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纪案例
施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江西万年人,1996年至2006年7月任陈营镇珠山村委会施家村小组长。
2005年4月万年县因城市建设征用郊区施家村的土地。原珠山土管所所长袁某告诉某:施家在火葬场还有19。44亩的土地没有领土地补偿款,(由于历史原因,村里其他人不知道这块地归施家集体所有)。2005年底二人私自补签了19。44亩的征地合同,县财政局补发了347521。10元征地补偿费。上述补偿款领出后,袁拿走一万元,施留下17521元自己用,剩下320000元钱存入银行(一年定期),存单由施保管,并商量等施家村征地结束后,如没人发现再将钱分掉。一年期满后,两人将利息私分,本金继续存入银行。到2007年,施家村换了两任村小组长,施一直未告知他人,并在存款到期后使用了部分该笔资金用于个人开销、拆借。同年4月施家村民开始就征地有关问题上访,施、袁二人商量,如果查出来的话,就由施一人承担下来,袁则出钱。8月底县纪查实袁、施二人合伙贪污土地征用款34。75万元,并将该案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挪用土地补偿款647952元
洪某,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万年县陈营镇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11月任珠山村党支部书记。
2006年10月洪某到镇零户统管办领取东阳化工征用土地15。08亩的补偿款347971元,2007年3月领取万年西路征用土地12。115亩、建设路征用土地4。706亩补偿款299981元,总计647952元。洪未将此款及时上交村小组出纳入帐保管,没有征得村小组其他干部同意,擅自使用这些补偿款:动用17万余元用于偿还治病债务及家庭开支(他1998年因患食道癌花了20余万元);2006年10月借给陈营镇政府司机黄某10万元购买住房(至调查组介入调查时,洪收回了借款);2006年12月,动用18万余元投资承包陈营镇石鼓村“村村通”公路;2007年3月动用10万元,与他人合伙承包陈营镇永乐村至南岗村“村村通”公路;剩余9万余元一直由洪个人保管。今年6月,洪交给村小组出纳现金21万元。10月县纪委介入调查后,洪先后三次将43。3万元现金交给村小组出纳李某,至此洪某将上述647952元土地补偿款全部上交村财务。
2007年11月,万年县纪委责成陈营镇党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该镇于2007年11月13日免去了洪某的珠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案例三:私分水库补尝款108664元、征地款47991元
朱某,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上坊乡朱家村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3月至2003年9月任原朱家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10月至今任黄营村党支部副书记。
1、私分水库补尝款108664元。2004年3月,朱步升、朱朝金两人从上坊乡政府领取朱家水库征用补偿款108664元。该款领出后,朱步升交待朱家村小组出纳陈某开了一张“收到原朱家村委会交来水库里水塘征用款108664元”的收据放在村小组入帐,另外又以朱家村小组退回村富业队员上交利润款90000元名义放在村小组列支。余款18664元,通过虚增村民朱某征地补偿款方式来冲帐。上述朱家水库征用补偿款108664元以这种方式套出后,其中3万元被朱用于走访有关人员开支,其中2万元在2004年分别给了本村富业队员朱某等四人各5000元;其中9000元分别给村小组干部朱步水、朱朝林、朱步天、陈水娥各2000元,朱进华1000元。余款49664元朱朝金、朱步升两人分,朱步升从中得款24832元占为已有。
2、私分征地款47991元。2005年11月,朱步升、朱朝金两人从上坊乡政府领取原朱家村委会“一河两岸”征地款47991元。该款领出后,其中2000元给了乐家村,余款朱朝金、朱步升以借款名义各打了一张金额1。4万元的借条放在陈水根手中,陈水根还开了一张收到原朱家村委会土地补尝款38000元的收据(借条、收据均未入帐)。至此,原朱家村委会征地补尝款47991元中朱步升、朱朝金各分得14000元,陈水根分得10000元,余款7991元被朱朝金用于平时招待开支。
朱步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朱家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共计156655元,采取冲帐及收入不入帐形式将其私分,个人从中分得38832元占为己有。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例四:收受贿赂、虚开发票获取现金、入干股合伙经营山林,从中直接获利2万余元
彭某,男,汉族,万年大源镇人,高中文化,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至2007年9月任山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400元,虚开发票套取现金7800,从中获取现金3900元。2003年,大源镇山背村小组安装自来水工程,经该村委会委员程某(兼报帐员)介绍,并与彭某协商,同意该自来水安装工程材料全部从个体工商户饶某处购买。饶某为了感谢彭某,先后送了800元、600元现金给彭。并从净赚利润中给了5000元利润款给程某(事先约定)。同年12月工程竣工后,彭某、程某交待饶某为他虚开了一张购买自来水安装材料的发票(金额为7800元)放在村委会列支,该款套出后,彭某与程某各分得3900元。2006年,该村委会徐家当及晒基坂村小组启动了自来水安装工程,工程材料从饶华良处购买,总材料款为2。11万元,2007年6月,饶某只领取15000余元,余款6000元给彭某作为好处费。
2、利用职务之便入干股合伙经营山林,从中直接获利9500元。2003年8月,山背村委会发包麻子岭公路边松树林山场给吴集荣(麻子岭村小组长),承包金为1。1万元,承包期50年。该山场山权属山背村委会,林权属原盘岭垦殖场,山场发包一事垦殖场不知情,并且在发包之前,彭某及程某跟吴集荣讲好,该山场垦殖场也有份,吴集荣要承包只能得50%股份,且在签订合同后,交了5500元承包金给山背村委会,另外50%股份承包权彭某和程某两人协商共同承包,2005年原盘岭垦殖场场长胡某知道该山场发包一事后,找到彭问起此事,并提出入股承包,经彭、程、胡三人协商,确定三人合伙入股该山场承包权50%股份,但他们三人都没有交纳承包金。2007年珠曹公路改造,征用了该麻子岭山场46余亩,从中赔付补偿款56300元,彭某、程某、胡某各获得9500元。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中新网伊宁6月13日电(朱景朝于晶晶)13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党员干部散布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损害民族团结言论案件,其中2起案件涉及传播邪教。
当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纪委副书记邹令春通报称:
伊犁州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巴图尔·杜瓦买提,2014年担任州驻伊宁市吉格代勒克社区“访惠聚”活动工作组组长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其身份、职责不相符的言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6月2日,经州纪委审议并报州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巴图尔·杜瓦买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州党委、政府决定,免去巴图尔·杜瓦买提州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调离政府办厅公机关,降职为副调研员,重新安排工作。
伊犁州粮食局主任科员米吉提·别尔得别克,2014年5月,在驻伊宁县温亚尔乡上伊地力于孜村“访惠聚”活动工作组工作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公开发表严重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及工作部署贯彻实施、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论,丧失了应有的政治立场。2014年5月30日,州粮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米吉提·别尔得别克开除公职处分。
