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年月日
申请人: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XXX
工作单位:XXXXX
被申请人:XXXX
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XX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XXX
20XX年X月XX日
复议人:XXX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原告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限制复议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2008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解除对复议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并不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或者无法执行。
复议人为A公司等公司股东,在境内有诸多不动产等财产。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复议人出境的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人:(签字、捺印)
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