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询问通知书
时间: 07-31
栏目:通知书
篇一:税务局询问通知书(158字)
闽侯明顺鑫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小明、股东李春和业务负责人黄选彪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闽侯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电话:22079118、2207915822079630
税务机关地址:闽侯县甘蔗新区江滨路
20XX年6月5日
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请你于20xx年x月xx日上午x时来我局就有关税务问题接受询问。
特此通知
我局地址:xxxxxxx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20XX年X月XX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XXX于20XX年X月XX日X时到XXXX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XXX
联系电话:XXXXXXX
税务机关地址:XXXXXXXXX
税务机关(签章)
20XX年X月XX日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四)项规定,请你于20XX年X月XX日XX时到朝阳区光熙门北里20号楼308室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税务机关地址:朝阳区光熙门北里20号楼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