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编号:
致:xx公司
现出质人xx及质权人xx公司共同通知如下:xx出质人与质权人已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编号分别为xx的xx《xx》及编号为xx的《xx》,出质人已将下列商务合同项下贵司应当向出质人支付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
1、依据编号为xx的xx合同项下第xx条第xx款,在xx(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xx元(大写)整;
2、依据编号为xx的xx合同项下第xx条第xx款,在xx(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xx元(大写)整;
3、依据编号为xx的xx合同项下第xx条第xx款,在xx(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xx元(大写)整;
4、依据编号为xx的xx合同项下第xx条第xx款,在xx(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xx元(大写)整。
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后,请贵司直接付款至:xx户名:xx公司xx开户行:xx账号:xx。
如贵司未能将上述商务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付至上述指定账户,致质权人质权难以实现的,贵司将赔偿质权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根据相关协议规定当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时,质权人亦有权要求贵公司将应收账款应付资金直接向质权人进行支付。
请贵司予以签收确认!
篇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404字)致:xxxxx
鉴于:1、贵司已于2012年5月31日与xxxxxxxxxxxxxxxx(下称“我方”)签署了编号为2011字第02号的《xxxxxxxxxxxxx》(下称“基础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贵司应按期如数向本人/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2、我方于2012年5月31日与xxxxxxxxxxxxxxxx(下称“典当公司”)签订了xxxxxxxxxxxxxxxxxxxx,由我方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附属财产权益质押给典当公司。为此,我方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给予贵司以下指示和授权,请贵司将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付的款项直接付至如下专用账户,除非贵司得到xxxxxxxx和本人/公司共同发出的另行通知:账户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账号:当户(签章):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2012年5月31日2012年5月31日
篇三: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528字)(应收账款付款人全称):
鉴于我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根据该合同,债务人将下列应收账款质押给我公司,特向贵公司发出本质押通知。
一、质押应收账款
(一)以下第01款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公司:
1、我公司将按上述基础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贵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
2、贵公司同意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要求贵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贵公司向我公司付款即为相应履行贵公司对债务人付款义务。
3、我公司为该质押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人,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前,未收到任何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或转让通知。
4、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就第一条所述交易合同不存在任何纠纷,贵公司将按照该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就该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主张抵消。
5、贵公司在上述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将全部付至以下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上述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若与上述专用账户不一致,则于本通知发出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贵公司不得将上述应收账款付至上述回款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6、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贵公司将不采取现金或转账以外的结算方式。
出质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