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 05-17
栏目:方案
篇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及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5月10--5月20日)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依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20日前报市农牧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21日一20XX牟1月31日)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
市农牧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武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迎接省上检查验收相关工作。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XX年
2月10前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汇总整理形成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XX年2月底前报省农牧厅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监管措施。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县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各监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要制定和落实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与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制品。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篇二: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全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认真查找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这次“瘦肉精”专项整治,保证整治工作见成效,特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郝弶颖(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高永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 组 长:李继忠(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张福海(街道政协工委主任)
韩继武(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贺英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郭丽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彦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石凤翔(街道工会主席)
彭 帅(武装部副部长)
吴智琴(老干协理)
张海彬(老干协理)
武静恒(副主任科员)
成 员:畜牧站全体人员、下乡干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畜牧站,主任由杜小兵同志担任。
三、整治重点
1、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窝点,查处违法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个人。
2、查处在饲料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清理标签不规范和不明晰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督促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
3、查处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用药登记制度,规范养殖场(户)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法规。
4、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个人)的管理。充分了解街道范围内畜收购贩运人员的基本情况,会同街道工商部所加强对收购贩运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个人)建立牲畜交易记录制度。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阶段(20XX年3月)
在全街道范围内部署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 10月)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告知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三)规范巩固阶段(20XX年11月-12月)
进一步集中整治辖区内动物养殖场,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使用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四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进一步集中整治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门市在销售兽药和饲料过程中违法添加、销售“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销售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四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进一步推进畜产品及畜产品添加剂销售、使用许可制度,建立畜产品经营门市、动物养殖场饲料,兽药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销售登记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制度健全,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并按照“乡镇包村、村包场户”的分工负责制要求,把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做好引导,广泛宣传
要结合下乡服务,利用报纸、宣传画册、牧业导讯、广播、板报等加大“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规模养殖户增强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三)突出检查,强化整治
这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对造成事故隐患,引发动物疫情和畜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畜牧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篇三: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特别栏目》曝光河南双汇下属一公司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事件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农委《关于加强“瘦肉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XX〕34号)的要求,特提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落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强化法规宣传,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饲料生产、养殖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全年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阳性检出,“瘦肉精”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结案率100%,严防“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自律意识差、生产不规范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诱导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生猪经纪人。
(三)生猪检疫出证不规范、以致无法溯源的行为。
(四)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相关科室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建立和规范投入品使用记录;加强对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完善生猪进出屠宰场登记记录,并建立健全生猪经纪人档案。
(二)加强监测检验。区农发局将根据抽检计划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场的监测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规范抽检、检验行为,确保抽检样品的真实性。
(三)加强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监督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开展外调生猪检疫前的“瘦肉精”试纸条快速检测,杜绝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规范检疫票证出具行为。
(四)加强源头控制。重点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生猪经纪人等从业人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对使用“瘦肉精”危害性的教育。
(五)加强案件查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严打重查重罚。设立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区农发局设立的举报电话是:028-83049945。要继续坚持“五不放过”原则,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大案要案实行联合稽查、联合办案,形成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处罚力度。要建立瘦肉精问题黑名单制度,将瘦肉精阳性检出的养殖场户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属无公害产地、产品的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办;防检疫工作人员因监督不力在市、区重点监测中连续发现两次阳性结果的,取消防检人员资格。
(七)加强经费保障。瘦肉精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大经费投入。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资金支持,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强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保证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等宣传资料到生猪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经营户、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打击瘦肉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责任追究。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将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瘦肉精问题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对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职责
(一)生猪养殖环节。由原畜牧局生产科教科牵头,畜禽良种管理站、奶管站、专家组配合,负责养殖场监管。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畜禽养殖过程监管,开展养殖场户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养殖场户使用违禁物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排查工作,配合市农委农产品检测中心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瘦肉精”检测工作。组织基层畜牧站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养殖投入品的来源等,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进行处理。责任人:马俪娜及个基层畜牧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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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由原区畜牧局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及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原料进行重点检查,摸清来源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投入品检测,防止含“瘦肉精”饲料流入生产和养殖环节,负责对生产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人:杨振建及各基层畜牧站站长。
3、畜产品环节。由原区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生猪产地检疫对成批调进生猪除进行产地检疫外。需进行“瘦肉精”监测,负责生猪屠宰检疫,严把生猪进入屠场的关口,严防“瘦肉精”猪流入市场,检疫人员要做好生猪进场检疫工作和登记工作,配合市农委农产品检测中心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责任人:刘洪良及四个屠宰场所在地的基层畜牧站站长。
4、新都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农发局法规科牵头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安排与组织实施,配合与协调市农委、各基层畜牧站及局属相关科室站的工作开展,负责收集相关科室站开展工作的信息并报市农委农质处。
篇四: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省商务厅决定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区商务局将在我区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畜禽肉品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中深入开展以打击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0日至30日)
