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书
×××年×月××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事务所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事务所作为××××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年×月××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召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20XX年1月22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作为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20XX年4月3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XX年5月8日上午9:00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X日
各位债权人:
×××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决定解散,并于20XX年8月25日成立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20XX年X月XX日在XX报第XX版发布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并注意下列事项。
1、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您(单位)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20XX年X月XX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将不能参加分配。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
2、您在填写债权额时,请注意以下几种债权额的计算:
(1)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例如×××有限公司欠您单位机电20台)而×××有限公司又无力偿还债权标的物,则请您单位与本清算组协商,将之债权标的物折合成金钱。您单位可在债权表上载明折算意见。
(2)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附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即×××有限公司应解散日20XX年X月XX日,下同)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债权原本+到清算基准日前一日的利息=申报债权额
(3)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无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在清算基准日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申报债权额=S/1+PT,其中,S=原债权额,P=法定利息(我国无法定利率,可按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定利率年利6%计算),T=清算基准日至债权到期日的期间。
3、本清算组将于20XX年X月XX日之日报公布债权表,请您注意查看。
4、本表可以复印或复制但不用此表之申报,并不因此无效。
此致
敬意
×××有限公司(章)
清算代表:XXX
20XX年X月XX日
申报债权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XXX
邮编:XXX
电话:XXX
XXXXXXXXXX:
本院已20XX年X月XX日依法受理了XXXXXXXXX公司申请XXXXXXXXXXX破产一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你XXXXXXXX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便本院审查确认。逾期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订于20XX年X月XX日在本院破产庭召开。
特此通知
XXXXXX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