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章制度
1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院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区、市、县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
(二)接待工作应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院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院领导和安排有关科室做好对口接待。
二、接待的范围及类级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院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酒店(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市县级政府来院办理公务的;
3.外地兄弟单位来院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因突击性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
6.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接待的管理与审批
(一)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科室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二)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科室应事先征得院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企业有关人员的,由相关科室向院领导报告,院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四)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院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五)突击性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出具就餐审批表,方可吃加班饭。
(六)接待客人的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用餐,需安排在其他饭店用餐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七)办公室应做好各项接待的登记工作,包括时间、接待领导(科室)、安排人、经办人、陪同人和被接待单位,以备核查。
四、接待费开支和接待标准
(一)接待应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客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来访人数,应本着需要的原则,无关人员不安排陪餐。
(二)接待标准,按不同规格区别对待,做到既大方得体,又节省开支。厅级人员每桌不超过1000元(人均不超过100);处级人员每桌不超过800元(人均不超过80);科级人员每桌不超过600元(人均不超过60);无行政级别的专家按其职称相应接待;其他来人接待(含单位加班饭)原则上实行工作餐制,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需要安排宴请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接待时不提供香烟,可提供普通酒水。 异地接待、超标准接待应报分管院领导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
(三)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私人会所、健康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有关科室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后,到办公室领取《公务用餐审批单》,并报院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接待费的报销
所有公务招待费用的报销,必须审批单、正式发票齐全,一单一票不全者,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卫生院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和县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教育和提高全体干部厉行节约,严禁公款吃喝,制止奢侈浪费,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现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全院工作人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1、住宿标准。厅市级安排在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住标准间。住房内不摆放烟、水果,住宿费由客人按标准结算。
2、陪餐制度。接待中需要院领导陪餐的,每批(次)客人原则上由领导陪餐一次。所属部门科室承担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院领导陪餐,如确需领导陪餐的,应事先报告办公室做好安排。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二人,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便餐安排。
3、餐费标准
①领导陪餐:接待市、县来宾需要安排陪餐的,其标准每人每餐为:省部级100元,厅市级80元,县处级60元,工作便餐3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领导陪餐一般只安排本地产的啤酒及部分饮料、矿泉水,工作便餐只安排啤酒、矿泉水。
②日常用餐:接待市外来宾的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省部级80元,厅市级70元,县处级及以下60元。
二、接待工作程序和审批管理制度
需要接待的来宾,由业务科室经办人事前根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拟定接待方案,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由办公室安排。承担接待任务的经办人和宾馆(招待所)应当根据卫生院开具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安排接待,严格掌握标准,不得突破,实行一批一单一结算的办法。财务人员要按照接待的标准和规定,对接待费用进行核算,凡超出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准用公款报销。
三、严格实行定点接待
公务接待必须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市县级及以上的来宾接待和召开大型会议,要执行县两办的规定,安排在宾馆及院会议室。其他接待任务的一律定点在就近的宾馆(餐厅)。
四、严格控制接待支出,严禁用公款请吃
要坚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自觉地把接待费用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准利用各种开会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吃请。
五、健全机制,加强监督
院内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纪检监察负责接待标准监督工作,院纪检、财务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把公务接待工作形成一项经常性制度,抓出成效。
3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被邀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商谈医院业务发展的来宾、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二、医院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三、医院公务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长审批。
四、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院办负责接待,其他如学术活动、专项检查等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
五、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科室要填写包括接待对象、公务活动、费用等内容的接待登记表。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六、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等,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规范就餐程序。医院食堂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填写客餐通知单→分管领导审批→总务科安排就餐;院外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八、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
九、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控制随行车辆数,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
十、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十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
十二、各科室遵照本规定做好接待工作,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4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章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全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本市各单位之间各类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得饮酒。在涉及外事接待、离退休老干部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公务接待活动中,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严禁提供高档酒。在接待过程中严禁酗酒闹酒、严禁身体不适者饮酒、严禁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院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组织群众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公务活动现场要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重要接待任务参与现场保障的接待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医院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人数较多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按排在医院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同城接待不得提供住宿。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市领导到医院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