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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时间: 07-27 栏目:案例
篇一: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1560字)

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名称为康达尔A,股票代码0048,以下简称为0048股票),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票。在吕新建的指使下,丁福根、庞博、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并通过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等机构,以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借款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用于操纵0048股票。丁福根、庞博等人在案发后逃离北京。后庞博向公安机关自首,丁福根、董沛霖、可宁一、李芸、边军勇被抓获归案。

2000年12月底至2001年1月初,丁福根逃离北京后,刘蕾得知吕新建、丁福根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2001年1月中旬,当丁福根回到北京向刘蕾提出要找地方躲藏时,刘蕾即将丁藏匿于本市宣武区陶然亭四平园3楼7单元502号,并为自己和丁制作了假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审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及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告人刘蕾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丁福根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董沛霖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何宁一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李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边军勇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罚金人民币22万元;庞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蕾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李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以“倒仓”、“对敲”等方法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的行为方式复杂,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前三种情形,应当认定成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本案中的吕建新等人违法操纵0048股票的市场走向,以建老鼠仓的行为为自己牟利,以庄家的身份大肆操纵这只股票,并玩起空手套白狼的把戏,非法融资,以期掩盖其犯罪事实,进而损害了股票市场中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扰乱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规律。吕新建、丁福根等人与朱焕良采取合谋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买卖0048股票,实施了联手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的方式。吕新建与朱焕良通谋,大肆采用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互相进行买卖0048股票交易的方式。在吕新建的指使下,丁福根等人在与其有关联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分别开设了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下非法开立多个股东账户,便于操纵0048股票,在低价时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大量购进股票,然后进一步在非法建立的账户中倒买倒卖,造成交易额的虚高,以骗取广大股民的信任,1999年5月标志建仓完毕。同时,利用融资、控盘、倒仓、分仓、对敲、发布重组消息、并购公司、519行情和2000年春节股票大涨行情,实施了拉升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影响了投资者对股市行情的判断和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在2000年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交易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上述的违法行为,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却知法犯法,且非法操纵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实属罪大恶极,所以我认为法院是审判是正确的。

篇二:证券市场违规案例(1893字)

东吴证券及保代吃罚单

东吴证券2011年12月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此前业绩已出现大幅度下降,发行人、保荐机构均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此外,东吴证券在主板公开发行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幅度超过了50%。

2013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首例险资“老鼠仓”曝光平安资管夏侯文浩遭查

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和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一样管理着巨额资金,其“老鼠仓”行为危害同样严重,证监会一经发现查实,都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夏侯文浩涉嫌“老鼠仓”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经查,夏侯文浩在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实际管理保险资产账户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投资交易的有关未公开信息,使用“赵某某”、“夏某某”、“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

首例再融资违规立案

贤成矿业欺诈发行

2013年6月21日,证监会再次对相关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集中通报。其中,对贤成矿业2011年完成的一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这是近年来证监会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欺诈发行行为立案调查。

IPO或再融资过程中的欺诈发行类案件,本质上都是“造假”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给投资者造成极大伤害,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法性质非常恶劣。

严惩欺诈发行

对绿大地中介处“极刑”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做出了刑事判决。经查,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经监管机构认定,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工作相关情况,未对绿大地相关资产的取得过程进行完整的核实;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在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证监会认为,上述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出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包括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相关责任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保代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风控失效

光大证券曝“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蓝筹一度集体触及涨停。这一颠覆性的异常现象,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震惊。后经监管机构调查认定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风险控制失效,引起异常交易。当日,光大证券首先获知其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却未选择戒绝交易,反而在信息公开前将股指期货合约等大量卖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亿元;停止公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并责令公司整改;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造假上市遭重罚

多家公司受惩

证监会先后对新大地、万福生科、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等行为立案稽查。

万福生科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在发行上市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数额巨大,其部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天能科技、新大地两家公司虽未取得发行核准,但其IPO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保荐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处以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和“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

篇三:证券市场违规案例(2483字)

