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
XXXX(单位/个人):
你(单位)XXX(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XX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XXXX的规定。根据XXX(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XXXX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XX年X月XX日
XXXXX:
你单位(户)未经批准,擅自在XXX乡(镇)XXX村XXX地段建采石厂、非法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户)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听候处理。
(印章)
20XX年X月XX日
XXXX:
经查,你(单位)于20XX年X月XX日,在XXX进行了XXXXXX的XXXX行为,违反了XXXXX第XXX条第XX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XX年X月XX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或继续上述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机关地址:XXX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印章)
20XX年X月XX日
XXXXX:
经查,你(单位)XXXX违反了《XXXX》XXXX之规定,根据《XXXX》XXX第XXX条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XXXX违法行为,限期XX日内将违法(器材)XXXX撤离现场,并听侯处理。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县人民政府或XXX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地址:XXXXXX
县水利局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