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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1125字)

“村官”,是农村社会管理组织的“毛细血管”,看似微小却关系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农村征地拆迁、小城镇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的过程中,村官经手的资金日益增多,这为一些贪腐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1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涉及40名“村官”,涉案金额近千万,主要涉及征地、工程建设等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和谐与农村基层稳定。当前,构建村官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势在必行。

内外勾结

小村官骗取百万补偿金

厦安高速公路是连接厦门与安溪的交通动脉,是厦门一项重要的在建工程。然而,正是这样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却被一部分不法之徒视为自己的“发财路”。

2009年底,得知厦安高速公路建设将征用本村土地的消息后,厦门市同安区某村村委会主任阿华动起了歪脑筋:“要征地就得补偿,这可是来钱的好路子!”阿华当即向村支书老叶提议抢种青苗多得补偿。两人一拍即合,很快,由阿华出资购买的上千株芭乐苗和芒果苗便立在了该村被征地块上。

2010年3月,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如期开始。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阿华、老叶等村干部组成的工作组对所征地块上的青苗进行清点丈量。在清点到阿华种植的芭乐与芒果时,镇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有抢种嫌疑不予清点,阿华谎称这些青苗系集体所有,坚持要求清点。最终,工作组清点确认芭乐苗50亩、芒果苗2815棵,并将登记表底稿报送至镇会计服务站。阿华等人的“发财梦”迈出了第一步。

可阿华并不满足,认为芒果苗的补偿标准太低,于是,找到镇会计服务站的老相识阿灿,偷偷借出登记表底稿,将登记的“芒果苗”改为“芒果树”。之后,阿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证明,谎称上述芭乐苗和芒果树分属村民李某等六人所有,并将该六人的信用社账号报给阿灿。待阿灿将青苗补偿款113万余元打入该六位村民的账号后,阿华当即借用该六人账户转出该笔款项,并将其中的50万元分给了村支书老叶。

尝到甜头的阿华一发不可收拾,在另一块地上故技重施,抢种苗木,谎称系他人所有,骗取工作组清点确认为初产蜜柚720棵。之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虚假证明,称工作组记录初产蜜柚有误,“应为中产”。根据这份假证明,阿华和阿灿再次内外勾结,骗取补偿款23万余元。

通过类似的手段,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阿华等人疯狂作案,骗取、侵吞青苗补偿款高达213万余元,其中村委会主任阿华骗取、侵吞118万余元,村支书老叶骗取、侵吞95万余元。

2011年10月,同安法院以被告人阿华、老叶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七年,并处没收财产等处罚。

篇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1584字)

——村委会主任通过决定村安置房代建企业收受巨额财物,通过工资及各种补贴形式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

在时任永嘉瓯北镇新桥村主任余乾寿的帮助下,浙江昌泰房地产公司和永嘉和田房地产公司取得该村安置房的代建权。余乾寿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在没有出资以及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司的空股“分红”2千多万元。

在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余乾寿又收取建筑承包商好处费400万元。并要求王启政、杨金龙以成本价40万元价格将安置房出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同时,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连续四年以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余乾寿从中分得6万元。

永嘉法院认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余乾寿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潘孝锦、潘孝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村委会副主任通过决定村返回地建筑工程承包商收受巨额财物

2004年--2009年,时任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村副主任的潘孝锦,利用担任旧村改造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权便利,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490万元。

2007年潘孝锦以薛飞銮等11建房户的审批手续伪造村委会和其印章为由拒绝上报。事后在潘小楷、潘孝春的说情下,予以上报并获取审批。事后潘小楷、潘孝春将上述建设项目承建权予以转让,并分给潘孝锦40万元。

瑞安法院以潘孝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潘孝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3

林少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

——村民委员会主任虚报、多报费用,将村集体资金挪为己用

2009年至2010年,时任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主任林少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报、伪造发票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10余万元。同时,林少明还两次将村集体资金2。4万元挪为己用。

乐清市法院以被告人林少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追缴林少明所有违法所得。

案例4

陈永汉贪污罪案

——村委会委员协助政府征地时,骗取征地补偿款及留地面积

2012年10月至11月间,陈永汉在担任文成县大峃镇大发垟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丈量、虚报面积等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留地面积合计价值39万余元。同年11月份,在变电所征地数据核对过程中,陈永汉伙同张汉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属该村第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350平方米土地转移给陈永汉,并通过亲属领取了征地补偿款30345元和留用土地52。5平方米。