案情摘要

在某地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在甲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账户的次日即收付资金高达人民币12亿元,4天后资金收付又达人民币12亿元,且交易过程均是转账入账后当日就将全部入账资金以本票方式分散划出,此后,还有一笔12多万元的转账,该公司账户就从此进入休眠状态。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投资公司的开户资料与交易凭证,发现其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再查看该投资公司的所有交易凭证发现其资金交易对手均为某证券公司。这种异常的资金交易行为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随即又调取该投资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交易情况,发现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交易特征与其在甲银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很相似,也是款项入账后于当日以本票方式转出,资金交易对手也同为该证券公司。不同的是交易规模较在甲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稍大,交易期间也相对长一些。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共发生17笔交易,累计发生人民币近50亿元的资金收付,再加上在甲银行发生的24亿元人民币的收付,该公司在短期内共计发生人民币74亿元的收付。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随即将该可疑线索移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证券公司违规使用拆借资金。

案例评析

根据调查,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个亿,经营业务范围为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该证券公司在甲银行共开立两个账户,分别为2003年4月在甲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2003年6月在甲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一般账户。该证券公司在乙银行共开立了四个账户,分别为2002年3月在乙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2002年6月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003年8月开立的拆借专户。

经查,证券公司在乙银行2002年12月取得网下12个亿的拆借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2003年10月取得网上拆借资格,授信额度为6个亿。 2003年8月27日向乙银行续做了网下拆借资金一笔6个亿,期限为1天;2004年1月6日网上拆借的资金为4个亿,期限7天。

投资公司在乙银行交易明细如下:2003年8月27日转账划入三笔资金,交易金额分别为3亿、3亿和24万人民币;当日以本票方式划出七笔资金,其中六笔交易金额都为9000万人民币,一笔交易金额为6000万人民币;电子转账划出一笔资金,交易金额为24万人民币。9月1日转账划入二笔资金,交易金额分别为4亿和2亿人民币;当日以本票方式划出七笔资金,其中六笔交易金额都为9000万人民币,一笔交易金额为6000万人民币。12月30日转账划入一笔资金,交易金额为12万人民币;电子转账划出一笔资金,交易金额为12万人民币。

8月27日交易

通过对其资金流向的进一步分析,该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乙银行开立账户的主要资金交易情况如下图所示:

8月27日交易

03年8月27日市场上拆借6个亿

9月1日交易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

乙银行

投资公司在乙银行的账户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

9月1日交易

03年9月1日归还拆借6个亿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

经查,甲银行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于2003年8月26日核准该证券公司在甲银行的拆借额度为12个亿,仅限用于隔夜资金拆借,证券公司于8月27、28、29日三天就分别提出拆借申请,各为6个亿,期限均为1天。该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在甲银行的主要资金交易情况如下图所示:

03年8月28日还27日拆借6个亿

03年8月28日拆借6个亿

03年8月27日拆借6个亿

03年8月29日还28日拆借6个亿

03年8月30日还29日拆借6个亿

03年8月29日拆借6个亿

甲银行

证券公司在甲银行自有资金账户

投资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

证券公司在甲银行保证金账户

证券公司拆借资金的主要用途应该为弥补短期头寸不足。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要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因此,证券公司拆入资金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上述资金流程显示了投资公司账户开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协助证券公司转移拆借资金,并通过投资公司账户将证券公司的拆借资金流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进入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证券公司用短期拆借资金用于股票买卖,实质上已经埋下了重大风险隐患并可能引发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连锁反应。

工作思考

一、有些大公司为了达到离析资金的目的,常常会注册一些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的公司,利用这些注册的空壳公司账户进行资金离析。该案例中的投资公司是某证券公司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该投资公司几乎所有资金的交易对手均为此证券公司,此证券公司成立该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资金在其不同性质账户之间进行流动,利用投资公司的账户进行“摆渡”,以达到最终将拆借资金进入保证金账户的目的。

