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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规章制度

时间: 05-10 栏目:规章制度

1环保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1)废水处理装置、中水回用装置。

(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

(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

(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

(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技术部。

2、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4、污水站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技术部,并留存一份。

5、车间和电仪车间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以确保环保设施的长周期稳定运行。

三、管理内容

(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正式投运前,应按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运行管理

1、环保设施所属部门要执行技术部下发的生产设备管理和运行相关指标,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2、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工艺条件,严肃工艺纪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有原始记录和数据台帐。对误操作造成处理效果差或污染环境的,要纳入考核,污染严重的追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3、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建立设备、装置运行、处理效果、操作记录等管理和统计台帐。并前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月按时报安全环保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除公司年度计划检修外,环保设施停运,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申报,并说明停运原因、恢复时间及停运期间采取的污染预防的措施,由本部门领导、技术部、公司主管环保领导审批后,方可停运。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致造成损失或污染事故的,应纳入公司综合考核。

5、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应制定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紧急应急措施。环保设施需要停运时,环保设施所属部门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并及时向调度、技术部及主管领导电话报告,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完善手续。

6、环保设施需要拆除、闲置,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报告技术部,由技术部向地方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7、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检查发现,纳入公司综合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环保设施检修管理

1、生产部门下发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及环保措施的内容。

2、检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检修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应同时完成检修并同时投入运行。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气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3、公司相关车间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4、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5、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设计和施工,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

(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

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3)、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6、已建成的环保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7、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账、监测报告,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9、相关车间应对环保设施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时,应由公司事先报安全环保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取得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10、环保设施运行企业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1、必须接受安全环保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环保设施的生产单位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4、公司环保科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本制度由公司环保科负责考核。

4环保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工作工作当做企业第一要务。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生产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他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音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音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避免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指定应急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保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环保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档案,登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种类、安装地点、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年限、价格、运行费用等。

2、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运行管理制度、维修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运行记录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行,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3、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目标:设备兀好率大于95%,设备运转率大于9%,

4、设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卡,确定每台(套)设施的管理人、维检人、责任人、由环保科定期检查。

5、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6、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和大修由环保科提出计划,由公司统一安排或与主体设施同时维检或人修。

7、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用,要优先采用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禁止使用淘汰工艺。

8、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未经环保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闲置、拆除或转移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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