依据省商务厅《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责任。要采取召开会议、进厂宣传等方式,使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充分认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食用肉品常识,提高病害肉的鉴别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1月10日)
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重点开展以下整治活动:
1、“瘦肉精”排查工作。着重查找屠宰企业是否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是否配备有检测“瘦肉精”的基本设备(如试纸等);检测“瘦肉精”的人员是否经过省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如发现问题肉品是否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等。
2、屠宰秩序整顿工作。重点查找屠宰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畜禽进厂检查验收、肉品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管理等制度措施;是否存在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现象,如存在上述现象制定哪些整改措施。
3、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一时查找和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仍然完不成的,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区商务局将会同区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大保障力度,强化监督抽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对未配备“瘦肉精”检测设备的屠宰企业要督促尽快完善。根据责任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省厅将委托权威检测机构每季度对各市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抽检,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区商务、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注重“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屠宰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篇五: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XX〕203号)精神,为深入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XX”,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和经营、生猪养殖和屠宰、猪肉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力争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养殖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时间
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底。
四、整治内容
以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行为。
五、整治重点
(一)查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窝点和网络。
(二)查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或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喂养生猪的行为,在规模养殖场(户)中推行生猪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三)落实生猪宰前尿液检测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进出场台账、档案。
(四)在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餐厅、食堂等餐饮环节落实猪肉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同时,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在生猪养殖环节,要严厉打击饲养户和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对宰前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出县境的生猪,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加强对县外货源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整治。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宰前尿样抽检中的自身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和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宣传等部门开展生猪屠宰市场联合检查。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对排查发现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同时,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重点检查经营者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防止问题猪肉的流通。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自觉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宣传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普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饲料生产加工、生猪养殖场、生猪屠宰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检查生猪养殖、屠宰、流通、消费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养殖档案、屠宰台账、肉品进货台账和承诺制度、瘦肉精宰前检测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饲料生产加工记录、瘦肉精宰前检测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及时纠正,对触犯法律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搞好宣传动员。宣传部门要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既要突出宣传先进事迹,也要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的强大声势。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举报奖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屠宰、销售不合格猪肉和使用不合格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宣传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和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对本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整治情况表于20XX年3月5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及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5月10--5月20日)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依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20日前报市农牧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21日一20XX牟1月31日)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
市农牧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武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迎接省上检查验收相关工作。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XX年
2月10前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汇总整理形成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XX年2月底前报省农牧厅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监管措施。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县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各监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要制定和落实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与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制品。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篇二: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全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认真查找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这次“瘦肉精”专项整治,保证整治工作见成效,特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郝弶颖(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高永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 组 长:李继忠(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张福海(街道政协工委主任)
韩继武(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贺英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郭丽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彦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石凤翔(街道工会主席)
彭 帅(武装部副部长)
吴智琴(老干协理)
张海彬(老干协理)
武静恒(副主任科员)
成 员:畜牧站全体人员、下乡干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畜牧站,主任由杜小兵同志担任。
三、整治重点
1、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窝点,查处违法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个人。
2、查处在饲料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清理标签不规范和不明晰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督促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
3、查处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用药登记制度,规范养殖场(户)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法规。
4、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个人)的管理。充分了解街道范围内畜收购贩运人员的基本情况,会同街道工商部所加强对收购贩运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个人)建立牲畜交易记录制度。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阶段(20XX年3月)
在全街道范围内部署兽药、饲料、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 10月)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告知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三)规范巩固阶段(20XX年11月-12月)
进一步集中整治辖区内动物养殖场,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使用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四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进一步集中整治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门市在销售兽药和饲料过程中违法添加、销售“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销售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四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进一步推进畜产品及畜产品添加剂销售、使用许可制度,建立畜产品经营门市、动物养殖场饲料,兽药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销售登记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制度健全,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并按照“乡镇包村、村包场户”的分工负责制要求,把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做好引导,广泛宣传
要结合下乡服务,利用报纸、宣传画册、牧业导讯、广播、板报等加大“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规模养殖户增强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三)突出检查,强化整治
这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对造成事故隐患,引发动物疫情和畜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畜牧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篇三: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特别栏目》曝光河南双汇下属一公司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事件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农委《关于加强“瘦肉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XX〕34号)的要求,特提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落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强化法规宣传,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饲料生产、养殖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全年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阳性检出,“瘦肉精”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结案率100%,严防“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自律意识差、生产不规范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诱导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生猪经纪人。