察布查尔县水利局退休干部王荣芳,2009年3月至2014年2月,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参加“三赎基督教”邪教组织,经有关部门多次教育无效。2014年3月17日,察布查尔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荣芳开除党籍处分。
尼勒克县科蒙乡恰哈那木村农民党员马建成、马建虎,2012年起,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频繁出入该村清真寺并参加各种宗教活动,经该乡纪委多次教育无效。2014年6月10日,尼勒克县科蒙乡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马建成、马建虎开除党籍处分。
伊宁市人民医院医生黄光荣,2012年7月至8月间,在伊宁市和乌鲁木齐市两地,违反政治纪律,用手机盲发彩信及短信692条,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害信息,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2013年6月25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黄光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1月14日,伊宁市卫生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黄光荣开除公职处分。
霍城县农机局干部贺学明,2013年6月30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通过手机在六个QQ工作群中散播虚假、有害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7月2日,霍城县公安局给予贺学明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3年7月9日,霍城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贺学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霍城县江苏医院医生地里夏提·吐尔逊,2014年2月4日,违反政治纪律,在微信上转载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虚假恶意文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3月11日,霍城县江苏医院院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地里夏提·吐尔逊行政记过处分。
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喀木斯特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郑连兵,2008年起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笃信宗教,多次参加宗教活动。2013年9月20日,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郑连兵开除党籍处分。
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乡退休教师乌拉孜汗·木哈西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2004年至2013年间组织参与教徒集会并进行传经授经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经多次批评教育,现已悔改。2013年11月11日,特克斯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乌拉孜汗·木哈西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乡退休教师杰克先·吾买尔,违反党的政治纪律,2008年至2013年间组织参与教徒集会并进行传经授经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在调查期间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积极改正。2013年11月11日,特克斯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杰克先·吾买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党员领导干部因涉嫌受贿、酒驾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严肃党纪政纪,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案情
1。市水利局原党委书记陈国洪受贿案
陈国洪,男,1971年1月生,江苏昆山人。2001年2月入党,国家公务员,正科职干部。
经查,2003年至2013年,陈国洪在担任昆山开发区规建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规划管理、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建设资金、财务工作、东城公司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目前,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陈国洪已被依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2。千灯镇原党委副书记许明华受贿案
许明华,男,1970年8月生,江苏昆山人。2002年12月入党,国家公务员,副科职干部。
经查,2005年至2013年,许明华利用担任玉山镇建管所副所长、协管该所全面工作、分管建设工程的职务之便,以及担任沿沪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千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千灯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分管沿沪产业园、千灯镇规划建设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目前,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许明华已被依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3。市委政法委原主任科员陆建祖危险驾驶案
陆建祖,男,1957年4月生,江苏昆山人。1976年3月入党,国家公务员,主任科员。
经查,2014年6月19日20时许,陆建祖酒后驾驶车辆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亭林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停在其后的车辆前部发生碰撞,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陆建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4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陆建祖拘役二个月。陆建祖已被依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4。市体育局原副局长邹才楠危险驾驶案
邹才楠,男,1961年8月生,江苏常州人。1986年7月入党,国家公务员,副科职干部。
经查,2012年7月21日16时许,邹才楠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玉山镇西塘小学附近,与停靠车辆发生碰撞。经检验,邹才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4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邹才楠拘役三个月。邹才楠已被依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5。市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建龙危险驾驶案
包建龙,男,1970年2月生,江苏昆山人。1995年3月入党,国家公务员,主任科员。
经查,2014年8月26日20时许,包建龙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白马泾路—红峰路路口北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包建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4年8月,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包建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包建龙已被依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二、案发根源
