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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疫苗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 04-16 栏目:规章制度

1动物疫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明确动物疫苗管理岗位位职责,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使动物疫苗管理做到有章可依。

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动物疫苗、冰箱、冰柜、动物疫苗进出、清洁,以及本部门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流程

第三条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工作方案。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使用。

第六条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条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做为动物疫苗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畜牧兽医站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泗阳县规范兽用疫苗管理规章制度

泗阳县农委规范兽用疫苗管理工作,制定兽用疫苗申报、储存、领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实现疫苗管理制度化、疫苗领用规范化、失效疫苗处理无害化的总要求,保证全县动物防疫效果,不断推进全县畜牧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提前做好需求计划,及时进行网上申报。首先由疫苗管理人员根据储备情况上报各种疫苗需求计划,于每月25日之前登录《江苏省防疫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经过市、省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安排疫苗生产厂家按照要求将所需疫苗发送至申请单位。

二、规范疫苗入库管理,确保疫苗免疫质量。疫苗送达后,疫苗管理人员对运输单货物进行清点并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管理人员对各类疫苗详细记录名称、数量、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产品包装、储存温度、条件,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保存条件保存,同时定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并进行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三、合理安排疫苗发放,安全处理过期疫苗。疫苗发放按照同批疫苗先进先出原则,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疫苗失效、浪费。在疫苗发放中做好疫苗出库台帐,疫苗领用单位和人员实行签字制度,并对领取的疫苗逐项进行登记保存备查。对过期、失效、变质的疫苗进行集中无害化销毁。

3元堡乡畜牧服务中心疫苗储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储存、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乡畜牧系统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第四条市级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接种单位(人员)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六条接种单位(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七条接种单位(人员)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八条接种单位(人员)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定期给村级配备冷藏设备。

第十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一条接种单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乡级畜牧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十五条接种单位(人员)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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