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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 09-08 栏目:方案
篇一:九江县泉塘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673字)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实现新跨越”要求,为了加快新城区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泉塘小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安臵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村易家垅、下屋阳、上屋阳及沙河街镇东方红村的部分,拟征收土地面积221.19亩,补偿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构认定及面积测绘,由县房产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

或者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以住宅房屋认定。属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明。

四、征收房屋补偿款付款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额支付被征收的集体或个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1)证件(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证)齐全的住户以及证件不齐的世住户,按评估价补偿。

(2)对于因多种原因已经多年,但没有办证的住户,必须先完善手续,再评估补偿。

(3)营业用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泉塘小区安臵)

(1)产权调换:计算结构差(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2)和成新差价,面积确定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商业门点(房产证、工商证、税务证齐全),按相对应住宅房屋价格的2.5倍计算,或按比例等价购买公寓楼、门点,计算结构差和成新差。

(2)安臵方式:按照征收面积向上就近套户型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在计算成新差、结构差后按1:1比例方式安臵。安臵房具体户型面积以设计和最终实际确权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面积大于安臵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安臵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m2以内(含10m2)按同期成本价格购买,10m2以外按市场价下浮15%-25%优惠购买。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臵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下浮15%-25%市场价优惠购。

六、有关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800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臵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偿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偿,不足500元补足500元。临时安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费。

七、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m2的货币补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附属物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后,并完成搬迁,经查验后,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

八、征地补偿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1.36元/平方米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的5‰计算。

3、征地补偿费按征地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3%安臵,由被拆迁户所在镇、区安排使用。

九、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二: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466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XX〕2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XX〕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开发建设的征(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安化县东坪镇玉溪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此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

第四条、征地范围:经批准的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红线)范围内须征收的各类土地。

第五条、用地取得方式。采取征收集体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用地面积、地类界定

用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勘测定界图及其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计算的面积为准。

土地地类由县国土资源局以最新编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基础,根据土地现状和实际利用状况依法界定。

第七条、土地征收原则

1.自征收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及抢养畜禽水产品,抢搭、抢建、抢装修房屋以及其它构筑物。对抢种养、抢搭建、抢装修的,以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县、乡道路和自然泛流面积(包括河流、溪流、河滩、溪滩、河坎、溪坎)不予补偿。

3.被征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地上附着物,处理青苗、树木、坟墓等,逾期未处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凡安化县东坪镇玉溪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红线)以外,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建设单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5.征收的土地按照土地现状和实际利用状况给予补偿;地上青苗视作物种类、生长期或生长状况,按照面积分类分等按标准给予补偿,不按株数计算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折合成亩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其结构类别、用途、年限,根据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

6.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被征收土地或建(构)筑物实行勘查记录、绘图计算后,先实施征收拆迁,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征地补偿费或拆迁补偿费。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了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可重新设立抵押或解除抵押关系。未能达成协议的,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8.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坟墓,坟主家属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迁坟补偿费并按照迁坟公告要求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置。

9.征地补偿费用的给付时间:签订征地协议后即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依据湘政发〔20XX〕46号文件精神,被征收土地按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地类依照本方案所定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2.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益政发〔20XX〕2号规定执行(附件2)。

3.按标准征收后,留可建设净地面积3%的土地,由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负责办理国有出让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归当地村委。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九条、拆迁对象:凡在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控制性详细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须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地面附着物,须拆迁的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杆线,供水、水利等设施以及其它地下埋设物和地上架设物。

第十条、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进行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与证件所载明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结构、类别、等级的确认,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为准。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加工厂棚屋以县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益政发〔20XX〕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附件3);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被拆迁房屋按自拆标准补偿,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搬移可利用建材至红线外。

3.被拆迁房屋按照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控制性线性规划图征收红线内房屋宅基地,红线外宅基地仍为原户主所有,不予征收补偿。

4.室外其它设施,其它地上附着物、设施等按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附件4-5)。

5.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处置。超过规定时间未自行拆除处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三条、被拆迁私房的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基地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之一。一栋房屋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二)货币补偿

房屋按建筑面积木结构1500元/m2、砖木结构1600元/m2、砖混结构1700元/m2的标准予以征收补偿,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房屋占地由国家依法征收。

(三)基地安置

1.分户原则:凭当地公安机关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核准户数,年满60周岁以上的随子女安置;征拆前已离婚一年以上,一方没有住房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集体组织同意,可为一户。

2.由拆迁人提供移民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被拆迁人建房。具体基地位置通过抽签办法确定。

3.安置建房用地面积实行一栋一基:

一栋一户、一户多栋、一栋二户的按每个基地面积132㎡的标准安置,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32㎡的,不足部分面积由拆迁人认定同意后,被拆迁人按成本价900元/㎡认购,宅基地多于132㎡的面积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一栋三户(含三户)以上的按每个基地面积180㎡的标准安置,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80㎡的,不足部分面积由拆迁人认定同意后,被拆迁人按成本价900元/㎡认购,宅基地多于180㎡的面积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自愿选择按132㎡安置的,奖励5万元。

住房未在规划区内,但田土已全部征用确无建房基地的,经村镇审查以后可在安置小区内按上述标准购买一个132㎡的宅基地。

4.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由拆迁人架设主干管线,进户管线由被拆迁人负责。

5.被拆迁人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拆迁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建房,服从拆迁人的统一管理。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协调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建房报建手续由被拆迁人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

6.标准基础为安置小区地段场地±0标高下3m,超过3m以下的为超深基础部分,超深部分的费用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即宅基地面积的实际超深深度按每超深1m20元/㎡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其它安置补助原则与标准

