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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时间: 07-26 栏目:案例
篇一:赫山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120字)

2014年3月3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在对益阳市XX幼儿园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园食堂加工间放置合格食品的货架上有1袋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随即经赫山药监分局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决定由该局执法人员龙X、陈X办理。针对监督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该幼儿园负责人黄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园负责人黄X身份证复印件、商品销售金额卡、拍摄涉案腐竹的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经该园负责人核对属实并加盖公章。

3月10日,赫山药监分局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益阳市XX幼儿园的违法事实,并于3月17日向益阳市XX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3月24日,赫山药监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当事人益阳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3月24日,赫山药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绿翠”牌腐竹一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赫山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市XX幼儿园,益阳市XX幼儿园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赫山药监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黄X对赫山药监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1.益阳市XX幼儿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益阳市XX幼儿园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腐竹拍摄的现场照片,对益阳市XX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黄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绿翠”牌腐竹加工菜肴供老师食用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对人体造成危害伤害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属于初犯且未对人体照成危害伤害和不良影响,涉案腐竹以58元每袋的价格购入三袋,已使用两袋剩余一袋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所以对违法当事人益阳市XX幼儿园处罚款叁仟元,并没收“翠绿”牌腐竹一袋。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XX幼儿园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二:桂东县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561字)

2013年4月××日,桂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获当事人邓××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它合法有效证明运输卷烟150条。县烟草专卖局将该150条相思鸟(软)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为真品。2013年4月××日桂东县烟草专卖局对邓××下达桂烟处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3.《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在客运站点、物流站点和运输工具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获的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凭证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违法运输的国产卷烟3万支(150条),按其卷烟价值2700元处25%罚款,罚款675元。

四、理由说明

(一)证据采信理由

1.2013年04月××日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的卷烟相片,有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分别为43K×××、…… )的签名,当事人邓××签字确认,罗××见证,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予以采信。

2.2013年04月××日的询问笔录,有执法人员胡××、方××等二人(执法证编号分别为43K×××、…… )签字,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予以采信。

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字,执法单位盖章,予以采信。

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检验单位公章、检验员签名,予以采信。

5.《2013年上半年湖南省国内卷烟品牌价格目录》,有单位公章证明,予以采信。

6.暂扣、封存物品、返还封存物品凭证及清单,有执法人员二人及物品所有人签字认可,程序正当、合法,予以采信。

(二)依据选择理由

邓××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托运卷烟的行为,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提取的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条件。

(三)决定裁量

1.2013年4月 ×× 日对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封存当事人托运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卷烟。

2.2013年4月 ×× 日对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当事人托运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卷烟抽样送具备检测资格的机构检验鉴定。

3.2013年5月××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烟处告〔2013〕××号),告知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托运卷烟的行为,对应适用《桂东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处罚额度。

五、告知权利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烟处告字〔2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2.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烟处字〔2013〕××号):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烟草专卖局或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三:汝城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310字)

2013年7月13日,汝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汝城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汝公(城)移字[2013]0006号),对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单位2011年至2013年少申报增值税、少申报收入总额、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申报不实、少计营业税等问题。同日,汝城县国税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稽查局负责对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的行为进行调查。

汝城县国税局指派汝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执法人员邓××、何××、何××办理此案。2013年8月2日,汝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调取了帐簿资料20份。

2012年10月18日,汝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完成了该案稽查,形成了稽查报告。经调查,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至2013少申报销项税59234。88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9236。97元,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少缴增值税6985。55元,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少缴应税所得额76。19元,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申报不实,少申报应税所得额49243。45元,少计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追缴。

2013年10月18日,汝城县国税局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审,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同意给予行政处罚。10月21日,汝城县国税局召开专题会议对案件进行了合议,议定追缴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61525。38元、企业所得税8465。20元,并处罚款34995。29元。

2013年10月21日,汝城县国税局向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国稽税稽罚告字〔2013〕8号),告知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告知期内,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提出了“无异议、不要求听证”的意见。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10月25日,汝城县国税局作出了追缴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款61525。38元、企业所得税8465。20元,并处罚款34995。2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日,汝城县国税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国稽税稽处字〔2013〕7号),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送达回证》上签章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汝城县国税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汝城县国税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证明了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证明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汽车订购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记帐凭证》等证据,证明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漏税的违法事实。

3。《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记帐凭证》、《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偷税漏税数额。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汝城县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行为的罚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又是首次发生的一般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对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5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汝城县FS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汝城县国税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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