文成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上诉至市中院,经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陈宗光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出售村集体土地,收受巨额财物

2006年至2007年间,万良华为收购平阳县万全镇宋埠上陈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办工厂,找时任该村书记的陈宗光帮忙。陈宗光伙同其他村干部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万良华成功收购上述土地。事后,陈宗光等人收受万良华好处费137万元。

2007年,林松鸽等人在陈宗光等村干部帮助下,挤掉其他竞标人,成功中标“老人公寓”工程项目。事后,陈宗光等村干部收受林松鸽等人好处费38万元。

平阳法院审理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陈宗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宗义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陈宗弟有期徒刑五年;戴成昆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篇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1147字)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某,男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

上诉人:乙某,男

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被告人乙某担任原某村委会出纳期间,在未征得村干部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借给梁某用于承包工程.被告人乙某案发前已归还5280元.

1995年,被告人甲某、乙某担任原某村委会主任、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0万元借给周某投资兴建铺面.被告人甲某、乙某分别收受周某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乙某、甲某案发前已归还9万元.

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甲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乙某、甲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给他人使用.被告人乙某挪用公款80万元,被告人甲某挪用公款70万元,数额巨大,并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乙某、甲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甲某退赃人民币1万元,可酌情从请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被告人甲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甲某的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甲某、乙某均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主任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

1、上诉人甲某并非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的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定性错误。

2、本案中群众的举报信只是对该村土地补偿款1000余万元去向表示怀疑,并没有针对被告人甲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任何线索.而早在2008年10月17日海口某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被告人甲某挪用公款一案前两个月,被告人甲某已经在罪行并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主动交待了自己大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甲某应认定有自首的情节。

3、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上诉人甲某从轻改判。

篇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1239字)

当前,我国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需要村干部这一群体来加以辅助实施,因此,村干部在农村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却发生很多村干部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本文将结合某县检察院2011年至2013年查办的村干部犯罪案件,着手研究分析,了解村干部涉嫌犯罪的特点、危害、原因,为下一步预防村干部走上犯罪道路提出解决建议。

一、村干部涉嫌犯罪的特点

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该院查办村干部犯罪案件3件,虽然总体数量比较小,但是在查办的案件种类中所占比例并不小。经过查阅卷宗、走访犯罪嫌疑人等多方调查,我们了解到村干部涉嫌犯罪有几个特点:

(一)村书记、会计是犯罪的高发群体,且年龄偏高。一般在村委担任职务的人,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深、资格老,农村工作经验丰富,但同时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二)犯罪类型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犯罪手段集中且日益多样化。据统计犯罪类型主要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侵占、受贿为辅,且犯罪数额有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比较集中,多以重复报销、伪造单据、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等简单形式为主,且近年逐渐向隐蔽性靠拢,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犯罪对象范围广。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大量惠农资金投入农村,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村干部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几乎覆盖农村民生的各个方面,包括征地补偿款、种植补贴、农村低保补助等,使得国家很多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没有落实,形同虚设。

二、村干部犯罪的危害

村干部作为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如若桥梁坍塌,则政府与村民的沟通会受到难以想象的影响,经过调研,我们不难发现,村干部涉嫌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值得我们深思。

(一)影响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我国出台的各项惠农政策,主要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但是,由于村干部中饱私囊,私自截留、扣留等,使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损害了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影响了干群关系,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例如,叶某作为一名村记账员,利用手中仅有的“公权力”,在短短的三年内,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占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涉农、惠农政策,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地群众的举报不断,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二)不利于农村的稳定。村干部犯罪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很多都是日积月累,如果不是案发,一些村干部有可能长期继续鱼肉村里,加之很多村干部都是本村家族势力比较强大的人担任,这就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的稳定,农村的稳定关乎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整体发展大局,因此村干部犯罪对农村影响巨大。

(三)经济损失严重。这个是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危害后果,每一起案件村干部的涉案金额一般最低都在七万以上,这些资金如果全部都用在农村建设上,将会极大的改善农村的生活生产条件,但是由于村干部私自贪污、侵占,给农村的发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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