以上案例,暴露出当前我市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存在着党纪法纪观念不严、自律他律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尤其是重复发案的党员领导干部醉驾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剖析案发根源,主要有:
1。少数单位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严。少数区镇、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到位,规范各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内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实际工作中,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空间仍然存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对“一把手”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少数领导干部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2。少数单位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不严。少数区镇、部门片面强调对党员干部的使用,而监督、关心、爱护不够,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定期的党纪政纪和法规制度教育,缺乏日常的有效监督和廉政风险预警,缺乏及时的诫勉提醒和及早及小化解措施,以致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同时,逐渐游离于组织的监督之外,最后“出了事”。
3。少数干部对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不严。禁止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我市自2004年起就严格执行的廉洁从政规定之一。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已将“醉驾”入刑。但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逐渐放松了警惕,萌生了各种侥幸心理,致使酒后驾车案件屡有发生。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自以为只是犯了点“小糊涂”,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坚决落实“两个责任”,从严管理干部队伍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扎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加强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要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宗旨、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党性和法纪观念,牢记“党纪严于国法”,筑牢党纪和法纪防线。要树立“对干部的管理严是爱、宽是害”的观念,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的管理,确保各项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有效落实,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及时批评,坚决制止。对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广大党员干部无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防线,防止类似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各区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学习贯彻情况报市纪委。
本报讯(记者刘超)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些基层党员干部骗取挪用低保补助金、套取粮食直补款等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案件。现将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奎文区东关街道工福街社区党委书记张文智骗取低保补助金问题。2007年10月至2013年12月,张文智提供虚假材料,为妻子和两个女儿办理低保手续,东关街道院校街社区原党委书记阎丽萍对提报的虚假材料未进行审查,东关街道原民政助理王展对提报的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张文智妻子和两个女儿骗取低保补助金42550元。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张文智开除党籍处分,追缴骗取的低保补助金;给予阎丽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展党内警告处分。
寿光市化龙镇辛店村文书孙月庆骗取低保补助金问题。2010年9月,孙月庆提供虚假材料,为其父母办理低保手续,村党支部书记王奉强未进行把关,镇民政助理王在庆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孙月庆父母骗取低保补助金共计10474元。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孙月庆开除党籍处分,追缴骗取的低保补助金;给予王奉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在庆党内警告处分。
诸城市枳沟镇枳沟一村套取拆迁补偿费问题。2010年5月份,枳沟镇枳沟一村进行拆迁复垦,该村通过虚报方式套取镇政府拆迁补偿费64.8万元,未入账,用于招待费、个人借款等支出,党支部书记丁培光负有领导责任、村会计王忠义负有直接责任。近期,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丁培光、王忠义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寒亭区开元街道冯马杨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冯良禹挪用低保补助金等问题。2006年至2013年,冯良禹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民低保补助金1300元,虚报冒领小麦直补款1816.05元,与他人合伙虚报骗取母猪补贴款1800元。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冯良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追回挪用的低保补助金,追缴虚报冒领的资金。
昌乐县朱刘街道前楼村党支部书记刘国亮骗取计生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款问题。2007年1月,昌乐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三十年无违法生育村”,刘国亮隐瞒本村存有部分违法生育户的事实,朱刘街道计生办主任王耀亮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前楼村被授予“三十年无违法生育村”荣誉称号,并领取表彰奖励款5万元。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刘国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耀亮党内警告处分,追缴骗取的表彰奖励款。
临朐县城关街道后殷家河中心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成志套取粮食直补款等问题。
2008年至2011年,殷家河中心村委以村民名义冒领小麦直补、综合直补款19216.45元;支取干渠补偿款20000元,坐收坐支用于村集体日常支出,党支部副书记王成志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王成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支部副书记职务,追缴违规冒领的直补款。
