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深化改革方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各领域的改革任务。为更好地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为积极响应活动号召,贯彻落实活动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市区委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和动员全区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投入到主题活动中,努力做深化改革的拥护者、参与者、推进者,以实际行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深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内容
本次主题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优势,发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结合自身或周围群众在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查找和反映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为推动法律法规“立、改、废”积极建言献策。
一方面,代表可以直接就生产、生活、工作中发现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代表可以对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不适应改革的某一情况或问题进行整理,形成意见建议。
(二)时间进度与职责分工
1. 4月底,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
2. 5月初至5月上旬,“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做好自查工作:对各自工作领域中遇到的与当前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文或问题进行梳理,填写好表格。
3. 5月初至5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梳理人代会三次会议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建议,整理后提交常委会法工委。
4. 5月初至5月中旬,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组织工委委员、专业代表小组、所联系部门召开意见征集座谈会,征集工作中遇到的与当前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文或问题,整理后提交常委会法工委。
5. 5月20日,各人大街道工委结合主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带着议题进社区”活动,征集选民及代表反映的在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与当前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或问题,并填写好表格,于5月23日前提交常委会代表工委(代表工委整理后提交法工委)。
6. 5月下旬至5月底,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意见建议分析评估会,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形成建议对策。5月底,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是密切代表联系群众、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主动投身深化改革的具体行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委、各人大街道工委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活动。要把握三个环节,做好代表发动、意见征集和对策梳理工作。要广泛动员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主动投身主题活动,立足本职,积极参与,做好表率;要广泛征集选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员,向群众释疑解惑、说明疏导;要认真梳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不求数量,重在求质,切实为省人大开展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要抓好落实、开展自查,对依法行政中遇到的不适应当前改革形势要求的法律法规问题认真梳理、及时反馈。
(二)精心组织。常委会各工委和各人大街道工委要做好本次主题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常委会各工委要充分发挥专业代表的特长优势,组织工委委员、专业代表小组以及所联系的部门开展座谈会,征集工作中遇到的与时势不符、“超期服役”的法规条文及相关意见建议,做好记录整理;各人大街道工委要组织好5月20日的人大代表“带着议题进社区”活动,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及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做好汇总、分类和整理工作,5月底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要对本次主题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在上城人大信息、上城人大网、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宣传报道活动的进展情况,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效果,为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确保实效。本次主题活动既是对法律法规的“体检”,也是对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机制的深化。常委会各工委和各人大街道工委要以此次主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代表的为民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代表接待站(点)这一代表联系群众的平台,进一步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与途径,实现主题活动的扎实开展与推动代表接待站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双赢”,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法治建设、推进深化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实现富裕美丽和谐三原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人大实际,现就深化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十六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依法履职,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关注民生,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监督重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支持,努力为实现富裕三原、和谐三原、美丽三原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把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及时把县委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认真实施。
二是坚持依法履职。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管理地方国家和社会事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创新、注重实效,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是坚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广泛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意识,鼓励支持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履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永葆人大工作的生机活力。
四是坚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十六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以推进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民主法制建设为主要任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及时把县委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特别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人大工作的职责和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对哪些问题应作为重大事项由人大依法作出决定积极进行调研,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点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新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用好常规监督方式,敢于、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坚持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六五”普法和依法治县进程。认真审查预算调整和支出变化情况,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提高财政预算的均衡性和约束力,支持促进“一府两院”把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充分运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的监督,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促进民计民生的改善,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认真实施并逐步完善《票决“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提高委员会会议审议质量。积极实施《听取并评议双管单位贯彻法律法规、支持县域经济建设实施办法》,继续做好双管单位评议工作,积极探索评议结果运用的新形式。成立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把指导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指导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内在动力。健全完善跟踪督办制度,抓好议定事项的落实,促进重点问题的解决和化解,使人大监督真正转化为抓落实、促发展的实际行动。组织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园区管理、民生工程、现代农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民营经济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园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三)依法进行人事任免,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
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审议表决“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实现贯彻党委意图和尊重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规范工作机制,严格提请程序,坚持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坚持“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坚持拟任人员在委员会上作供职表态发言。加大对制度设计权力的有效动用,创新制定《“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监督暂行办法》,加强对常委会新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进一步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人大意识。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优化调整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落实工作人员,充实骨干力量,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和网络平台。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创新研究制定《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试行办法》,拓宽代表联系群众和选民的渠道,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特别是闭会期间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不断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鼓励支持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效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重视和加强代表履职培训,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检查和评议,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监督、联系群众、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强化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提升代表向选民述职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代表述职比例,确保至本届末每名代表都能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和评议。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比例,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十六届十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扎实深入地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二是强化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学习,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三是切实加强同省市人大和兄弟县区的联系与交流,加大对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促进镇人大规范履职。四是重视人大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办好人大网站,加快实施《三原人大志》的编篆工作。五是注重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纪律要求,带头改进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努力创建高效、务实、清廉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的全面深化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同时,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五个专项改革小组,具体组织推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改革任务,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人大各相关委室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抓紧部署推进本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组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认真抓,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建立健全改革推进机制,确保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抓好任务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改革任务,积极加强与县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小组的沟通对接,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结合点、着力点和突破点,拿出具体改革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每项改革任务都有目标、有路径、有举措、有可检验的成果。县人大常委会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人大密切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在全县上下营造鼓励改革、放手创新的浓厚氛围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凝聚加快改革步伐的正能量。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人大常委会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定期检查掌握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把关指导,并及时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改革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20XX年8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