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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时间: 07-13 栏目:申请书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605字)

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1074字)

尊敬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年**月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一某,男,19**年**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原审被告:孔二某,男,19**年**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孔一某诉孔二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10日作出的(20XX)宿城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系错误的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宿城区人民法院(20XX)宿城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产生的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二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张某承担还款义务。

原判决认定“孔二某借款用于搞工程,获利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孔二某向孔一某借款这一事实。孔二某于20XX年年前就不再回家,并且在外面和她人共同生活,并于20XX年10月15日、20XX年5月7日各生育一子。该事实有刘*麒(20XX年10月15日生)、刘*麟(20XX年5月7日生)出生证明为证。而孔一某与孔二某的债务关系发生于20XX年12月30日。

其次、再审申请人并未从孔二某的借款中获利,其借款或者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知晓借款发生于孔二某与张某分居后,张某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张某的孩子也一直是张某本人抚养教育,家庭生活来源于张某的个体经营。

依据法律一方未经双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故原判决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履行传唤再审申请人开庭的通知义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原判决称“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张某并未收到法院的诉状副本与传票传唤开庭。《民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客观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1512字)

尊敬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金龙

XX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再审申请书(1388字)

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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