1.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付给搬家补助费800元;需要进行第二次搬家的,须经拆迁人同意后方可享受第二次搬家费,但每户搬家补助不得超过2次。

被拆除房屋内的承租户,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租赁合同,拆迁人给予承租人一次搬家补助费。

2.临时过渡补助费。原则上总体规划出来后,先进行安置房建设,直至建成后搬进新居,不需临时过渡安置。如因建安置房和道路需拆迁房屋的,支付过渡补助费,支付标准按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计算:每户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月300元,5至7人的每月350元,8人以上的每月400元,支付期限在安排安置基地后不超过9个月。

3.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仍在生产使用的厂房被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工损失,根据其规模、年纯收入、纳税额情况按3000-5000元的标准补偿。

4.对持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具备经营资质、办理了用地手续且正在营业的加油站,需拆迁移建的房屋和加油棚,参照本方案中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实施补偿。按照公路法规定离开公路15米建设且经公路部门批准的加油站、加油设施的移动、扩改由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未按照公路法规定离开公路15米距离建设或未经公路部门批准的加油站、加油设施的移动、扩改不予补偿。

5.拆除经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未经批准修建的寺庙、香炉,按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拆除土地庙每座按350-450元的标准补偿。

6.拆除村、场集体组织公房,拆迁人按被拆迁单位公房建筑占地面积置换建设用地,由被拆迁单位自行报批报建、自行负责所有费用。

7.征地需迁移坟墓的,应当发布迁坟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迁坟补助。

第四章、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拆除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按期拆除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实际补偿费的3%奖励给被拆迁人,逾期取消奖励。

被拆迁单位公房内住户,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主动配合单位拆迁的每户奖励500元,逾期取消奖励。

第十六条、凡不按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经指挥部同意后,以被征地拆迁人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储存,并将存折送达被征地拆迁人。被拆迁人拒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七条被征地拆迁人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第十八条、对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虚报、谎报有关数据,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冒领、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征地拆迁资金用于与征地拆迁无关的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一条、征地期间,如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已经启动征地拆迁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按原有方案执行,不予更改。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狮子山开发区四期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76字)

为保证狮子山开发区四期地块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狮子山区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狮政〔20XX〕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20XX〕69号)等规定,拟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征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的住房、企事业单位用房和附着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迁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皖政〔20XX〕132号文件、市政府第40号令、铜政〔20XX〕72号文件和狮政〔20XX〕1号文件执行,“空挂户”和安置后仍有多处房产等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安置对象

1、20XX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征地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20XX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士兵;

(4)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

(5)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人员。

(二)安置途径:

1、符合转户条件的办理转户手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

2、对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条件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障制度;

3、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及发展区、办、居委会经济等方式吸纳被征地农民;

4、自主择业。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在狮子山区老城区棚户区安置点安置房中,划片切块安置。

(二)安置对象

征迁安置对象应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征地前应安置的农业人口;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的村民,但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农业人中;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征迁安置对象: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城镇福利住房的;

2、其它地方有宅基地的;

3、已享受安置的;

4、出卖住宅的;

5、挂户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安置的。

(三)安置方式: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剩余的合法房屋面积按房屋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2、实行统拆统建安置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属于安置对象中第1条规定的人员,按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由政府无偿提供,经个人申请可按上年度建筑成本均价(不高于1350元/㎡)增购,人均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

(2)属于安置对象中第2、3条规定的人员,按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由政府无偿提供。

3、对不属于安置对象在农村购买住房或农民宅基地,征迁时不予安置,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本市居民没有住房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优先申请保障房或廉租房;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农村户口的,具有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证件的合法房产所有者,房屋拆迁后没有住宅,居住确实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在狮子山区老城区棚户区安置点中按物价局核定的该安置小区成本价(不高于20XX元/㎡)申购住房,申购面积:3人(含3人)以下为65平方米内;4人(含4人)以上为75平方米内。若实际申购面积超过协议申购面积的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购买。

4、实行产权调换的30平方米征迁房屋应为檐高2。8米以上的正房(含砖墙瓦顶平房、平顶房、楼房),若正房面积不足,剩余置换部分按征迁补偿房屋的价格高低顺序依次递补置换。

5、实行安置时,在提供的房源范围,征迁安置对象必须按协议签订的安置面积,按照相近的原则选择安置套数和面积。若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协议安置面积的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购买;若实际安置面积低于协议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由区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予以补偿。

五、拆迁过渡办法

1、货币化安置过渡期2个月,按安置对象每人每月18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2、统拆统建过渡期在18个月内,按安置对象每人每月180元标准按实发放,逾期加倍。

六、回迁安置

(一)本次拆迁属统拆统建的采取基本参照整单元安置新房的原则。被拆迁户接到拆迁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拆迁方按搬迁交房完成(搬空住宅内物品,交出旧宅钥匙)的先后顺序发给回迁安置号,并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户依据回迁安置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范围内的新房楼号。

(二)为鼓励拆迁户拆迁,自下达拆迁通知书之日起,拆迁户在20XX年4月30日前搬迁交房的,有正房(砖墙瓦顶,四周有墙,2。8米以上)拆迁的每户奖励4000元;在20XX年5月20日前搬迁交房的,有正房(砖墙瓦顶,四周有墙,2。8米以上)拆迁的每户奖励20XX元;在20XX年5月20日以后搬迁交房的每户没有奖励。20XX年5月20日以后不搬迁的,由西湖镇帮助其拆除。仍拒绝拆除的,由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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