昌邑市柳疃镇教育办公室挪用教师工资问题。2001年8月至2008年9月,胡兆斌在担任柳疃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期间,将扣发的请假教师工资55698.24元,用于单位日常开支;2008年9月至2013年8月,王军在担任柳疃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期间,将扣发的请假教师工资113646.41元,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近期,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胡兆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丘市景芝镇宋官疃村党支部书记王德高大操大办儿子婚礼问题。2014年1月3日至6日,王德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礼,宴请32桌,收受礼金5.1万元。近期,给予王德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退回收受的礼金。
对以上通报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等案件,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人民网南昌11月24日电(记者秦海峰)记者24日从江西省纪委监察厅政务微博“@廉洁江西”获悉,南昌市对近年来查处的8起典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发出通报。具体如下:
1、南昌县富山乡乡村两级干部违纪违法“窝案串案”。该案共查实违纪违法人员38名,其中正科级干部1人、副科级干部1人、村股级干部15人,涉案金额260万余元。目前,司法机关已处理20人、正在查处18人。
2、南昌县蒋巷镇三洞村党总支副书记吴庆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2013年12月4日,吴庆华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阳明东路唯客酒店8907房,提供毒品麻古及吸毒工具供其与崔某(女)、帅某某、王某某(女)吸食。当晚20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依法收缴吸毒工具。经依法鉴定,吴庆华等苯丙胺类尿检均呈阳性。2014年3月27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吴庆华拘役5个月。南昌县纪委给予吴庆华开除党籍处分。
3、新建县西山镇水管站党支部副书记梁大社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2003年7月,梁大社伙同梁平根、梁茂福、梁银生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高安市大城镇邓坊村邓坊山(土地属山地,所有权属新建县西山镇草山村)的永久使用权。随后,梁大社等人于2005年10月16日将邓坊山中的93。99亩地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山镇草山村村民涂小华、刘良喜二人,从中牟利。2013年11月4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梁大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追缴个人非法所得三万元。新建县纪委给予梁大社开除党籍处分。
4、安义县乔乐乡社坑村党支部书记刘功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0年12月6日,刘功金、徐根华等人以乔乐乡社坑村委会的名义与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双溪村委会签订协议,将社坑村社岗村小组大麦园山375亩山林地转让给双溪村委会用于葬坟,约定转让价格每亩19000元。徐根华收到上述712。5万元土地流转款,在其中列支社岗村小组土地流转款及修路等支出后,余款158。8万元被徐根华等人私分。2013年12月9日,安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刘功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安义县纪委给予刘功金开除党籍处分。
5、湾里区招贤镇卫东村干部私分扶贫资金案。2013年,招贤镇卫东村通过虚报已实施的上坪自然村环境整治项目、卫东村油茶低改基地建设项目,套取扶贫资金16万元。2014年4月17日,村支部书记王正生、村委会主任程宗海及村干部王水英、王宜生、程光评5人私分10万元,每人分得2万元。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梁波贪污案。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梁波在担任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并负责江西东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昌东工业区管委会与昌东工业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期间,采取涂改报账单据以及虚报开支的方式,共计侵吞东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昌东工业区管委会人民币18。34万元。2013年9月24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梁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万元。青山湖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梁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7、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党委委员、冠山农场场长毕存卫受贿案。2012年2月29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区冠山农场签订了280。7亩国有土地(含芭茅山)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同年5月,鸡山村干部为了得到芭茅山一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请毕存卫吃饭、并送烟给毕存卫。2012年6月,由区规建局、白水湖管理处、冠山管理处、城建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芭茅山权属协调会决定将芭茅山57。2亩土地划归鸡山村所有。2012年端午节前,毕存卫在办公室收受鸡山村主任熊光辉2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烟。2013年12月19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毕存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区管委会和冠山管理处党委分别给予毕存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8、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乐圩村支部委员熊正根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案。2009年至2012年期间,熊正根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早稻和晚稻面积,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23668。31元。2013年11月13日,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熊正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麻丘镇党委给予熊正根开除党籍处分。
据悉,近年来,南昌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014年1至10月份,全市共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218人,其中,给予开除党籍38人,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到刑事处理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