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匹配及资质
1)公司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
2)公司任命管理职业健康人员,应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2、医疗、健康设施与服务
1)依据风险评价在工作场所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对现场急救箱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2)工作现场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在生活区设立垃圾筒,且定期清理垃圾,同时为员工发放香皂盒毛巾等卫生用品。
3)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4)定期对职业卫生设施、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与校验,保证职业卫生服务,卫生设施充分且有效。
3、药物及相关物品的控制
1)配备必要的满足许可制度要求的药物及相关物品。
2)药物的派发与使用按照标准进行控制与检查,不得经非专业人员滥用药物。
3)过期药物应及时进行处理。
4、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1)加强员工体检制度,发现患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要及时调离、治疗。
2)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3)保证必要的营养供给,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制度,有计划的进行预防接种。
5、员工职业卫生的管理
1)新职工岗前、职工退休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存入职工卫生档案。
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工作人员在换岗前应进行体检,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归入职工卫生档案,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对不符合特种工序身体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种。
4)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5)工会应每年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一次检查。
6)生产部应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工人上工前,必须穿戴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安全办应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6、教育与培训
1)公司要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题培训或学习讲座,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新招工人上岗前,或者变换工种的工人换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安全办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肯定要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如下:
建筑业职业病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粉尘
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施工现场主要是含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水泥尘(硅酸盐)、石棉尘、木屑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引起的粉尘;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砼搅拌司机、水泥上料工、材料试验工、石工、风钻工、炮工、出碴工、电(气)焊等工种。
粉尘对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当吸入肺部生产性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引起肺部组织发生纤维化病变,使肺组织逐渐硬化,失去正常的呼吸功能,即尘肺病。纤维化程度与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有关,当含量大于70%可引起矽肺,当小于10%可引起尘肺。通常情况接触矽尘5-10年后才发病,有的长达15-20年以上,也有生产条件极差,缺少防尘措施,1-2年就发病。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一经发生,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继续发展。常见初期症状是气短、胸闷、针刺样胸痛、咳嗽等。
在施工现场防治粉尘污染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2、施工现场应结合设计中的永久性道路布置施工道路。施工道路的基层做法按设计要求执行,面层可分别采取焦渣、细石、沥青或混凝土,以减少道路扬尘。
3、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文物保护地区的施工现场时,应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洒水降尘。
4、在大城市内工程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方可进行现场搅拌,减少搅拌扬尘。凡设两台搅拌机集中搅拌,也必须安装除尘装置方可施工。
5、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锅炉有消烟除尘设备,茶炉用消烟除尘型或烧煤型,大灶用二次燃烧或烧型煤。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1级以下。
6、在规划市区、效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文物保护地区,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凡进行沥青防水作业的,应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7、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8、市区和效区城镇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自行对茶炉、大灶、锅炉的烟尘黑度按林曼烟气浓度图进行观测,并在组织检查时抽查。观测要求方法见该图用法说明。
9、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
10、凡进行现场水磨石工艺作业和使用乙炔发生罐作业产生的污水,必须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的位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施工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11、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12、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2、生产性毒物
可使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子受到污染,被人体接触或吸收,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比如:铅、苯、二甲苯、聚氯乙烯、锰、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亚硝酸盐等。
(1)苯中毒:苯又称香蕉水,是一种无色而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易燃液体,建筑主要用于油漆、环气树脂、冷沥青、粘接、塑料以及机件的浸洗等。
苯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急性苯中毒:施工现场由于防护用品无效,极易发生苯浸入人体,它可积蓄于骨髓、脑、肝及脂肪组织内,造成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神志丧失,血压降低,以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苯中毒:造成神经衰弱症候群,损害造血机能,呈现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者发生白血病(血癌)。
(2)锰中毒:主要是焊工在焊接时发生锰烟尘(焊条中含锰10%-15%),施工现场空气中锰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2mg/m3。工地简易焊接工棚,由于通风不良加之使用含锰量较高的假冒焊条,锰烟尘浓度高达4。43mg/m3,(超出标准221倍),极容易发生急性锰中毒及慢性锰中毒。
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中毒后要损害人体的神经系统,导致神经衰弱症候群——头晕、头痛;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震颤麻痹综合症;精神失常,不自主哭笑;肌张力改变等。3、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及构件加工过程中,存在的多种无规则的音调及杂乱声音。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噪声来源于搅拌机、空压机、电动机、砼振动棒、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要求控制在85分贝以内,但实际建筑施工现场噪声均超标,达到95-100分贝。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长期在强烈噪声环境中劳动,内耳器官会发生品质性病变,造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即慢性噪声性耳聋;同时,它能引起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恶心呕吐、神经性衰弱疾病及导致肠胃病和溃疡病发作。防治噪声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
1、施工现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并制定降噪制度。
2、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晚上22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4、低噪声小区内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噪声值监测,夜间22时后进行抽检,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424-90)
对粉尘、有害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防治,首先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学习,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职业安全学习,以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要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搞好职业性危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参加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在进行入场教育同时,对其进行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教育,使他们了解基本的防护措施并执行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认识所从事的作业可能对人体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消除不必要的心理恐惧和麻痹思想,养成自我保护的良好意识。
2、建立职业危害健康档案,定期检查。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详细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在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随后定期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还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3、制订防范措施,加强职业安全检测。对具有职业危害的施工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消除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以无毒或毒性小的原材料代替有毒或毒性大的原材料;改变操作方法;加大对技术设备的革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购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在班前班后对施工现场职业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4、强化个体防护能力。根据危害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购买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发给有关作业人员;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人员下班必须淋浴后,才能换上自己的衣服。
3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