二、了解客户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突破口。该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服务,注册资本仅100万元,按理说该投资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该为“咨询服务费”,而咨询服务的收入与公司日常支出应该不可能为该公司基本户与一般户的真实交易情况,该公司的账户动辄发生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交易,很显然不是正常咨询业务的收入。

三、资金的交易特征均是“快进快出”且“收支相平”,数额巨大,金额为整数,金融机构面对这类交易需要进一步了解交易的真实背景。本案中的投资公司账户发生的资金交易特征基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可疑交易特征模型,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等。

四、证券公司利用投资公司将拆借资金投到资本市场存在巨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在证券公司在还没有施行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资金业务时,证券公司如果没有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一旦这些资金在资本市场获利时,这部分利润将可以被小部份人所获;而一旦资金买卖股票有损失时,这部分将损失将完全可以由证券公司来承担。

篇四:证券市场违规案例(4826字)

一、案情简介

经过中国证监会调查和司法机关认定,上市公司绿大地存在如下问题:

1、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2、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普乐等有关责任人员虽然提出了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的决定主要依赖中介机构,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难以发现造假等理由,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二、法律后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二)对绿大地有关责任人员赵国权、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郑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案件点评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保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还应当对提供给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十五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紫光古汉信息披露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经查,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对利润、业务成本均存在虚增的事实,2005年净利润虚增到429万,2006年净利润虚增到464。18万,2007年净利润虚增到2081。74万,2008年净利润虚增到2037。45万。为从而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同时,紫光古汉承接了南岳制药近八千多万元的不良资产和八千多万元的负债,对于该合资协议及实际执行情况,紫光古汉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二、法律后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郭元林、刘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其他董事、独立董事等分别给予警告、3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个别责任较小的董事给予警告处罚。

三、案件点评

紫光古汉的部分董事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已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无主观不当,决策依据是经营班子汇报和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免责理由。还有独立董事提出对于管理层隐瞒、财务部门造假无法知晓等免于处罚的理由。事实上,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等人,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了解并关注,对于财务数据异常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察觉到,提出已经尽到勤勉尽责的,还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认定免除责任。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十五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鲍崇民内幕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经查,2010年5月29日,ST海鸟发布公告,鲍崇宪收购ST海鸟控股公司100%股权,成为ST海鸟实际控制人;6月29日,鲍崇宪开始考虑重组ST海鸟具体方案,拟将裕丰公司以定向增发形式注入上市公司。7月3日、4日,鲍崇宪及其胞弟鲍崇民等人向当地政府表达了拟将裕丰公司注入ST海鸟的想法。7月6日,ST海鸟公告了重大重组计划。证监会认定,在此次重组中,鲍崇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鲍崇民知悉重组内幕消息后,鲍崇民将重组内幕消息告知浦发银行郑州建西支行原行长助理周志强,周找到王志勇,由王志勇将鲍、周二人筹集的3000余万元资金分到10多个账户,先后在7月1日到6日买入300余万股、共计3270余万元的股票。另外,鲍崇民还找到潘登,潘将鲍给的496万元分到3个账户,并自筹80万元买入ST海鸟,共获利12万元。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认为,鲍崇民作为内幕知情人,伙同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交易金额达到了3000多万元,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移交公安部门后,此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2011年11月,河南省高院指定中站区法院审理此案。2012年7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鲍崇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3名涉案人员周志强、王志勇、潘登,也全部获得更轻的缓刑并处更低罚金。

该院又于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2013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与一审相比,再审结果稍有加重:主犯鲍崇民判3缓5,罚款35万元。从犯周志强判2缓3,罚款10万元;王志勇、潘登均为判1缓2,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

三、案件点评

鲍崇民作为内幕知情人员,伙同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交易数额达到3000多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中站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仅判处鲍崇民3年缓刑,这属于典型案例轻判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上市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人员在地方具有一定影响力,地方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出于保护地方企业的目的,而采取各种手段来使其规避法律的制裁,针对此类证券交易犯罪行为是否可考虑异地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制度将有效避免地方为了一己之私而徇私枉法。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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