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异议申请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XXX路XX号
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撤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贵院依据XX、XXX诉前保全的请求,于20XX年11月18日向执行异议申请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送达(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送(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XX公司认为在事实清楚、客观真实且与协助人有关的情况下,协助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协助人应尽的义务,对此XX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贵院送达(20XX)川凉中民保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的产生及归属与XX公司无关,其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也没有任何依据。
更具体的说:
一、XX公司从未与本案各涉案主体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从未同意以XXXX项目的所谓工程款为他人做任何抵押担保。
二、XX公司仅与四川XXXX建设有限公司(简称XXXX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约定XXXX公司承建XXXX项目,即XXXX公司是履行该合同的主体,也是其工程结算的主体,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均与XX公司无关。
三、须强调的是XX公司与XXXX公司的建设工程安装合同截止目前尚未履行完毕,XXXX工程亦未竣工验收并结算,除XX公司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大量的工程进度款外,根本不欠XXXX公司任何其他工程款项,即目前XXXX公司相对于XX公司根本不存在已到期债权。
综上,XX公司认为诉前保全申请人有关XXXX公司及XX公司XXXX项目部在XX公司XXXX项目的5,500,000元工程款之说辞,其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XX公司没有义务向XXXX公司,特别是没有义务向XXXX公司XXXX项目部进行所谓的清偿;同理,XX公司也没有义务就上述5500000元工程款向贵院办理任何提存手续。有鉴于此,XX公司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申诉人:攀枝花XX置业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请人:安徽省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某某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20XX)某某法执字第90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3日,申请人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方知悉贵院已依据某某的申请,作出(20XX)某某法执字第90号民事裁定,对(20XX)某某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对此,申请人深感疑惑,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向申请人送达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尚未生效。某某诉申请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申请人一直在等待二审判决的作出,也一直未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不料贵院竟已受理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认为,该执行申请的受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程序规定,(20XX)某某法执字第90号裁定书应予中止。
二、退一步说,即使贵院可以受理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案件具体执行时贵院亦应当将案件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和财产均不在贵院的辖区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贵院应当将该案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20XX)某某法执字第90号民事裁定程序不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安徽省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