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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时间: 10-14 栏目:方案
篇一: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306字)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XX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20XX年监测初步结果共同制定《20XX年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目的

全面掌握和分析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形式

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形式,常规监测是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大规模监测;专项监测是针对我国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食品或者为确定污染原因等特定目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专门性监测。

三、监测内容

(一)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非法添加物质、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等。

(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常规监测包括9类食品8种微生物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种动物6种不同的样本种类,共3种微生物指标。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抽样设计方案。

四、监测方法

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报送监测数据。在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0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得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

(三)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填写报告卡,组织院内会诊,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并在网络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报告应当在事件调查确定后,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送事件发生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六、质量控制

(一)由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由卫生局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由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督导。

篇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1576字)

一、目的和意义

(一)开展我市已知重要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20XX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

(二)了解我市20XX年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三)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掌握我市人群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的膳食暴露水平,评估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和风险程度,为政府部门制定我市食品安全保障和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市的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收集、分析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监测数据网,并通报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安排和食品安全风险情况,调整监测方案,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专项或应急方案。

为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三、工作要求

(一)样本采集的一般要求:

1、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填写《样品采样记录表》(附表1)。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猪内脏等应是新鲜的产品。

2、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

3、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

4、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5、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6、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7、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二)样品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存在样品要求的储存温度下,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

(三)采样记录

1、样品采集时用编号进行即时记录。编号分别由采样区域代码、采样市场代码、样品类别代码、样品序号(001-999)等四种代码组成:

(1)采样区域:***办事处①、***②、***③、其它④;

(2)采样市场代码:生产加工基地①、超市②、农贸市场③、批发市场④、食品商店⑤、餐厅酒楼⑥、集体食堂⑦、路边摊档⑧、种植养植基地⑨、其它⑩;

(3)样品类别代码大米(DM)、面粉(MF)、海水鱼(HS)、淡水鱼(DS)、软体类(RT)、甲壳类(JK)、猪肝(ZG)、猪肾(ZS)、肉类(RL)、皮蛋(PD)、蛋类(DL)、蔬菜(SC)、鲜食用菌(XJ)、干食用菌(GJ)、海带(HD)、紫菜(ZC)、茶叶(CY)、水果(SG)、牛奶(NN)、奶粉(NF)、碳酸饮料(TS)、果汁饮料(GZ)、含乳饮料(HR)、陈皮话梅类(CP)、酱菜类(JC)、油炸食品(YZ)、焙烤食品(BK)、蒸煮食品(ZZ)、馒头(MT)、海蜇(HZ)、雪糕及冰激淋(XG)、酱油(JY)、酒类(JL)、食用油(SY)、豆制品(DP)、调味品(TW)、其它类(QT)。

2、样品编号格式采样地点代码+采样市场代码+样品类别代码+序号(001-999)。如:在***超市采集了一份大米,则样品编号为:3-DM-001

(四)监测项目

1、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共监测17类食品,检测项目包括元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化学污染物监测项目。

篇三:溧水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1079字)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XX年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宁卫办法监〔20XX〕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XX年溧水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

监测范围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测内容包括蔬菜、水果、稻谷、小麦、淡水鱼、海洋甲壳类、海洋软体动物等食品中的铅、镉、总汞、总砷、镍、锡、铬、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有害因素,检测样本54份。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餐饮食品、熟肉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食源性致病菌,检测样本20份。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包括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网络报告。收集病例信息总数不少于120份,检测粪便样本总数不少于50份。

三、监测方法

(一)食品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法,见《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工作手册》。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职责分工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从采样、检测到网络报告均由溧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监测点:确定溧水区人民医院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

2、病例定义: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每天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3、职责分工:

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溧水区人民医院)确定相关科室为哨点科室,在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患者后,收集腹泻病人的基本情况、症状和体征、临床检验结果、诊断结果等病例信息120份,按照规范要求采集粪便标本50份,并将病例信息表和粪便标本及时送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溧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诺如病毒等致病微生物的检测;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网络报告。

五、质量控制

区卫生局根据南京市卫生局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对承担风险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培训,对相关监测点开展现场督导。

篇四:洪泽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1608字)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20XX年淮安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淮卫办发〔20XX〕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常规监测为有害元素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蛋及蛋制品、饮料及其他食品,(8大类食品自检样品,不包括送检市样品);专项监测(送检市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肉类、水产品(3大类食品)。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送检市样品)。包括冷冻肉糜制品、生食贝类水产品、即食藻类、饮用水、饮品店自制饮料5大类食品。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包括哨点医院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监测3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协助市疾控中心做好一般地区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方案规定的任务量。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县人民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三)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方案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监测点按程序及时报告。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按要求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便于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20XX年1月5日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2.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县人民医院应当按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标本检验数据和阳性菌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20XX年1月5日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县人民医院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食源性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进行网络报告。

(四)监测工作管理

1.县卫生局负责县级监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与督导考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和信息管理;

2.县卫生局确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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