16日,不知同卖房有何关系。
2. 切割机械厂与济南新骏琳经贸有限公司于04年5月8日签订的所谓“房产买卖协议”系伪造。(该协议上所约定的价格为120万,与收据上110万及契税申报表上1868900万的价格相互矛盾)。在法庭上芦厂长同徐长滨说的付款方式同他们所谓的“房屋买卖协议”付款方式完全对不起来。两个互不相识的人要达成某种事签个协议是很正常的,但签了后一点也不按协议执行,这协议就是废纸一张。名为合作实为双方恶意串通共同侵占集体财产。
3. 收款收据(20XX年7月8日)也是虚假的。开庭时我们当庭问他们,110万不可能是一次性付现金吧,他们回答都对不起来。
4. 新骏琳公司从成立到注销未开展任何业务,就是为落房产,也没任何清算报告,就过户给王鲁英。通过查档,得知他们不止这一处房产,一个派出所教导员,妻子下岗多年,这样大的家产,靠工资收入能行吗?
5. 房产大厦档案里起码的评估报告都没有,也没有任何人亲临现场调查核实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切割机械厂转让给新骏琳的登记申请表上申请日期:20XX年9月6日同背面现场调查情况一栏落款日期20XX年9月8日明显是一人笔迹。就是说申请人同调查人是同一人,这可能吗?审查人一栏空白,没人签字。此页上一栏调档审核情况日期:20XX年5月13日,紧接下一栏现场调查情况就成了20XX年9月8日,谁看都说不可思议。
6. 房产转移登记表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此规定第二章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力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产大厦不可能20XX年9月6日申请,20XX年5月30日发证,8个月才办完证,可能吗?明显是假的。
7. 最不可思议的是济南市房管局为新骏琳经贸有限公司颁发的房产证中字第110062号房产证的时间为20XX年5月30日,而济南切割机械厂与新骏琳公司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交纳契税的时间为20XX年6月6日,也就是说该房屋过户在前,交契税在后!并且契税是在房产证颁发好多天后才交纳的,这与现实中房产管理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契税前置规定完全相反。我们咨询了好多部门和同期买过房的个人,都说不可能。
我们20XX年元月二日就租赁此房,就算切割机械厂第一次过户给新骏琳公司是真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后发生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新骏琳公司房产证颁发时间是20XX年5月30日,明显是我们租赁在前,他们买卖在后。他们买卖行为明显是在租期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时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承租人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机会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无效。
20XX年7月4日,我们到市中区法院立案,要求确认我们的优先购买权。结果20XX年1月25日法院一审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以徐长斌伪造的评估报告和其他所谓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为由错误的认定切割机械厂与新骏琳过户行为是在20XX年9月,简直是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房产档案里评估报告根本就没有,交换完证据,徐长斌通过别人找我们谈过一次,让我们提条件,我们说他没有评估报告,结果,开庭时,早已过证据交换期啦,他们律师拿出一份评估报告交给法官,法官放到案卷里,当时,我们就指出房产档案里没有,他们也承认的)。看到判决书,我父亲当场气得心梗,至今卧病在床。70多岁的人啦,有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一直坚信党的领导,成天教育我们听党的话,做正直的人,没想到会这样黑。
有点需提到,20XX年5月11日徐长斌是以所谓的20XX年6月6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起诉的我们,他的主审法官是刘大伟。刘大伟的爱人刘冬君与徐长斌为上下级关系,均在大观园派出所工作,市中区法院同大观园派出所没迁新址时一直是邻居。我们07年6月19日提出过回避申请书,要求市中区法院全体法官回避,没获批准。在徐找我们谈时谈到,他在杆石桥派出所当所长时,同房产大厦的张景池,张秀春是好朋友,买房的事都是他们帮着办的。特权阶层,神通广大。
拿着判决书和有关材料,我们找了好多律师和专家咨询,都说我们确实有理,明显有优先购买权,是判得太歪啦,输就输在我们是老百姓,他们是特权阶层,找不上能替我们说话的人。现在虽然我们上诉啦,可找不上人就是冤死,也不会赢得。守法经营,一辈子安安分分,好好的让人告上法庭,从打官司到现在快一年啦,家里有数的钱都拿来请律师啦,还借了好多钱,没心经营,好好的店也快垮啦,老父亲一直重病在床,不知青天在哪。
我们还是相信党,相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相信法还是大于权的,相信领导能替我们伸冤的。
我们请求:
1。依法查处徐长斌乱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2。为我作主,保护我正常营业和我的人身安全。
3。履行我合同的合法权益,还我的优先购买权。
静候佳音,我代表全家先谢谢你们。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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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