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量规章制度
1医院计量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性,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医院、病人的利益。
2、医院领导思想上重视,把执行计量法摆到议事日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计量法。
3、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要求,经常认真检查本科各级人员执行、落实计量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纠正。
4、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做到处方、病历、病验单、文书、报表等书写正规,文字清晰,计量单位填写准确无误。
5、采购人员做到不采购不符合计量法的医疗计量器具及药物。
6、国家规定强检的计量器具,定期与计量局联系进行周期性检查,并建立强检计量器械档案、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7、维修人员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器具要及时发现,及时更换。
8、各科兼职计量员要经常检查本科室计量器具及执行计量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纠正。
2医院计量治理规章制度
一、计量器具治理办法
1、对于医院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对计量器具做到专人鉴定,做到鉴定有记录,发鉴定证实方可使用。
3、计量器具定期送计量检测员鉴定,做到鉴定有记录,发鉴定证实方可使用。
二、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计量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计量人员要经专业培训,持有证书。
三、计量器具周期鉴定制度
1、对于各种计量器具要定期强行鉴定,普通器械半年一次,精密器械三个月一次。
2、对于被检器具要做出评定,如合格、降级使用和报废等。
3、对被检器具要做具体记录,建立计量档案,发有关证书。
3上海安真医院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上海安真医院计量工作管理小组:
组长:李心华
成员:兰惠琼、易敏玲、丁咪、施腾飞
计量管理员:施腾飞
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制度
1、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有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2、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管理小组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3、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4、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5、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6、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二、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降级和报损制度
1、购置时,要审查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精密等级、测量范围、计量性能等,以保证计量性能的准确可靠。
2、采购的计量器具应有CMC或CPA标志(并附有许可证编号),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3、计量器具购进后,应保管好有关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应将该计量器具送交计量部门检定。
4、验收和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方可入库,同时由计量管理员建立台账并编制定期检定计划。
5、对验收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有设备科提出退货报告,由原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6、计量器具经检定达不到原准确等级,但能达到低一级精度时,可作降级使用,并作好技术档案记录的更改。
7、经检定不合格且修理后仍不能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提出报废报告,经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三、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3、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4、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5、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修理,并在取得该单位开具的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四、计量文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计量文件、技术资料、质量凭证、单据要由专人保管并进行编号、登记,借出时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2、认真填写计量技术档案,做到内容完整、字迹端正,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相关规范。
3、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4、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五、计量事故管理
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因医疗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类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2、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3、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简短可以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或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4、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的,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5、一般事故如系人为因素引起,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如系管理不善引起,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医院医疗计量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1、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2、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3、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分户帐、分类帐,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4、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5、采购的计量器具应具有CMC或CPA标志(并附有许可证编号),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6、验收和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方可入库,同时由计量管理员建立台帐并编制定期检定计划。
7、对验收或检定结果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医疗设备科提出退货报告,由原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8、计量器具经检定达不到原准确等级,但能达到低一级精度时,可作降级使用,并作好技术档案记录的更改。
9、经检定不合格且修理后仍不能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提出报废报告,经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5医院医疗计量器具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医疗计量器具使用
(一)新领用或新起用的计量器具在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标准器、计量器具应有专人管理,使用中应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标准器、计量器具因正常磨损或事故损坏,经检定精度达不到原来使用要求时可由其使用部门提出降级、报废、更新申请。
(四)因标准器、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而需补充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医学工程处提出购置计划,由医学工程处负责购买。
(五)在使用设备时,遇意外事故时(突然停电)仪器负责人应立即关断仪器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并做妥善处理,避免仪器损坏。
第二条、计量器具封存
(一)计量器具的封存是指使用科室在帐的器具暂时不用,以后仍需使用的计量器具。此类器具在封存期间可不进行计量检定。
(二)计量器具一年以上未曾使用或准备停用的,使用单位可提出封存申请,由医学工程处审批,封存期间不进行检定。
(三)凡批准封存的仪器,要在其档案上注明。
(四)封存的标准器、计量器具要有专人负责保养,在封存期间若出现因保养不当所至的损坏,要按责任制对负责人进行考核。
(五)封存设备需要启用时,要提前一个月向医学工程处提出申请,由医学工程处安排周期检定,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计量器具的封存及解除封存的审批权属医学工程处。
(七)封存程序如下:
1、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封存申请,交医学工程处。
2、由医学工程处计量组签署意见,交处长审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存档。
3、封存后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人员贴上封存标签,未经计量组专业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标签。
4、封存期间,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5、封存期间计量器具严禁使用。
(八)解除封存程序:
1、使用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封存申请,交医学工程处。
2、医学工程处计量组签署意见,交处长审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存档。
3、医学工程处计量人员撕下封存标签,并将该器具列入医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目录。
4、经强制检定后,该器具可正常使用。
第三条、医疗计量器具报废
(一)计量器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报废:
1、主要零部件损坏,长期无法修配,或虽能修配但维修费高于原价。
2、经多次修理无法达到使用精度,且无法降级使用,失去使用价值。
3、使用频繁,使用期达十年以上者,主要零部件破损老化,产品型号陈旧已被淘汰。
4、主要零部件损坏,且此类产品属淘汰产品,厂家已不生产,无备件来源。
5、经计量鉴定部门检定不合格者,认为应予报废的标准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报废审批程序
1、标准计量器具及非本院授权检定的计量器具报废审批权属北京市及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台式、表式、立式血压计及台案秤、人体秤报废审批权属本院医学工程处计量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报废应出具报废单。检定人员填写报废单,检定员一栏由检定员填写,审核一栏由计量员签认,并由医学工程处处长审批。
(1)使用单位持报废单去器械库领用新器具,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2)属于固定资产标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