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屯4-4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调取XXXX的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诉XXX离婚纠纷案,由于被告XXX的刑事判决书对离婚纠纷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有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广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获取,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及贵院《举证通知书》第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女,汉族,地址深圳市XX区福虹路XX广场XX座XX层,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XX。
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深圳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与理由:
A(A与B恶意串通,将挂名B名下的房产产权私下转让)诉申请人房产产权纠纷一案已诉于罗湖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XX年,XXX为C先生在深圳银湖金碧苑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其在深圳的居所。鉴于C先生是台湾人的身份,公司副总经理B主动提出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以她的名义按揭购买。C先生即以王渝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深圳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室的房产,缴纳了首期款,并每月按期交纳了银行按揭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此项事实,被申请人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中当年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其款项来源于XX有限公司及C先生。申请人认为需要向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所有有关深圳市罗湖区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的缴款明细。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申请人: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
委托代理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