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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时间: 01-01 栏目:演讲稿

1农村赡养问题法制宣传讲稿

各位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农村老人的赡养”。

我国一向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俗话说百善孝为先,父母们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帮助子女组建自己的家庭,他们所付出的心血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在他们年迈之际,作为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根据近几年的案件种类统计我们发现,农村的老人赡养案件逐渐增多,由赡养引起的如房产分割、侵权、离婚等其他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将大大地伤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不但父母的赡养问题得不到解决,父母晚年夫妻生活得不到保障,还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当前我们的养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养老,一种是社会养老,而在农村家庭养老更是一种最常见的养老方式。通过对以往农村赡养案件的案情分析,我们发现导致农村赡养问题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贫困引起的赡养问题。农民务农经济收入低,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加之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又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还不健全,引起了部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老人赡养难,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抚养子女和子女成家,父母倾其全力,有的甚至将房子、生产资料、继续以及家里所有的生活欧诺个品全部都分给了子女,自己轮换在子女家里住,有的家庭老人年事已高,病也多起来了,成了子女的“负担”,使本来就贫困的子女们不堪重负,迫于无奈有的子女只好停止对老人的微薄供养。

二是,家庭分家析产纠纷引起的赡养问题。在赡养纠纷中大多是因分家析产所产生的,有的老人在儿女分家是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矛盾,人为使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积怨,多子女家庭中一个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就相互观望,相互推诿,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譬如有个村的村民吴某有5个子女,为家庭矛盾及分家析产导致生活无着落去年过年是还到政府要饭吃,法庭多次调解都收效甚微。老大说老人给老二分的田多些,应该老二养老,老二说老人给老幺分的财产多些,应该老幺养老;老幺说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基本生活无保障,无法承担养老任务。子女一个个这样你推我让,最终受伤害的就只有老人。

三是,赡养义务的承担存在误区。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似乎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产生纠纷成为必然。

还有一些其他事由引起的赡养纠纷,比如父(母)再婚不赡养。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婆媳之间的口角问题、妯娌之间的矛盾问题、老人的唠叨啰嗦,家庭内部的是非问题等问题都引发了赡养纠纷。

以上这些事由反应出了我们部分农村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所表现出的:道德观念滞后、法律知识缺失、法制意识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老人是作为儿女应尽的义务,父母们操劳了一辈子,如果在晚年时期不但享受不到儿女应由的照顾,而且连生活都成问题,那么作为子女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赡养问题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内睦者,家道昌。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愿意赡养,家庭内部都不能做到和睦相处,还何谈报效祖国。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对老人的赡养不单单是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尽到一个做子女的义务,更是给自己的子女树立一个榜样。俗话说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尤其是在道德教育上。试想一下如果你不赡养父母,在你年迈体弱之时,你的子女又会怎样对待你。

在座的各位,这次演讲的目的不只是单纯的让你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 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2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

“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宅基地使用主要以宅基证为主,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债务纠纷;

(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纷;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伟,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一方擅自堵截或者占用自然流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4、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受益人要合理赔偿。

5、相邻房屋空调滴水,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的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7、相邻一方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树木的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相邻一方在装潢房屋时,不得影响另一方正常休息,更不得破坏管线,影响另一方的电线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果,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过错。

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哪些属于特殊损害赔偿呢?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六)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依据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

谢谢大家!

20XX年9月13日

3法制宣传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突出,是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今天要讲的就是农村青少年学法用法,从我做起的问题。

法律对于我们学生来说,特别是我们农村小学生,还只有模糊的印象,有时候违犯小错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对小错的意识太小看了,所以走上违法的道路。我们青少年更要对小错有深刻的认识。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多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而道德又是一双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美好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农村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这些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教室里,我们给同学一点帮助;在道路两旁、在校园里,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家务。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变的更美好。

我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国家的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是明天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德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假如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假如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使得人民群众逐渐接受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并自觉自愿地运用法律。

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轻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我想假如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明天,社会的未来,希望你们能时刻记住并做到“学法用法,从我做起”,预防犯罪,奋发向上,茁壮成长,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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