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通知书
余姚市建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源锋模塑有限公司、贾坦:
本院在执行(20XX)甬余执民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源锋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贾坦于20XX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定于20XX年5月22日下午2点在本院1号审判庭进行听证。本次听证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罗书君、汪惠萍、瞿鑫,希准时到庭。
二OXX年五月十九日
本院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xxxx第x号审判法庭就xxx申请执行xxx买卖纠纷一案中,xxxx不服xx省xxx人民法院(20xx)x执异字第x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参加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参照民事二审诉讼庭审程序进行。
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履行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递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或未经主持法官许可中途退席的,按自动撤回申请、放弃诉讼权利处理,并承担相应后果。
六、本次听证的事项:
xx省xxx人民法院(20xx)x执异字第xx号裁定书是否合法。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xxx
电 话:xxxxxxxxx
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洪星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顾其华、徐金建、徐军、陈连金、徐金泉对本院查封登记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L1982、浙FL2335、浙FL1962、浙FL2355、浙FL1988、浙FL1965浙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涉案车辆因办理银行按揭并由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挂靠于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顾其华(FL1982)、徐金建(浙FL2335)、徐军(浙FL1962、浙FL2355)、陈连金(浙FL1965)、徐金泉(浙FL1988)。故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现通知你于20xx年3月29日9时15分到本院第三庭审室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执行听证组成人员:
审判长:朱锡锋;审判员:杨闽军;审判员:陈超。
书记员:王艳娟
联系电话:0573-84225987
嘉善县人民法院
二〇XX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