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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疫苗销毁规章制度

时间: 04-26 栏目:规章制度

1过期疫苗销毁规章制度

1、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第一类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2、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和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2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规章制度

一、疫苗使用应做到有计划,避免过期失效,如有过期报废疫苗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接种单位发现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逐级上报,申请报废。

三、各级及时清理、上报过期失效疫苗,并做好记录。

四、过期疫苗应妥善保管,不能与其它疫苗混放。

五、每月运转时,检查下级疫苗贮存情况,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回收过期和有问题疫苗按医疗垃圾统一登记销毁处理。

3过期、失效疫苗销毁处置规章制度

一、疫苗应严格按计划使用,尽量避免浪费,如有报废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疫苗报废实行接种单位负责制。由疾控中心逐级负责审批、登记。

三、接种单位应及时向疾控中心报送疫苗报废表。

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要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五、接种单位应将疫苗报废表备案。

六、因冷链环节等其它原因导致疫苗报废的应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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