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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时间: 07-28 栏目:案例
篇一:产品质量纠纷案例(297字)

2010年3月9日,原告陕西西安俊宏机械成套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俊宏公司)与被告陕西重业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重业公司)签订工业品加工合同,约定由俊宏公司给重业公司加工结晶器窄面足辊装配、直径Φ250自由辊装配各5套,价格共16万元,2010年3月31日前到货,质保期为收到定作物之日起6个月。合同签订后,俊宏公司于同年4月6日向重业公司交付了定作设备。质保期至2010年10月6日止。

后因重业公司尚有3万元加工款未付,俊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重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重业公司以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西科咨鉴字[2012]第21号鉴定书认定俊宏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抗辩。

篇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例(317字)

2012年12月1日,陈曦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百货公司)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的汇某堂枇杷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的汇某堂洋槐蜂蜜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9日的伟多利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的伟多利枸杞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实施。陈曦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

篇三:产品质量纠纷案例(274字)

中国飞扬服饰公司向英国公司TOP供应牛仔服,双方约定检验机构是STR。出货前,货物经STR检验,其结论是:弃货。因TOP公司与英国最终客户LUCK签订的合同要求准时交货,否则可能导致高额索赔,所以即便是应予弃货的货物,TOP公司也不得不先行收货并发运给LUCK。TOP公司要求飞扬公司签署保证函同意对货物在英国销售所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飞扬公司拖延,并最终没有签署。货物到达英国后,最终买家LUCK试销该牛仔服,但因质量问题,退货率很高。TOP公司因违约,不得不向LUCK公司支付了高额赔偿款。后飞扬公司提起仲裁,要求TOP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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