(三)生猪检疫出证不规范、以致无法溯源的行为。
(四)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相关科室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建立和规范投入品使用记录;加强对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完善生猪进出屠宰场登记记录,并建立健全生猪经纪人档案。
(二)加强监测检验。区农发局将根据抽检计划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场的监测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规范抽检、检验行为,确保抽检样品的真实性。
(三)加强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监督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开展外调生猪检疫前的“瘦肉精”试纸条快速检测,杜绝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规范检疫票证出具行为。
(四)加强源头控制。重点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生猪经纪人等从业人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对使用“瘦肉精”危害性的教育。
(五)加强案件查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严打重查重罚。设立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区农发局设立的举报电话是:028-83049945。要继续坚持“五不放过”原则,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大案要案实行联合稽查、联合办案,形成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处罚力度。要建立瘦肉精问题黑名单制度,将瘦肉精阳性检出的养殖场户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属无公害产地、产品的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办;防检疫工作人员因监督不力在市、区重点监测中连续发现两次阳性结果的,取消防检人员资格。
(七)加强经费保障。瘦肉精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大经费投入。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资金支持,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强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保证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等宣传资料到生猪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经营户、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打击瘦肉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责任追究。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将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瘦肉精问题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对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职责
(一)生猪养殖环节。由原畜牧局生产科教科牵头,畜禽良种管理站、奶管站、专家组配合,负责养殖场监管。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畜禽养殖过程监管,开展养殖场户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养殖场户使用违禁物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排查工作,配合市农委农产品检测中心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瘦肉精”检测工作。组织基层畜牧站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养殖投入品的来源等,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进行处理。责任人:马俪娜及个基层畜牧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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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由原区畜牧局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及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原料进行重点检查,摸清来源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投入品检测,防止含“瘦肉精”饲料流入生产和养殖环节,负责对生产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人:杨振建及各基层畜牧站站长。
3、畜产品环节。由原区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生猪产地检疫对成批调进生猪除进行产地检疫外。需进行“瘦肉精”监测,负责生猪屠宰检疫,严把生猪进入屠场的关口,严防“瘦肉精”猪流入市场,检疫人员要做好生猪进场检疫工作和登记工作,配合市农委农产品检测中心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责任人:刘洪良及四个屠宰场所在地的基层畜牧站站长。
4、新都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农发局法规科牵头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安排与组织实施,配合与协调市农委、各基层畜牧站及局属相关科室站的工作开展,负责收集相关科室站开展工作的信息并报市农委农质处。
篇四: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省商务厅决定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区商务局将在我区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畜禽肉品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中深入开展以打击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0日至30日)
依据省商务厅《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责任。要采取召开会议、进厂宣传等方式,使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充分认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食用肉品常识,提高病害肉的鉴别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1月10日)
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重点开展以下整治活动:
1、“瘦肉精”排查工作。着重查找屠宰企业是否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是否配备有检测“瘦肉精”的基本设备(如试纸等);检测“瘦肉精”的人员是否经过省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如发现问题肉品是否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等。
2、屠宰秩序整顿工作。重点查找屠宰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畜禽进厂检查验收、肉品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管理等制度措施;是否存在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现象,如存在上述现象制定哪些整改措施。
3、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一时查找和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仍然完不成的,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区商务局将会同区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大保障力度,强化监督抽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对未配备“瘦肉精”检测设备的屠宰企业要督促尽快完善。根据责任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省厅将委托权威检测机构每季度对各市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抽检,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区商务、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注重“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屠宰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篇五: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XX〕203号)精神,为深入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XX”,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和经营、生猪养殖和屠宰、猪肉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力争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养殖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时间
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底。
四、整治内容
以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行为。
五、整治重点
(一)查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窝点和网络。
(二)查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或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饲料及添加剂喂养生猪的行为,在规模养殖场(户)中推行生猪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三)落实生猪宰前尿液检测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进出场台账、档案。
(四)在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餐厅、食堂等餐饮环节落实猪肉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同时,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在生猪养殖环节,要严厉打击饲养户和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对宰前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出县境的生猪,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加强对县外货源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整治。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宰前尿样抽检中的自身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和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宣传等部门开展生猪屠宰市场联合检查。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对排查发现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同时,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重点检查经营者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防止问题猪肉的流通。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自觉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宣传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普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饲料生产加工、生猪养殖场、生猪屠宰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检查生猪养殖、屠宰、流通、消费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养殖档案、屠宰台账、肉品进货台账和承诺制度、瘦肉精宰前检测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饲料生产加工记录、瘦肉精宰前检测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及时纠正,对触犯法律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搞好宣传动员。宣传部门要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既要突出宣传先进事迹,也要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的强大声势。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举报奖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屠宰、销售不合格猪肉和使用不合格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宣传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和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对本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整治情况表于20XX年3月5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