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省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已于20XX年10月份开始实施。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开展,目前,已在全市一级以上(卫生院)医院及市区个体诊所,厂矿卫生所开展集中处置工作。今年将于6月底前对村级卫生室(所)开展医疗废物集中收处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摸清全市村级卫生室(所)数量。
二、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安排实施,乡镇卫生院负责集中储存。
三、按市发改委收费文件规定,实行包月50元/月。全年600元,一次缴纳由卫生院按各乡、镇管辖行政村,并取得资质合法村卫生室(所)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资金使用比例。市医废中心按照收费标准,将分配给卫生院,用于医废管理人员补助,暂存点的维护和管理(分配50%)。
五、卫生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的集中,储存、管理工作,不得泄露,买卖。
六、市医疗中心负责该暂存点,定期集中收运,处置工作。
要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村卫生所在消毒、毁型处理后统一送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暂存点,再有乡镇卫生院连同本院自身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统一由市医废中心处置,要求村卫生所的从业人员是农村医疗废物管理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暂存、交接登记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及《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18日前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入运行。
(二)20XX年11月底实现全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100%.
(三)20XX年12月底实现市区及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四)20XX年2月底实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98%以上。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负总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三)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市政局、交通局、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全市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20XX年11月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的各医疗卫生机构20XX年12月底前,停止使用其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20XX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二)全市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20XX年11月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20XX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20XX年2月底前,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处置合同。(中央驻郑单位、省属和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必须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卫生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限定的集中收集处置日前,建设或设置医疗废物临时存放仓库、存放池或存放桶,实行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环保部门牵头,卫生、市政部门配合)
(五)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做到防渗透、防扬撒、防破损、防雨淋等安全措施,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环保、卫生部门牵头,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七)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部门牵头,行政执法、工商、卫生部门配合)
(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九)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按规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并按公安部门限定的路线、时间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物价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环保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把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权。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卫生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长期的、正面的宣传报道,使全市人民都能够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同时,对一些擅自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要进行追踪报道,揭露曝光。
(四)严格奖惩措施
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措施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除了扣除其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相应分值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郑文[20XX]252号)的要求,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或评先,取消其单位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处置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XX年将全面实施和启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覆盖的安全收集、转运、处置工作,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华容县卫生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组 长:周文胜
副组长:李建中 许海峰 闵建军 陈凤梅
成 员:徐长春 王文彬 周 勇 黎 军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胡建华同志担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卫生监督中心,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整治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基本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工作,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
混装。
(三)全县城关地区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岳阳方向固废公司直接上门收集。农村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产生单位每周按时送至所辖乡镇(中心)卫生院中转站留存。
五、收集和运送
(一)县直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接收、收集和管理。城区内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个体诊所要设立规范的处置室,配置周转箱(桶),并建立转运台帐。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立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定点的接收、收集和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中心指定规模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城区内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被指定为定点中转站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岳阳方向固废公司须对城关地区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个体诊所所产生的医疗废物3-4次/月集中回收处置,对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县血防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城关镇卫生院、县生殖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每2-4天集中回收处置,对全县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1-2次/月集中回收处置(所需费用按处置的成本支出由岳阳方向固废公司收取)。
(四)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与岳阳方向固废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按规定要求对医疗废物收集、转移、接受、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做好台帐。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3月)。
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进行客观分析、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治理、共同维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4月1日—4月30日)。
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签订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责任状,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和整改报告。
(三)专项检查阶段(20XX年5月1日—7月31日)。
各单位根据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7月20日前完成)。并于7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县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启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阶段(20XX年8月—)。
全面启动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覆盖的安全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县局已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设置单项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卫生监督中心要督促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依法查处。
县卫生监督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重点地区、重点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开展医疗废物识别、防护知识和处置原则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觉性。同时,要广泛宣传医疗废物整顿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对检查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通过媒体发布,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专项行动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参与,震慑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违规行为,形成自觉遵守、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0730—4286128(县卫生监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